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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的理想与今日的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16:36 中评网

  姚洋

  四十一年前的八月六日,随着毛泽东在河南新乡七里营一声“人民公社好”的号召,人民公社几乎在一夜之间在中华大地上遍地开花。共产党人的伟大理想与传统农民对美好生活的憧憬交织在一起,全国上下,从党的理论权威到普通百姓,无不为之欢欣鼓舞。然而,随之而来的饥荒犹如一瓢冷水,浇醒了无数人美好的梦想。尘埃落定,理想还归于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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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者们;普通的农民则私心萌动,忙于包产到户。虽然包产到户只存在了很短的时间,但大公社却一去不复返了。一九六二年通过的《农业六十条》确立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新体制,并成为后来人民公社的基本模式。同时,自留地的合法化也意味着国家对农民个体利益的部分承认。

  人民公社是实施“主义”的结果。在今天的中国谈论“主义”,一定会引来旁人的窃笑。然而,“主义”这东西却为中国1949至1978这三十年间上至意识形态、下至普通百姓生活的一切活动提供了无可争辩的准则,没有人敢用不严肃的态度来对待它。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无疑是非常透彻和深刻的,他的许多结论在今天仍然成立;共产主义作为理想也将继续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但是,任何理论都是对现实的有条件的再现。马克思本人并没有对共产主义实践提出任何具体的建议,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完全是后人从理论推演出来的。当然,如果逻辑缜密的话,这种推演本身并不构成任何问题。但是,人们在实施过程中,却很容易忘掉理论后面的条件,把对现实有条件再现的理论当成是无条件成立的真理,从而在实践中犯错误。或者,实践本身便会遇到始料不及、但却是致命的问题。比如,信息问题是任何社会主义的实践者所没有预料到的,但却构成了后来计划经济难以为续的主要原因。在这一点上,自然科学比社会科学占有明显的优势。和社会科学的理论一样,自然科学的理论也是对自然有条件的再现。比如,牛顿第一定律说,物体在没有外力作用下保持静止或匀速运动状态。“没有外力作用”便是这一定律成立的条件。但是,自然科学的优点在于,它的理论符合波普所谓的证伪标准,即人们可以用可控实验来对它们进行检验,看是否可以发现反例;如果发现反例,则理论被证伪;否则,理论被接受。理论被接受不等于说理论就是对的,因为将来可能会发现反例。社会科学则不然。就连号称社会科学中最具科学性的经济学,离证伪的标准也相差甚远。从根本上来说,经济学的计量检验受制于数据的不精确性。自然科学也用统计方法,但它们可以通过严格的可控实验来产生必要的数据,从而达到对理论进行精确检验的目的。经济学的实验则是社会的历史,不但谈不上可控性的问题,多数情况下甚至连准确的观察也是一种奢望。数据的不准确和不完备导致了检验的不可靠性。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个经济学的理论可以同时被证实和证伪。这种粘着状态养成了人们对社会科学的容忍态度,并激发了无数社会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实践。人民公社便是基于一个无法进行事前验证的理论推论而产生的;其结果是,它本身变成了一个残酷的实验。可惜,这个实验不可能象自然科学那样,在可控的条件下进行,而其结果更是不可逆转的。

  人民公社这个实验忽略了一个关键因素,那便是人的利己本性。如果人生来是利他的,人民公社大概不至于以失败而告终。毕竟,公社也有个体农户所无法比拟的优点,如对风险的抵御能力、对劳动力的协调运用以及对公平的关怀等等。张乐天在《告别理想--人民公社研究》一书中对七十年代浙北农村的记述和黄宗智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对华北农村解放前后产量的比较都证明了这一点。可惜的是,上帝在制造亚当和夏娃时忘了在他们的大脑中植入利他的基因,以致于人欲横流至今。人民公社的实验从一开始就陷入了与农民利己之心争斗的泥潭。如同张乐天所记载的,生产队内部的报酬机制不可谓不精确,监督不可谓不严密,但农业的天然性质注定了它的生产组织不可能象工厂的流水线那样,人人都被机器所控制,从而无法偷懒。既然农业的监督如此困难,搭便车现象便不可避免。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通过某种机制使监督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使农民内化公社生产组织所无法消化的监督成本。

  在公社时代,教育被选择作为这种机制。那个时代听到最多、运用最广的口号大概要数“要斗私批修”、“狠斗私心一闪念”之类。有一个文革笑话,说的是一个光棍成了村里的造反派,因此有机会得到地主寡妇。他第一次上寡妇的床,还没行事,却突然跳将下来。原来,寡妇的枕头上绣着“狠斗私心一闪念”几个字!光棍大概知道自己的地位来之不易,所以事事以口号为准绳。但是,要使普通农民做得和他一样,教育起码要做到以下两点之一。一是正面的,即让农民从自我约束与教育的一致性中得到一种满足感;另一是负面的,即让他们看到对偷懒有足够严厉的惩罚。然而,在生存都频频受到威胁的年代,教育所提倡的东西对农民来说是与他们不相干的官样文章,只有基于生存而生的传统行为准则才是实实在在、值得尊重的东西。这种脱节大大降低了教育的正面功效。同时,在乡土的村庄里,惩罚别人是伤面子的事情,所有人都想极力避免,更何况偷懒或占集体便宜是人人都想做、或已经做过的事情。七十年代,笔者在江西农村时,村里一家男主人涂改了工分本,生产队对他的处理不过是改正他的工分而已。张乐天在他的书中也记载了在监督和惩罚不严厉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人人争先恐后谋私利的“负攀比”现象。教育既不能给予农民有价值的奖励,也不能提供足以令他们信服的惩罚,因而无法达到内化监督的目的。这正是人民公社最终失败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人民公社的二十六年间,特别是饥荒和文革之间的短暂空隙和七十年代较为稳定的时期,中国农业的增长与当时世界的平均水平相比并不差;如果不是因为执行以重工业为主的赶超战略,中国农村的增长会更快一些。在七十年代,由于放松了对社队企业的限制,乡村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其总体速度并不亚于八十年代的水平。但是,经济的增长并没有降低农民对自己的所得斤斤计较的倾向,更何况他们从增长中得到的收益微乎其微。农民的斤斤计较甚至可以达到不可思议的地步。小岗村的农民在包产到户之前还以讨饭为生,包产到户的当年却生产了人民公社二十六年间粮食产量的总和!私如水,无所不至。导之可灌万亩良田,堵之则可溃千里江堤。这一正一反的结果自然让以大公无私为修身要义的理想主义者大惑不解。从小岗的包产到户到公社的正式解体,用了六年的时间,也正说明了这个问题。凌志军的《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对这段历史做了精彩的描述。

  人民公社解散至今,已有十五年了。对城里人来说,它已是一个过去的故事;而对农村人来说,它仍然以各种形式存在于他们的生活之中。比如,“社员”一词早已被正式媒体所摒弃,而代之以“村民”这一称呼。但是,我们经常看到,农民们自己却仍然用“社员”来相互指称同村的村民。在更深层次上,如同张乐天在他的书中所指出的,人民公社彻底地改变了中国农村制度变迁的轨迹。两千多年的土地私有制度被人民公社的建立所打破。今天实行的家庭承包制并没有触动作为人民公社本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公社后的土地制度变迁只能沿着公社遗留下来的轨迹发展。所不同的是,制度的确定已由原来单一的国家垄断变成了国家、农户以及村干部之间的博弈。

  国家在农村制度建设中仍然保留着角色,原因在于它承担着稳定全国、特别是城市粮食供应的责任。国家的这种责任在人口众多、且以稻米为主食的东亚国家中是普遍存在的。世界稻米市场非常狭小,价格波动剧烈,使得以稻米为主食的国家怯于依赖国际市场来满足国内消费。中国亦不例外。正如周其仁教授所指出的,责任制本身便注定了中国农村产权的残缺,因为它的内涵便是农民通过向国家让渡部分权利以换取对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从根本上说,国家对地权进行干预,是因为它不相信农民在完整的地权条件下通过市场所进行的资源配置可以达到保证足够粮食供给的目的。由于国家的垄断地位,它可以在它的利益脆弱到它所认为不能容忍的时候中止对农民产权的让渡。这在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发达地区非农就业机会多、收入高,务农自然不是农民的首选职业。事实上,这些地方的许多农民已不是经济意义上的农民了,只是因为他们身份的关系,要求他们种好土地才似乎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一直要求他们完成一定数量的粮食播种面积,从而干扰了他们对土地的自由使用权。但是,把土地没有种好的责任归咎于农民是不公允的,真正应该归罪的应该是土地市场的缺失或不完善。近几年来,大批内地农民到沿海地区承包土地,土地市场活起来了,沿海地区的种田问题也随之解决。

  农村制度建设中更为重要的力量是农民自己和基层干部。这两个新角色往往拥有和国家不同的利益。对农民来说,地权的完整性似乎应该是他们的首选。但是,我们往往看到土地因人口变动而在村民之间进行不定期的调整。这种调整自然损害了单个农户地权的完整性,同时也损害了他们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经济效率。然而,土地调整却照顾了村民对公平的追求,因此可能是村民在权衡利弊之后在土地集体所有制范畴内所做的理性选择(应该注意的是,村民的这种选择是在不能选择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土地完全或准私有(如永佃制)可以成为他们的选项之一的话,我们就很难断定他们不会选择更加个人化的土地所有制,因为土地私有确定了单个农户作为某块土地未来收益流唯一拥有者的地位,从而增加了该块土地对这个农户的价值)。村干部这个角色比较特殊。一方面,作为国家政权的一部分,他们必须执行上级的指示;另一方面,作为民选的地方官员,他们又必须照顾村民的利益。由于国家利益的不可谈判性,村干部在事关国家利益的问题上完全是一边倒的(这也是国家能够继续在村级土地制度建设中保持影响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相反,当国家利益不是那么明显时,他们会听由村民进行决策。因此我们看到,在土地使用方面,村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对农民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但在土地调整方面,他们则被动地接受村民的意愿。当然,这里也不排除村干部利用对地权的干预谋取私利的现象。但是,随着村级民主的推广和深入,相信这种现象会逐渐减少。

  公社后多个行为主体的参与,使得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具有明显的诱导型特征。诱导型制度变迁的概念是日本学者速水佑次郎和美国学者佛农.拉坦首先提出来的,指的是制度变迁的方向受生产要素相对稀缺性的引导。诺斯进一步提出了制度变迁的效率假说:制度总是朝着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的方向发展。具体到土地所有权上,这个假说意味着,随着土地相对稀缺性的提高,地权的个人化程度将加深。但是,这个假说所适用的范围是有限制的。笔者认为,它只适用于制度变迁是由单个行为主体实施或推动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该行为主体理性的经济行为使得制度变迁也沿着经济理性所指示的方向发展。中国农村制度变迁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决定过程是国家、村干部和村民多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其结果不一定符合经济理性。但是,作为社会选择的结果,中国农村的制度变迁仍然具有诱导性的痕迹,只是其结果不一定和速水等人的效率假说相符。比如,在人均土地很少的地方,每个农户可能因调整所得到的土地量也较少。由于土地调整需要每个农户付出必要的交易成本,较少的所得可能会使他们放弃对土地进行调整的要求。另一个极端是,当人均土地非常多时,对土地调整的呼声也可能较低,因为当其它生产要素不能增加或增加有限时,土地边际收益随土地量的增加而递减。因此,我们看到,在人均耕地非常少的贵州和福建以及人均耕地较多的东北地区,土地调整的现象比较少见;而在耕地资源中等、非农就业机会匮乏的中部省份,如江西和河南,土地的调整却相当频繁。

  在所有土地制度创新中,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村民集体选择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折晓叶在《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一书中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此有详细的研究。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村工业化进程是由三来一补企业带动起来的。在这些企业建立之初,各个村子都面临着如何向村民征集土地的问题。广东人以其独有的商业头脑,创造了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不打破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收益在村民之间进行了合理的分配。笔者对社会学家执着的田野工作方法始终心怀敬意。折晓叶以一个社会学家对细节的特有关注,对土地股份合作制这一制度创新的优点做了深入细致的讨论。我这里只想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他的讨论做一点补充。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优点在于降低了外商在本地办厂或外地农民到本地租耕土地的交易费用。如果土地由分散的农户掌握,一个外商必须和众多的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他和其中任何一个农户之间发生纠纷,都可能导致他的工厂关门。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外商只需和村委会一方签订合同,从而节省了谈判费用。同时,由于村委会是一级政府组织,在某些方面外商也觉得利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这样一来,外商愿意来开厂了,地方经济也随之发展起来。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村庄内部在集体所有制前提下的一次帕累托改进式的制度创新,即在无人受损的情况下改善了社区整体的福利。建立人民公社的初衷之一是要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与土地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但人民公社的实践不仅没有解决这一矛盾,反而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现在,广东农民却利用过去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股份合作制解决了这一问题。张乐天在他的书中提问,如果没有人民公社,中国农村能够如此之快地摆脱传统村落文化的“循环陷阱”吗?以广东股份合作制来反观这个问题,我们不难发现,答案至少是部分肯定的。我说“部分肯定”,是因为广东的实践只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特定环境下的一种可能方案,至于这个方案是否可以推广到其它地方还是个问号。

  事实上,并不是每一个自发的制度变迁都是一次帕累托改进。首先,信息的不完善可能使人们无法确定帕累托改进的存在或实施改进的路径。其次,即使各方均知道帕累托改进的存在和路径,由于参与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类似于囚徒困境的问题也可以阻挡这个改进的发生。以土地的调整为例。一个可能的情况是,每个村民都知道土地调整意味着效率的损失,因为调整降低了每个人投资土地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产量。但是,每户人家在人口增加时又都想多要土地,因为土地调整的收益是这户人家的,成本却由全村的农户共同承担。这种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称,如果没有其它再分配机制与之相抵销的话,一定会导致过多的土地调整。

  人民公社是实施理想的产物,因此可以看作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如果具有足够的弹性、从而能够包容经济主体的理性行为的话,也许能够生存。但是,凌志军和张乐天的著作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展示了人民公社的理想与农民的理性之间的冲突以及公社最终的悲壮结局。折晓叶的著作则向我们叙述了公社后自发性制度变迁的一个成功的故事。在这个故事中,尽管旧日公社理想的印迹仍然依稀可见,但经济理性已经成为左右制度变迁的担纲者。

  经过近二十年的变革,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不受理想约束的时代。喜乎?悲乎?喜的是我们再也不用去为无法证实的理论进行代价昂贵的社会实验了,悲的是我们可能又走入了一种由无目的的经济理性所主导的宿命。由于交易成本和各种市场缺陷的存在,经济理性的自发行动往往不能达到社会最优(我在写下这句话时颇有些踌躇,因为它极易被人用来合理化中国目前过多的政府干预)。如果这就是我们的宿命,我们便没有理由听之任之。更广义地讲,一个社会在失去了理想所确定的标尺之后,如果没有其它现实的替代物来填补因此而留下的空缺的话,难免会陷入信仰和道德的双重危机。中国社会是一个入世的社会,历史上的中国是由孔孟的纲常五伦所维系的。革命彻底地打破了旧有的道德体系,代之以共产主义的理想以及相应的道德准则。如今,两种道德体系似乎都不起作用了。这正是许多包括经济学家在内的有识之士所忧虑的。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改定于北京大学朗润园

  《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张乐天著,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1月第一版,28.00元。

  《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凌志军著,人民出版社,1996年1月第一版,16.00元。

  《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折晓叶著,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第一版,2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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