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商场禁带饮料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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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09:44 南方都市报 | ||||||||||
??据《北京晨报》报道,针对日前上海多家商场实施的全国首部商业物业管理企业标准中的一条规定:商场、卖场的门岗有义务阻止顾客将饮料带入商厦、大卖场。对此,有律师认为,此举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日前,涵盖101项具体细则的全国首部商业物业管理企业标准在上海百联旗下的百货商厦和约100家大卖场逐步推行。制定该标准的百联集团华联物业管理公司有关人士解释,
北京大部分商场对此的态度是,非自选百货区一般不限制顾客携带饮料,但超市区一般劝阻顾客带饮料入场,主要是为了避免误会而没有从饮料洒落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角度考虑。多数顾客表示,可以接受商家的劝阻,但是对于以强制规定的方式禁带饮料不能接受。 对此,律师王名岳认为,作为超级市场的经营者,在选择这种经营方式的同时也要承担这种经营方式会带来的失窃、顾客人身伤害等经营损失。而采取这种措施无疑是通过加大对方责任来排除自己的风险,这是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的。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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