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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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17:18 中评网 | |||||||||
姚洋 秦辉先生的新著《市场的昨天与今天》收录了他讨论商品经济、市场理性和社会公正的二十篇论文。他在自序中称,这二十篇文章大致反映了他在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的学术与心路里程。他坦言,这个旅程是从八十年代的问题研究到九十年代的主义议论的过程。就我对这二十篇文章的阅读而言,我所发现的是,它们构成了秦辉先生自己所云“问题-主义-问
我之所以选择该文,是因为恰亚诺夫的理论与自由密切相关。也许是因为被谈得太多,自由成了一个抽象的理念。但是,严谨的科学分析需要一个可操作的定义。我以为,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可以定义为他的各方面的行动的选择集的大小。“各方面行动”意味着这个选择集是多维的注1。而在另一些方面,即使是在现今的发达国家里,一个流浪汉的自由也不可能超过一个中世纪的国王。值得注意的是,由社会结构所决定的自由差别比由个人差异所决定的自由差别更容易消除,因为社会结构可以通过和缓渐进或革命跃进式的变革而趋同(历史证明了这一点),而个人之间的差异则是任何社会也无法消除的。 理解了选择集的重要性,我们便可以较容易地理解恰亚诺夫的理论。这个理论的核心是农民的消费—生产均衡模型。一般论者强调消费与生产决策的结合是恰亚诺夫式的农民有利于资本主义农民的主要区别。实际上,这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无论是现代农民或是现代工人,都要既做消费决策,又做生产决策。区别现代人与恰亚诺夫式的农民的关键是两者选择集的大小,而不是他们所做决策的多寡。对于一个恰亚诺夫式的农民,除了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而外,别无任何取得收入的途径。换言之,家庭农场之外的劳动力市场是不存在的。而对于一个现代农民,农场之外的劳动力市场是对他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在于给农民的劳动力确定一个不取决于他自己行动的价格。在没有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劳动力的价格则由农民自己的消费所确定:也只有在这时,恰亚诺夫的消费—生产均衡才有意义注二。依我之见,恰亚诺夫的贡献不在于发现了有利于资本主义雇佣工人的农民理性,而在于确立了研究不发达市场条件下农民选择的一个较好的模型。从这个意义上说,围绕着恰亚诺夫主义的许多争论在经济中可以得到自然的消解。 秦辉先生敏锐地指出了恰亚诺夫式的农民与现代雇佣劳动在自由方面的区别,但他更重视由于社会结构方面造成的差异。他说:“恰亚诺夫理论的致命缺陷,在我看来,就在于他的模式中影响农户经济变迁的只有“人口因素”与“经济因素”,然而传统农民社会中起重大作用的却是这两者之外的第三因素:身份、权势、等级壁垒、人身依附等经济力量。”(第254页)这种强调是完全合理的。但是,恰亚诺夫是一个经济学家,他的研究是在给定的社会制度下展开的。要求他关注超乎经济之外的力量显然是过于苛刻的。恰亚诺夫的人口分化理论在今天看来完全是一个经济理论,但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苏联,因为和阶级分化的正统理论相抵触而给他惹来了杀身之祸。因此,谁又能肯定恰亚诺夫之不谈超经济因素不是一种有意的回避呢? 由恰亚诺夫理论引出的自由观也适用于秦辉先生第一部分中的七篇文章这七篇文章均是研究汉代商品经济及其与古罗马和唐代的比较的。贯穿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秦辉先生反复强调的概念是平均利润率。秦辉先生将平均利润率与市场机制的作用联系在一起。“没有市场机制就谈不上商品经济,而如果利率完全不存在平均趋势,也就根本谈不上市场机制。我们所说的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正是也只是通过利润率平均化机制来实现的,只是在各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等级的、共同体的、乃至其它性质的种种壁垒使这种平均化机制或平均化趋势不能像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那样贯彻到底(因而,价值规律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也就不能充分发挥)而已。”(第69页)平均利润率反映的是资本用于某项活动的机会成本;它(严格地说,边际利润率)应该等于资本的价格,即,利息。从这个意义上讲,秦辉先生关于平等利润率的论述抓住了衡量一个社会商品经济发达程度的核心问题,即市场的健全程度:一个社会的市场越完备,则它的商品经济越发达。同时,意识到平均利率最终反映的是资本价格,我们就不难理解秦辉先生关于平均利润率是利息率的上限的论述。当然,秦辉先生的贡献远不限于此。他的真正贡献,我以为,是揭示了阻碍利润率实现平均化的因素,也就是古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人身依附等超经济关系。这在秦辉先生将汉代与唐代及古罗马进行分别比较的两篇论文中有集中的体现。关于汉唐的比较,秦辉先生强调汉代的古典商品经济与唐代的自然经济的对比。汉代的土地关系秉承秦制,是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的时期,土地租赁发达。唐代的土地关系则以均田制与大地主庄园制下的国家和庄园农奴制为主,自然经济成风。在这种对比下,显见的是,汉代的农户比唐代的农户具有更大的选择集,而选择集 扩大为现实社会利润率的平均化提供了必要条件。这种解释同样适用于汉代与罗马的在土地租赁方面的对比。发生土地租赁的一个充分条件是土地所有者在生产活动或职业方面的分化。罗马地处环地中海地区,贸易发达,促使一部分人从农业生产中剥离出来,因此产生对土地贸易的需求。罗马广泛存在的货币租形式也可能与商业活动较盛有关。 和自由相平行,秦辉先生在第一部分的七篇文章中贯穿的另一个主题是对正统的社会分期方法的挑战。按照这种正统的分期方法,奴隶制=奴隶社会,租佃制=封建社会,雇佣制=资本主义。秦辉先生在这几篇文章中令人信服地证明,奴隶制和租佃制是可能存在与任何社会形态中的元素,因此它们中任意一个都不能成为划分社会形态的依据。我要补充的是,即使是雇佣制也不是资本主义所独有的,而可能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之中,只是形式稍有不同。比如,中国历史上的家仆实际上是雇佣劳动的一种,只不过他们与主人之间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人身依附逐渐退化,家仆也被长工所取代。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即使是在近代,长工与主人之间仍然保持一定的非经济关系,只不过多以主人对长工的恩赐的形式出现。(《白鹿原》里的鹿三与白嘉轩之间的关系便是一例)。现代经济学告诉我们,维持这种非经济关系对主人和长工都可能是有利的。对主人来说,对长工的恩允是一种激励的手段,促使长工在监督不严密的情况下也努力工作;对长工来说,更多的物质收入和精神关怀使得做长工比做短工更有吸引力。 如果奴隶制的存在取决于社会的政治与伦理价值观—直至近代,地球上的许多文化仍然认同一种或另一种奴隶制,因而受非经济因素的支配的话,则租佃制和雇佣制之间的消涨完全取决与经济因素的作用。现代经济学证明,一个地主到底是采用租佃制(包括定租和分成两种类型)还是雇佣制,取决于他在监督和风险分担之间的权衡,地主承担全部风险;而分成制居于两者之间。显然,监督和风险问题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可能出现,因此,租佃制和雇佣制也可能随时出现。如果说雇佣制意味着资本主义或其萌芽,则黄宗智所描述的华北农村不就比苏南农村更具有资本主义性质了吗?而我们却知道,临近上海的苏南地区是中国资本主义早期最发达的地区。因此,对社会形态的研究应该注重社会系统的“整体结构及其运动规律、功能特征”(第156页),而不是单凭某种生产关系下结论。 在分析古代商品经济的过程中,秦辉先生较注重由社会层面所导致的自由差异,而较少涉及个人层面上的自由差异。对于历史研究,这种偏废无可厚非,毕竟,历史学注重宏观规律的发展。在书的第二和第三部分中,秦辉先生把光投向现代社会,仍然注重社会结构对个人自由的制约。我承认,社会结构是制约个人自由的最大的因素;然而当社会结构给定时,个人层面的差距边突现出来。但是,秦辉先生在多篇文章中,极其严厉地批评了“不公正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平”。在深入到个人层面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一看秦辉先生对社会层面的论述。不公平的竞争包括起点的不公平和过程的不公平。秦辉先生认为,两者对于现时中国意义重大,因为中国正处在建立市场起点和规则的过程中。在这两者上的不公平对个人自由的影响极大。他特别指出目前私有化过程中的过程不公正。在《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一文中,他认为,私有化与否不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无论姓公姓私,都有个公正与否的问题”,因此“真问题”应该是:“公正还是不公正?”在这里,秦辉先生所关注的是决定公共资产命运的过程公正问题。他试图为自己对过程公正的追求找到一个逻辑的支点,这就是,既然资产在私有化之前属于公共所有,则由公共决策来决定资产是分还是卖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尽管公共决策的结果可能是“卖”,但此“卖”和少数权贵决定的“卖”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后者是强权的决定,而前者是民主的决定。然而,主卖者关心的不是过程问题,他们的首要目标是效率的提高阿罗不可能定理告诉我们,在满足几个较弱的公理的前提下,集体决策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这个角度考虑,凌驾于集体决策之上的选择可能更容易达到帕累托最优。为此,我们不妨称之为“帕累托暴政”。“暴政”不一定都是坏事,历史上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不都是在君主“暴政”之下达到的吗?我对秦辉先生与主卖派之间的争论的解读是,后者强调的是经济效率,其伦理基础是功利主义;而秦辉先生所关心的是个人权利,其伦理基础是自由主义。由于各自的起点不同,自然也不可能在结果上相互调和。 秦辉先生对“不公平的伪竞争”和“反竞争的伪公平”的批评进一步反映在他对美国例外论的解读中。自桑巴特在本世纪初提出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的美国例外论以来,有关此问题的讨论间歇式地反复出现。在所谓“物质替代”与“精神替代”的争论中,后者逐占上风,成为美国例外论的主要论点。秦辉先生也赞同“精神替代”的观点,并对之做了进一步的引申。他指出,美国的民主制度不是脱胎与市民社会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而是产生于诸如“五月花公约》这样纯粹的民主理念。本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理念是人的自由,社会主义运动因此也只有当这个理念受到压抑时才会出现,而这正是十八、十九世纪欧洲的情景。到了美国,由于社会主义的自由理念与美国本土所固有的自由理念不谋而合,社会主义运动因此也就变得没有必要了。秦辉先生强调,美国主义消除了“不公正的为竞争”并与现实中存在过的社会主义所实现的“反竞争的为公平”形成鲜明的对照。众所周知,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强调结果的公平,而事实上也达到了这个目的(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的1978年的收入基尼系数只有0.13,当属世界最低之列注三。但是,这种结果公平是以牺牲竞争为代价达到的。国家的指定经济自不待言,一般民众的自由化也受到极大的限制。以中国为例,至今仍然在实行城乡隔离的身份制度。这正是“反竞争的为公平”的含义。 秦辉先生对美国例外论的解释无疑是深刻的,但我自己的解读稍有不同。在我看来,“物质替代”与“精神替代”之间的分界线并没有论者所说的那样截然。如果美国只有精神,很难相信美国的社会主义运动回低潮到如此地步。事实上,美国自三十年代大萧条之后建立了一系列旨在保障低收入阶层最基本生活能力的福利制度,如社会保障制度,对贫困人口的救济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无疑为美国的社会主义运动提供了物质替代。与此同时,美国的自有左派与民权势力也在为物质替代摇旗呐喊。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的福利制度在七十年代达到其顶峰。同时,物质替代反过来又加强精神替代,因为物质生活的改进很容易被看成是美国主义的成就。论者常以美国与欧洲,特别是北欧福利国家对比说明物质替代之不重要以及精神替代之重要,但是,比较一下美国和中国又如何呢?显然,美国的物质替代远远高于中国,此不正反衬社会主义运动在中国之必要吗?这种推理虽然有些牵强,(因为中国和美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也不无道理。社会主义运动的产生需要两个经济条件外加民主、自由的政治理念。这两个经济条件是整体较低的收入水平和分配结果的不平等。两者缺一不可。如果社会中每个人的收入都较低,则再分配也无从谈起;如果大家收入都较高了,此时即使少数人收入非常高,也不足以 唤起收入再分配的要求。精神替代自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但如果自有理念不能落实到物质层面上述两个方面的改进,很难想象仅仅是精神替代会阻止社会主义运动的发生。 在更深层次上,有一个有关公正的标准问题。秦辉先生强调起点与过程的公平,并将其与自由相等同。当他的谴责对象是封建主义,“不公平的伪竞争”的资本主义和“不竞争的伪公平”的社会主义时,这种等同无关宏旨,因为秦辉先生所关心的是由制度所造成的在自有上的不平等。而且,我要再次强调的是,在制度层面保证平等的自由对于当前中国尤为重要。这不仅是因为中国处于制度的转型期,因而对平等的自由的强调将极大的影响未来中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形态,而且是因为,正如秦辉先生一再强调的,制度所赋予的平等的自由和效率是相容的:当每个人都享有了同等的相对于过程的自由时,市场机构才能最充分地发挥作用。但是,如同我在文章开始对自由下定义时所指出的,决定个人自由的因素不仅包括制度层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个人层面的相对差异。强调个人层面的相对差异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给自由的定义增加一维思考,更重要的是,我们对平等的自由认识需要修改。制度的变革固然可以使社会朝着给予每个人平等的选择机会的方向发展,即实现秦辉先生所说的“过程的公平”,但是,制度的变革永远也不可能达到“起点的公平”,即使是人们的物质财富、政治和社会地位被制度拉平了,他们的人力财富也不可能被拉平。回忆一下五十年代初期土改刚结束的中国农村就会明白这一点。农民内部在当时可谓达到了无以复加的起点的公平,因为土地按人口分了,其它生产资料以及住房、存粮、乃至衣服也大致按人口分了,而农民之间的社会、政治地位也空前地平等了,但结果如何呢?土改不久就引起共产党高层领导人关注并成为印发合作化运动原因之一的现象是一部分农民的富农化和另一部分农民的雇农化。显然,这种分化只能是人力资本的差异引起的。因此,绝对的起点公平是不存在的。在上述例子中,我们还只是看到人力资本的差异,在多数制度之下,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广泛存在,并且被制度所认可。同时,在大众的判断中,现时的不平等才是重要的,而可追溯的起点公平是没有意义的。(美国所实行的高遗产税便是一个例子)。初始财富的不平等所导致的是个人选择集大小的差异,因此,即使选择的过程是完全平等的,具有不同财富禀赋的个人也享有不同的自由。如果说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平等的自由的话,则这样的自由永远也不可能实现。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者无事可做了,一个选择是从结果着手修正由于自由程度的差异所产生的不平等。不平等的自由通过个人的选择传递到不平等的结果。这种例子俯拾皆是。让我们看一下科斯“定理”。这个定理说的是,如果产权是明晰且可执行的,且不存在交易成本,则所有权的归属对于社会最优的取得没有意义。但是,产权一旦确定,便赋予享有产权的一方的收入也高于无产权的一方,因为前者的退出成本远低于后者(因为他至少可以把资产卖掉)。当然,交易成本总是存在的,因此产权的归属甚至是对于社会最优的获得也至关重要,这是建立在交易成本学说上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结论。在无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社会还具有潜在的补偿无产权一方的可能性;当存在交易成本时,连这种可能性也可能失去了,因为社会最优本身就可能因为产权的“误”分配而无法达到。 既然不平等的自由与不平等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通过矫正结果的分配来弥补不平等的自由便成为可能。这里的问题是我们会不会陷入秦辉先生所说的“反竞争的伪公平”的陷阱?社会主义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可能是存在的。我以为,建立一种合理的有关公正的理论是避免陷入这个陷阱的关键。深入讨论这个问题需要专文的论述。我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这种公正理论要保证个人在一些基本自由上的平等,包括保证秦辉先生所言的过程公平的元素。在我看来,这相当于罗尔斯的基本自由论。在罗尔斯那里,这些自由项是社会才成员在无知之幕之后的理性选择,因此具有普遍适性。然而,这种理想化的自有理念是不存在的。人类对自由的理解受历史和文化的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我更愿将基本自由主义定义为现时社会各阶层所公认的,不受功利目标影响的那些项目。比如,在现阶段的中国,基本自由也许可以包括生存、尊严、迁徙、就业、消费选择和自我实现这样的内容。应给注意的是,这些基本自由不一定与经济效率相容。比如,在电影《不道德的建议》(Indecent Proposal)中,女主人公与大亨风流一夜得到百万美元,从而偿还了家庭债务。按理说这对大亨和主人公一家而言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但是,丈夫却因为尊严受到伤害而一直难以释怀,从而演绎出一连串的悲欢故事。倘若男女主人公在一开始便意识到尊严的重要,则帕累托改进不会发生注四。其次,这个公正理论应在尊重个人基本自由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与经济效率相容。在这个层次上,规则功利主义是一种可行的伦理。所谓规则功利主义,指的是建立一套规范个人和社会行为的规则,而这些规则符合功利主义原则。总结起来,基本自由为自由交易确定了一个界线:在此界线之内,社会由帕累托“暴政”所统治;超过此界线,社会由自由“暴政”所统治。自由是“暴政”是因为对于它的平等不是任何经济或社会体系所天然具有的,因此需要先验理念的支持。自由的位置也因此而确定了。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