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经济时评 > 正文
 
河北一号文件专门为老板“法外开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17:44 赢周刊

  赢周刊记者 越雷/文

  原罪能否“豁免”之争

  2003年的最后一天,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这一红头文件被河北政法机关干部称为“30条”。

中行抵债资产网上营销 玉兰油欧莱雅6折起
雅典猜猜猜千元悬赏 大奖新浪iGame免费抽

  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了“30条”。

  其中第7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很多媒体在报道时提出,文件有五个突破 :一、河北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30条最大的受益者;二、把“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等内容写进省级文件;三、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保护;四、试行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情况的诚信公告制度;五、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政策一出,立即在国内引起广泛争议和观点交锋。赞同者认为,河北豁免民企“原罪”是一大进步,是与时俱进的表现,是对民营企业进行合法保护和尊重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一种现实路径选择。反对者认为豁免民企“原罪”是牺牲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换取经济增长,是将富豪阶层通过不正当手段聚敛的黑色财富合法化。

  更有偏激的观点认为,河北一号文件从善意说是清官举动,是鼓励民商发展,但这鼓励是在给民商戴了“原罪”帽子下的鼓励,原罪帽子之下,是四面楚歌,是鲜花下的沼泽。

  权威看台

  程路:“原罪”是一个假命题

  ——由河北省政法委出台的《决定》引发的“原罪”赦免问题在媒体上议论得非常热闹,您却表示不愿意就所谓“原罪”问题进行争论,也不希望媒体再炒这个题目,为什么?

  程路(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有关民营企业家所谓的“原罪”,从很早就看一些媒体上在议论,但不成气候。这次只不过是借助河北省委、省政府一号文件,一些媒体热炒起来的。你可以看到,不少议论,实际上不是针对文件本身,而是借题发挥而已。

  过去我一向主张,原因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实际本身是一个没有争论价值的假命题。初中的数学告诉我们,命题有真命题和假命题,真命题可以作为推导或证明的依据,而假命题虽然有时貌似真命题,似是而非,但由于它不能成立,或只有在某个特定条件下,或个别条件下成立,所以没有任何价值。

  而民营企业家“原罪”是一个很明显的假命题。首先,原罪的本意是基督教的一个教义,认为人来到这个世界就是带着罪的,无论是《新约》,还是《旧约》,你可以从第一章就看到这样的思想,这就是原罪。这个原罪很明显与很多人提出的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显然不是一个东西,所谓“原罪”是偷换了概念,所以是假命题。

  再者,他们所谓的“原罪”应该是指一种与生俱来的,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那就有一个如何评价广大民营企业家的问题。首先我们假设现在所有的企业家或绝大多数企业家都是靠违法犯罪发家致富的,进而形成了一个阶层,而由此我们进一步追究原由,就会得出造成这一阶层出现的党的富民政策一定是错误的这样的结论,而且也与2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实际不相符合。

  实际情况是,党在改革开放中提出的富民政策不仅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提供了探索和实践的理论保证,而且促使中国走向空前的繁荣富强,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欢迎和拥护。大多数民营企业家是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靠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富裕起来的,他们在创造自己幸福富裕生活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

  他们不但没有罪,而且有功。显然,无论从哪一个逻辑讲,所谓民营企业家“原罪”都是一个假命题,实在没有争论的必要和价值。

   

  季卫东:“吞舟之鱼”不能成为“漏网之鱼”

  季卫东(日本神户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教授、社会学国际协会法社会学研究委员会指定理事,是对中国宪政建设问题研究最影响最大的学者之一)认为:

  河北“一号文件”的出台有一个大背景,这就是渐进式经济改革要求拓展法律的容忍范围、承认经济活动的灰色地带,甚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了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突破制度性框架的方式。

  众所周知,在导入市场机制和发展私人财产关系的过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有时的确是模糊不清的。在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有些时候甚至出现了默许违法的常态化现象。虽然创造性破坏或创造性无序与犯罪行为之间毕竟存在着本质性差异,但法律约束力大幅度、大面积的相对化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这个角度来解读“一号文件”,也可以体会到“政府的原罪”与“企业的原罪”交织在一起所造成的无奈。

  他说,往好里看,河北“一号文件”的着眼点在于中国的经济改革靠政策优惠启动,对在双轨制和渐进转型过程中的犯罪活动的处理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政策性思考。因为社会背景和犯罪情节千姿百态、极其复杂,所以这样的视角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但是,政策判断必须与法理判断相协调,并受法律体系自洽性的限制。古谚所说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表明政策性思考只能调整“网眼”的大小并致力于罪罚相当,而决不能故意让某些迹近“吞舟之鱼”的严重犯罪者也成为“漏网之鱼”,更不能随便在某地对某个群体“网开一面”,否则社会正义就无从谈起,国家的公信力也将受到质疑,甚至被归类到“勾结型政府”的背德范畴之中。

  律师访谈

  河北一号文件效用有限

  就河北一号文件是否为“老板”法外开恩问题,赢周刊记者采访了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胡仕波律师。

  胡律师认为:

  河北一号文件更多的反映了河北省当局急于改善河北省投资和创业环境的心态,为该省在招商引资竞争中赢得一些优势。但是,就法律意义而言,我们也许不应该对该文件寄予太大的期盼,更不应该将该文件理解为是一部专门为老板“法外开恩”的文件。

  首先,从法律阶位上说,该文件仅仅是一部地方性规章,在个案处理,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从内容上说,它仅仅重申了目前的一些法律规定,并没有任何“违法性”突破之处,比如其中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刑法早有相关规定; “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本身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其内在的法律逻辑性就更是不言自明了。最后,就实际司法操作而言,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几乎所有个案的处理,既是法律的适用,更是个别利益的争斗。

  从这一角度上看,河北一号文件更多的是一种体制内自律文件,河北省当局希望通过它来遏止河北省有关部门和政府人员借实施法律之名行滥用权力之实的现象。但这种自律犹如人之道德约束,一旦卷入私利之争,往往很难起到什么作用。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该文件为民企人士赢得一些话语权,使其在与政府的利益博弈和对话中,变得主动和有底气一些,这无疑在客观上对保护民企合法权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河北一号文件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2004雅典奥运盘点
议机动车撞人负全责
新丝路模特大赛
新浪财经人物(1500个)
可口可乐含精神药品?
同学录开张欢迎加入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出国办护照完全攻略
张学良的红颜知己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