自欺欺人的说情登记制:谁会“供出”说情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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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14:02 中国青年报 | |||||||||
盛大林 针对目前存在的“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状,山东东营市河口法院执行一庭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制定出台了说情人登记新制度:凡是案件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托关系说情的,案件承办人都要将说情的具体情况登记到本子上,并向庭长汇报;庭长对此类案件严格把关,实行执行监督和事后评查,使案件处理结果有效地避开人情干扰;对于庭长本
说情影响公正,此风确实该刹。河口法院执行一庭的出发点不能说不好,但问题是这种“登记”制度真能刹住“说情风”吗?面对说情者,法官有三种选择:一、给说情者面子,予以关照;二、既不关照,也不登记汇报;三、不但不关照,还要登记汇报。 第一种情况是徇私枉法,正是登记制度所要治理的情形,既然关照了,当然不会主动登记,更不会向领导汇报。说情与关照,惟有你知我知,只要双方不说,谁也没有证据。即使执法显失公正,监督者也只能依法纠偏,很难认定这是说情的结果。所谓登记制度虽然旨在拒绝说情,但对不拒绝说情的现象如何发现和认定,也没有拿出什么办法。 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是拒绝说情的两种选择。我们每个人都不妨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假如我是法官,我会怎么办?驳回人家的面子,就已经很难得了,难道还要把人家“供出来”吗?果真那样,岂不是非但没帮忙还捅人家一刀吗?有谁会干这种恩断义绝、“伤天害理”的事情?再者,说情者大都有“来头”,能搪塞过去已属“得罪”,再“抖搂出来”岂不是“太岁头上动土”? 法律虽然“无情”,但它也不能与人性相对抗。近亲属可以拒绝举证亲人有罪以及代理律师也有权拒绝揭发其委托人的法律规定,就是“人性化”的体现。作为法院,当然可以要求法官拒绝人情干扰,但要求他们不但不顾人情还要将说情人登记在册,肯定违背“人之常情”,甚至可以说,那是以摧毁人的道德底线为代价的。在现实中,这样的规定也很难行得通。我相信,既拒绝说情还登记汇报的司法者(包括所有行使权力的人)很少很少。 也正是由于说情的隐秘性,法官是否登记或汇报说情者,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觉悟。而“第三种情况”所需要的觉悟显然比“第二种情况”要高得多。而从“目标管理”的角度讲,法官如果能够做到“第二种情况”而秉公执法也就够了,何必还要提出很难做到而且没有必要的要求呢? 报道称:“新制度一推行,来说情的人数一下子大大降低。”这句话让我哑然失笑。在新制度推行之前,该庭知道说情的人数吗?如果不知道以前的数字(这简直是一定的,因为说情者数量根本无法统计),凭什么说现在“大大降低”了呢?说“降低”,很可能是因为“登记”的说情人数很少,而这种“少”的结果完全是预料之中的———法庭得出如此结论,岂不是自欺欺人?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