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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禁入商场无可厚非 并非“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11:15 信息时报

  盛大林

  日前,涵盖101项具体细则的“全国首部商业物业管理企业标准”在上海21家百货商厦和约100家大卖场逐步推行。该标准规定:商场、卖场的门岗有义务阻止顾客将饮料带入商厦、大卖场。这个规定惹恼了一些消费者和时评家,有人说这是“霸王条款”,有人说这是“店大欺客”,有人反唇相讥:“不让带饮料进商场,那让不让穿鞋进去?”有人甚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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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逻辑,只有一丝不挂逛商场了!”。

  乍一听,这些义正词严的质疑确实既有理又有力。但不论什么事儿,都不能只听一面之词。那么,商场方面是怎么说的呢?最初的报道说,“大部分商场的态度是,非自选百货区一般不限制顾客携带饮料,但超市区一般劝阻顾客带饮料入场,主要是为了避免误会。”“如果顾客拿没有开启过的饮料入店,极易与店中的饮料商品发生混淆。”

  我觉得商家的解释不无道理。商场虽然规定饮料不能带入自选区,但可以把自带的饮料暂时存放在入口处,如果逛商场时渴了,回存包处喝水就是了。更何况,这种情况并不会很多——有几个人逛商场能逛到口喝难耐的地步?

  所谓“光脚”或“一丝不挂”逛商场的说法太极端化了。一,鞋及衣服是人到公共场合的必备品,而饮料则不是。二,在自选区内拿瓶饮料喝是举手之劳,而偷偷换双新鞋或新衣服则大不容易。三,手中的饮料是自带还是取之,商场很难辨别,而是否偷偷换了新鞋或新衣服则比较容易鉴别。

  至于什么“霸王条款”和“店大欺客”,更是夸大其辞。现在中国的零售业普遍不景气,商家对顾客的光临求之不得。如果顾客觉得商家“霸道”,不进去就是了,反正商场多得是,“霸”从何来?又何从“霸”起?商场若要“欺客”,何必如此“欺”法——先把人和饮料一并放进去,然后要你为饮料埋单——欺得太辛苦了吧。

  说到这里,我们应该认识到:“饮料禁入商场”其实并不只是对商场有利,对顾客来说也未尝不是一件预防麻烦的好事儿——毕竟,发生“误会”对双方都不好。交朋友、做生意,中国人常常“把丑话说在前头”。这种“有言在先”看似“不太义气”,但却是避免纠纷的好办法,是为了以后“不伤和气”。同理,“饮料禁入商场”也不是把所有顾客都当成小偷,而是为了规避管理上的麻烦,同时也让顾客免除“瓜田李下”的嫌疑。

  当然,这项规定也确实给顾客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但它同时也增加了商场的工作量,提高了经营成本。我相信,商家也不情愿这样做,但又没有更好的办法。所以,在自选商场失窃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饮料禁入商场”的规定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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