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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禁入商场:有限制也须有补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 10:22 新京报

  《新京报》8月28日报道,全国首部商业物业管理企业标准近日起在上海21家百货商厦和约100家大卖场逐步推行,新标准规定,商场、卖场的门岗有义务阻止顾客将饮料带入商厦、大卖场。据有关负责人说,此举能规范商场管理,特别是对商场防止丢失商品起到一定作用。

  笔者认为,禁止顾客携带饮料进入商场,也许确实能起到某些防止商家损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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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充其量只是一种重在保护商家利益的“单方考虑”,有关单位在制定此项标准时,更应当本着保护或平衡消费者和商家双方权益的原则,同时考虑如何对因此而给顾客带来的某些不便甚至损失予以适当弥补和救济。

  比如,顾客不能带饮料进入商场,商场是否应当考虑在商场内设置免费的饮水机,为顾客及时提供卫生的饮用水,以解决顾客的饮水问题呢?如果只作出有关限制便了事,而不能使相应的保障机制跟上,这样的标准或规定出台后,难免会受到消费者的抵制和诟病。毕竟,喝水是人的基本需要,仅仅出于某种商业经营管理目的而对顾客的这样一项基本权利予以限制,于情于理都很难让人接受。如果因此而造成一部分顾客流失,最终也会损害商家自己的利益。

  事实上,北京多家商场已表示不会采取此项规定便是明证。因此,在这部商业物业管理企业标准中,即便确实需要对顾客自带饮料的权利作出限制,同时也应适当规定商场负有为顾客提供免费饮用水服务的义务。

  另据报载,这个标准是由某企业集团制定完成的。

  关于此类商业管理标准的制定程序、监督机制、法律效力等是否完善、合理,以及消费者是否有权参与制定或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表达意见等,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市场经营讲求的是公平和“双赢”,单边考虑一方利益的商业观念及经营方式无疑是落伍的、没有生命力的。在对消费者权利作出必要限制时,更应当考虑如何对消费者为此付出的“牺牲”进行合理补救。

  □墨帅(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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