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总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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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17:55 中评网 | ||||||||||||||||||||||||||||||||||||||||||||||||||||||||||||||||||||||||||||||||||||||||||||||||||||||||||||||||||||||||||||||||||||||||||||||||||||||||||||||||||||||||||||||||||||||||||||||||||||||||||||||||||||||||||||||||||||||||||||||||||||||||||||||||||||||||||||||||||||||||||||||||||||||||||||||||||||||||||||||||||||||||||||||||||||||||||||||||||||||||||||||||||||||||||||||||||||||||||||||||||||||||||||||||||||||||||||||||||||||||||||||||||||||||||||||||||||||||||||||||||||||||||||||||||||||||||||||||||||||||||||||||||||||||||||||||||||||||||||||
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是世界经济史上的一件大事。世界贸易组织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世界贸易组织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但中国在参与世界范围的贸易中,在国外对华反倾销中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 缩写为NMC),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事实上,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为促进外国朋友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了解,2002年我们用了近一年时间,对截止2001年底中国市场经济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市场化进程进行了评估测度,并与一些发达国家、
一、从反倾销谈起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国内一般也称市场化进程)的研究分析,起初是为了找出中国市场化改革中的不足,以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分析的结果,越来越与反倾销有了内在关联,尤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和入世之后。 众所周知,是否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一个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 surrogate country)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税措施。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是各国所公认的。中国赞成和支持这一措施,并一贯反对以倾销方式扭曲公平贸易竞争的秩序,反对以倾销损害贸易伙伴国相关企业的利益。但是,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反倾销,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歧视政策的手段。现在,确有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对方国家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从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出发来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替代国制度本身的缺陷,将在本报告第十二章进行专门分析)。这种歧视性的做法, 不公正待遇,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中国是受损害较大的一个国家。一些国家之所以对中国做出非市场经济国家(NMC)的判断,之所以经常使用对华反倾销的政策及其做法,主要是因为双方交流不够。他们不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已发展到什么程度,不了解中国市场化的快速进展,也不理解中国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底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而中国企业由于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及程序不熟悉,同时对国内市场经济方方面面变动的不甚了解,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很少能向反倾销国家提供案件调查的广泛背景资料;而中国学者们虽然从推进改革角度做了不少中国市场化测度的研究,但也几乎没有从反倾销角度与国外同行讨论过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因此,使一些国家对中国经济的误判一直没有能得到更正甚至因某些小纠纷而加深了。 当然,不排除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有非认识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比如,有时会因涉及一些进口国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迁就了国内企业的过分要求;甚至也不排除,个别时期或个别国家机构,在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反倾销措施中掺进了某些政治因素。 实际上,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反倾销胜诉的惟一条件。市场经济下,也存在不公平贸易的产品;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可以有相互满意的公平贸易。同样是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反倾销中仍然也会有败诉。因此,中国要求反倾销国从实际出发对待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并不是追求反倾销中的优惠地位,只是要求贸易伙伴公平的对待;只希望为了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不要成为扩大不公平贸易的手段。 为了在反倾销中能得到一个非歧视的、公允的判断,我们需要耐心地、客观地向外国朋友介绍中国经济快速转轨的进展情况,帮助外国朋友认识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企业。本报告就是这样一份向外国朋友们提供关于中国市场经济极为详尽的调研成果。我们欢迎国内外读者尤其是外国朋友共同来评判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我们将充分听取包括国内外专家在内的各方意见,摆事实,讲道理,心平气和,充分交流,这不仅将有助于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也将有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世界贸易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 二、市场经济标准 当人们说某些国家是市场经济国家,某些企业是市场经济企业,自然会引来一个问题: 什么是市场经济?什么是标准的市场经济或说什么是市场经济标准?否则,怎么会得出某些国家是或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结论? 事实上,有人承认也有人否定存在市场经济标准。承认者和否定者都有各自理由。在这里,我们可以接受国际贸易中因反倾销提出的一个命题,即市场经济标准是存在的;但同时也认为市场经济标准是相对的。 我们看到,被公认的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制度是有差异的。没有人会断言,某个国家是市场经济标准国,凡与之有差异者就不能算市场经济国家。各国基础不同,传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经济的形式甚至部分内容也必然会不尽相同。但是,差异并不能证明市场经济标准不存在,从差异而否定市场经济标准存在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经济制度,产生于近代,繁荣于现代,与历史上的自然经济不同,也与计划经济不同,当然有其内在规定性。这种内在规定性是存在于各个发展阶段不同的市场经济国家之中的共性。从形形色色市场经济国家中,找到共性,树起一个框架,将有助于我们在反倾销中来判断,到底哪些国家是市场经济国家,哪些国家还不能算是市场经济国家。承认市场经济有一定标准是正确的,但把这个标准绝对化、简单化也是不可取的。这个市场经济标准的框架,不是绝对的,不是一个点,也不是一条线,而是在市场经济基本特征基础上建立的区间,是一个允许有一定差异和偏离存在的状态区间,是一个以各国市场经济的共同性为主、差异性为辅而形成的一个丰富多彩的市场经济状态区间。 (一)从美国、欧盟、加拿大反倾销相关法规看市场经济标准 美国商业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它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19U.S.C—1677(18)]或说具体标准: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六是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此外,美国商务部还特别关心出口国的出口管理:一是在法律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包括:(1)对各个企业的经营和出口许可有关的限制规定;(2)任何对企业减少控制的立法;(3)政府其它任何减少对企业控制的措施。二是在事实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商务部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1) 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确定或须由政府同意;(2)出口商是否有权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3)出口商在选择管理层时是否不受政府限制而有自治权;(4)出口商在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是否有独立的决定权。 欧盟在1998年颁布了905.98号法令,允许中国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规定了五条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一是市场供求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二是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三是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四是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五是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加拿大在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调查中,明确包括五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在经济政策、经济管理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否不干扰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这包括政府定价的比重、结构、产品分布和报价程序的影响判断,国内产品及服务的定价机制,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计划管理和市场限制的情况,对国内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情况,以及政府机构和职能进一步改革情况等。二是政府部门对企业在生产、销售、采购等方面是如何管理或管制的,对企业融资方面是如何管理或管制的。三是在国际贸易方面,政府决定外贸企业可进行对外贸易的条件、程序,政府对进出口产品配额、价格的指导和管制等。四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包括企业所有制形式,国有企业改制的时间与完成方式;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中,要素价格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以及产品数量、价格是如何确定的;企业的资金管理、业绩管理、利润分配、劳资关系以及贷款的获取方式等情况。 五是利率在不同企业、不同产业和内外贸不同部门中是否有差异,汇率对出口商而言是否市场形成,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 可以看出,欧美等国对市场经济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反倾销中影响公平贸易因素而归纳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虽然美国与欧盟以及加拿大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有一定的区别,美国直接提出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而欧盟和加拿大主要是讲企业和行业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但可以看出,这种区别只是表面上的,就其内容而言,涉及的问题是相同和相近的,实质上是一样的。这些标准构成了一个体系,不是单独使用的。欧美等国不是只根据某一条来下判断,而是将围绕所有这些标准的调查结果综合起来,判断企业或产业是否达到市场经济的临界水平,得出和认定该国或该行业、企业是否已经具有市场经济的条件的结论。当然,在具体处理反倾销案件时,与哪一国家打官司还是要针对当事国标准来抗辩。 (二)市场经济五大因素 根据现代经济理论对市场经济的主要概括,从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出发,借鉴美国、欧盟、加拿大反倾销对市场经济标准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在对什么是市场经济国家上,有五方面特别重要,也可从中概括出五条带共性的标准。 1.政府作用问题 欧美等国关心的问题有:政府对自然资源、资本和人力资本资源的占有、分配与控制问题,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控制和管理权限问题,政府对生产(谁来生产、生产什么、多少,为谁生产)的控制(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利润分配与破产机制)问题,政府对国际和国内贸易的控制问题,政府对中介组织的控制(如商会和行会)问题等等。归根到底,是资源由政府配置还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使用和定价是市场决定还是政府决定?政府是否尊重和保护经济主体在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利,是否对企业有不公平的对待?这些问题用一句话讲,是政府作用问题,或更准确地讲,是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作用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我们将这一条概括为“政府行为规范化”。 2.企业权利与行为问题 美国商务部关心企业的产出数量和价格决策有没有政府介入,企业有没有自主的经营和出口权,有没有选择管理层、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独立的决定权,有没有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的自主权,尤其关心出口企业的这些权利。欧盟同样关心企业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权利,关心企业有没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关心企业是否有融资和向国外转移利润的权利,有没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权。加拿大政府有关机构除关心上述方面外,还关心企业所有制形式及国有企业改制情况等。归根到底,他们关心企业在产销活动中,行为是市场化的还是行政化的?概括地讲,这一条要害是讲企业权利和行为,我们概括为“经济主体自由化”。 3.投入要素的成本与价格问题 美国商务部关心一国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关心产品投入是否以市场价格支付;欧盟关心市场能否决定投入要素的价格,关心企业成本的真实性;加拿大政府有关机构关心国有企业要素价格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以及产品数量、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总之,欧美等国对企业投入方面的生产要素如原材料价格、劳动力工资等是否是市场价格,都是很关心的。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投入品价格关系到产出品成本,直接影响产品价格,这与反倾销是直接相关的。因此,任何进口国,对出口国的产品,都会特别关注其成本的真实性和其价格形成的规则。这可归结为“生产要素市场化”。 4.贸易问题 欧美等国关心贸易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交易活动是自由的还是被压制的?市场基础设施和市场立法及司法是否健全?市场中介是否具独立性?起什么样的作用?贸易政策中的企业定价是否是自主的?政府是如何管理出口和出口企业的?企业是否有商业活动的自由。总之,关心贸易环境与条件,我们概括为“贸易环境公平化”。 5.金融参数问题 欧美等国特别关注反倾销的被调查国利率和汇率是否由市场形成?本币是否可兑换或可兑换程度?利率在不同企业、内贸、外贸部门、不同产业中是否有差异?企业金融状况是否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是否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等。概括地讲,他们关心利率和汇率这两大金融参数的形成和适用范围中的公平性,进而涉及到这些参数形成基础即金融体制的合理性问题,这里将其归纳为“金融参数合理化”。 显然,以上概括的判断市场经济标准的五大因素,是在我们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现实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在充分吸收欧美和加拿大反倾销要求而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基础上,紧紧围绕公平贸易角度提出来的。我们认为,将这五条作为衡量市场经济标准进行比较和讨论,便于直接与欧美国家对话,是务实的做法。 当然,将这五大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与国内学术界对市场经济或市场化的分类是有区别的。有的专家强调市场经济是由三大产业组成,因此要分成三部分来衡量;有的专家强调市场经济是由七大类市场组成,因此可分为七部分来衡量;还有的专家强调市场经济应从政府、企业和市场三大因素入手进行衡量,等等。各种不同分类,都有其存在理由。正如我们在剖析一头大象时,首先面临如何分解?是头、身和腿的因素结构,是呼吸系统、神经系统、骨骼肌肉系统组成?还是因关注环境,重点从内因与外因两大部分进行归类等等。分类直接会得出相应的因素指标。我们认为重要的是,要从研究的目的出发来进行分类。如果是市场专家专业所用,自然强调市场分类指标;如果是理论研究,则会看重全面性;而如果运用于反倾销,当然要注重当事国的问卷要求和相关法定指标。正因为我们是从反倾销的实用角度进行市场经济研究的,因此我们就从反倾销的重要当事国的标准中归纳出“五大因素”,以此作为讨论的基础。显然,五大因素选择有两大特点:一是不强调市场经济的完整性,而突出分类指标的标志性,即把市场经济中对贸易影响最大的五因素,作为判断的标志性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二是不强调按市场经济理论的逻辑性来分类,而是强调与公平贸易相关的针对性问题来分类和应对。 (三)“政府行为规范化”和“经济主体自由化”的进一步分析 下面,我们以“政府行为规范化”和“经济主体自由化”这两条标准,来深入地讨论因素标准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政府行为规范化”的要求是,政府管理体制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处理与市场和企业的关系。概括地讲,就是一国资源主要是政府行政性配置还是市场手段进行配置? 欧美等国有关市场经济标准并不要求通过理论模型或是一个完全竞争的放任性经济来对各国做出判定,他们也承认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和特征。 在现实中,“政府行为规范化”往往是用“政府规模和干预程度”近似地表述。大家关心的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是要发挥作用还是不要发挥作用,发挥的作用大点好还是小点好,即大政府好还是小政府好,强政府好还是弱政府好?核心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强调小政府,强调市场的完全自由化;凯恩斯理论则强调大政府,认为完全自由并不能达到供求均衡,政府干预经济才能扩张有效需求,实现供求均衡。就现代市场经济而言,萨缪尔森的新古典综合理论成为主流意见:就是政府要与市场相结合,政府要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发挥自己的组织和引导作用。在这里,政府通过对经济的干预进行资源的再配置成为资源市场配置方式的必要补充。按萨缪尔森的观点,政府的作用:一是确立法律体制;二是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三是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四是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合理机制。政府要少干预市场,少干预企业,但也不能放弃提供公共品和追求健康经济环境的责任。当今社会,没有一个经济体是纯粹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更没有政府全部包干的市场经济经济体。共同的认识是,要减少政府过度干预,要防止垄断,要促进竞争,要实行法制。 但对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问题而言,政府对经济的作用大还是小是有区别的。对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些政府对经济直接干预的作用小了,但对经济间接影响的作用大了。同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一些政府仍保有多一些的国有资本,对产业政策有多一些的依赖。比如,美国和英国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比日本和北欧国家更多一些,而日本和法国则对指导性计划和产业政策有较大的认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转轨国家,尽管通过改革与开放,将原来计划经济下的政府职能进行了大的调整,将全面的经济干预变为重点干预,并从制度上强化尊重和保护企业在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利,越来越公平地对待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业。但事情的另一方面是,为了将来政府作用小,现在必须要求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没有政府对改革的领导和对市场发展的支持,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不起来的。尽管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都存在政府适度干预和市场自由运行的结合,但政府作用大小和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强弱,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是正常的,是处在市场经济不同阶段的对应表现形式。 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涉及管制。如果政府管制超过必要的程度,势必会影响市场的有效性,最终导致在保护一部分人利益的情况下,很大程度地影响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和权利,并使整个经济自由性受到伤害。但有些必要的管制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这些必要的管制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集团、国家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推动社会进步,确保人们可以自由地享受其劳动成果。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范围和程度的合理性判断,以及推广到不同国家时对差异性区间的界定,是测度市场经济标准的理论基础。 “经济主体自由化”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这里也包含各类经济主体,下同)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产权关系是明晰的,经营管理、贸易和经营的决策等是独立的和自主的。同时,企业在资源 (资本、劳动、土地和企业家) 配置方面和在市场交易中,其价格、产量、利润和进出口等方面,是按照市场规则、市场供求来考虑和决策的,不是根据政府要求来决策的,企业行为也是市场化的。“经济主体自由化”,有助于企业提高效率和自己承担风险,有助于实现社会范围内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正因为此,企业的自主性和行为的市场化,成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的标志。也正因此,我们理解并赞成欧美等国在市场经济标准方面,对企业市场化的种种标准。 当然,“经济主体自由化”的测度,是复杂的,有难度的。我们看到,在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企业的市场经济标准是变化的。就企业产权、管理模式和行为而言,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企业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多种形式的。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情况是不同的,各市场经济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也是不同的。据世界银行统计,到20世纪80年代初,国有企业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在10%,占全球总资本的份额则为35%。我们应按照一定标准,判断各类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并据此判断国家市场经济程度。我们要允许这些标准有一定弹性,有一定区间,不能过于机械。比如,我们不能说,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而20世纪70年代工党执政时期,国有化程度高峰时就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也不能说美国政府把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的方式是市场经济的,而意大利政府通过国家级控股公司对企业进行层层参与、逐级控制的模式就不是市场经济的。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积极推进“国有化”运动,通过直接投资兴办、购买或没收以及国家持股参与等形式建立国有企业,从而形成了各个国家规模大小不等、管理方式各异的国有经济体系。1972年,国有企业占本国全部资产总额的比重,英国为29%,法国为33%,意大利为30%,联邦德国为30%,日本到20世纪80年代初也达到35%左右(见本报告第十四章:中国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比较)。 (四)市场经济标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我们认为,市场经济标准应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 从欧美等国反倾销的市场经济标准中归纳五大因素,这本身意味着我们承认存在着市场经济的标准。任何一个国家,我们都可以用这五大因素标准加以衡量,来判断其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但另一方面,这五条标准本身是大体上的,粗略的,有差异区间的,有弹性的,有变化的,现实中不存在100%的市场经济国家。 一些支持绝对标准论的专家认为,为了达到一个统一认识,为能做出统一结论,即使现实中没有纯粹的市场经济,理论上也需要100%为完全的市场化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否则不同国家的比较也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持相对标准的专家认为,世界上不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只有市场化程度的相对比较及排序,才是有意义的。 我们倾向于这两种思路的综合。我们认为,国内专家多把市场化100%作为完全标准,这是一个带绝对化的理论标准。绝对数值标示清楚明了,一目了然,但绝对化则与现实有差距。用相对位次判断市场化程度是可行的,相对指标只列位次,简单易行,理由充分,但这种排序过程中,其实离不开选择若干指标进行评分这样的测度过程。可以说,相对位次排列,并不能否认中间过程存在绝对数值的测度;绝对数值的结果,也不能否认甚至还需要再进行相对比较。绝对数值判断与相对位次排序需要结合和统一起来。 总之,绝对合理的市场化标准是没有的,但用市场经济五大因素方面的平均值作为大体标准,则是一种比较实际的带相对性的标准。有人问:这五条标准本身是否是科学的分类?我们的回答是:这是来自实践的标志性分类,是运用于特定目的的。我们研究的目的是如何公平贸易,如何正确公正地反倾销,而不是从理论的完整性出发。我们在追求实现和达致各当事国的共识过程中,在推进公平贸易过程中,相信能够不断提高测度工作的科学性。 三、经济自由化指数与市场经济程度指数 如何来测度市场经济程度?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我们只有在借鉴和吸收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才可能做出自己的回答。我们拟以归纳欧美反倾销中涉及的市场经济五大因素作为基础标准,并借鉴国际上已进行多年的经济自由化测度的思路和方法,参考国内专家对市场化测度的丰富成果,提出以反倾销为目标的市场经济程度测度的思路与方法。 这里,主要是对国际上进行经济自由化测度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 (一)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度 自20世纪90年代起,多家国外的研究机构对于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度的经济自由化(程度)进行了实证性的评估和测度,进行了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排序。其中最有影响的有两家:一家是美国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另一家是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Fraser Institute)。下面,分别对这两家研究机构的测度思路和方法进行分析,并从中找出为我们测度和判断市场经济标准的可资借鉴之处。 1.美国传统基金会的工作 美国传统基金会的经济学家将经济自由(化)定义为“政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超过保护公民和维持其自由的强制或干预的消除”[①] 他们认为,(1)一个国家的繁荣缘自长期持续地推行开放市场和健全的经济政策;(2)贸易自由化将迫使其他领域经济自由化的发展;(3)在缺乏对建立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承诺的情况下,仅仅推行私有化,不足以导致真正的经济自由化。显然,他们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府的相关政策。 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杂志(The Wall Street Journal)于1995年首次出版了该年度《经济自由度指数》(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美国传统基金会在对自由化指数的测度中,共设置了50个变量(Variables)或指标,并将其分为十项因素(Factors),分别予以估测,然后将各类因素的分值进行加权平均,便获得某国(地区)的经济自由(化)指数。显然,这是一种“三层楼、两段式”的测算方法。这十项因素分别是贸易政策、政府的财政负担、政府的经济干预、货币政策、资本流动及外国投资、银行和金融、工资及价格、产权、规制以及黑市。由于传统基金会的研究人员认定,难以区分十项因素重要程度的差别,因此,便用上述十项因素分值的算术平均值来衡量一国经济自由程度的指数。而每项因素的评估采用了分值测度的方法,即预先就分值的涵义、依据等做出规定,然后根据变量指标对各项因素进行“打分”和评估。该机构将各项因素的分值分为五等,规定了每一等的具体标准。分值1表示该因素的评定最好,5分则最差。将各项因素的分值进行综合,便可获得用分值表示的经济自由(化)指数。指数小于1.95表示“经济自由”(Free);指数2.00—2.95表示“大部分自由”(Mostly free);3.00—3.95表示“大部分不自由”(Mostly unfree);4分及其以上表示“抑制”(Repressed)。 2.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的工作 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是对世界范围内国家(地区)经济自由进行研究和测度的另一个著名研究机构。研究报告为《世界经济自由度报告》。该报告概括了100多个国家的自由(化)指数。 该研究所的专家设置了37个变量指标,归为五项因素:政府的规模、法律结构与产权保护、货币政策的合理性、对外交易的自由、信贷和劳动力及商业管制。 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认为:经济自由的核心内容是个人选择、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及交换的自由。公众拥有经济自由应当包括:一是非使用暴力、欺诈及偷盗所获得的财产受到保护,以免除来自他人的实质性掠夺;二是公众拥有自由使用、转让、赠与其财产的权利,只要其行为并未妨碍他人同等的权利。因此,他们特别强调个人经济自由的选择和产权基础。 弗雷泽研究所综合指数的计算过程是通过加权平均完成的,数值被设定为1-10的范围,较高的指数数值,反映较高的经济自由度。在具体指标的选择上,强调指标的可测性。 简短的评价:美国传统基金会的十项因素指标,对我们测度市场经济程度有很大借鉴意义。这十项因素指标,与市场经济标准的五大因素高度相关。因此,有些因素,我们可直接借鉴,有些因素,将修改后借鉴。比如,“税收”显然是政府管理的部分,可归在“政府的经济干预”之中,不再单独于政府之外;资本流动、工资等,可归入“要素流动”之中;而货币政策和金融可合并,物价控制也可以与贸易政策合并。此外,传统基金会的先定标准再打分的评价方法也是我们重点参考的。 弗雷泽研究所的因素选择也有很多可取之处。它的五个因素与我们概括的市场经济标准五大因素比较接近。其中它对经济主体自由度的关心,更是我们在选择子因素下变量指标时,要充分考虑的,即企业这部分的变量指标要多一些,更充分反映经济主体的自由度情况。 对以上两个研究机构的更为详尽的介绍与成果分析,可参见本报告的第十三章。 (二)从自由化指数到市场经济测度 自由化指数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用来进行市场经济测度的,因为其所依据的因素指标或变量指标均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就总体指标看,市场经济程度越高,相应自由化程度越高;反之,市场经济程度越低,自由化程度也越低。另一方面,自由化指数还不能完全代替市场经济标准,二者在功能上和设计上还有一些差别。在现实中,同是市场经济程度很高的国家,自由化程度并不一样高;同样,同是自由度很高的国家,市场经济程度也有较大差异。就单项指标看,自由化与市场经济程度尚有较多的背离和矛盾的一面。 下面,我们从自由化指数两大研究机构的子因素与反倾销中的五大因素标准,来比较自由化指数与市场化指数的异同。 首先,自由化指数强调政府管制的放松和对经济干预的减少,这正是市场经济标准中最重要的一个标准。美国传统基金会不仅把“政府的经济干预”作为一大指标,而且其他子因素中,如贸易政策、税收、货币政策、外资政策、工资及价格控制等,几乎所有的子因素,都是强调政府作用要限制、要规范化。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强调的政府规模、货币政策和私有权保护等,也体现着这一精神。因此,自由化指数中对政府管制和干预放松的诸多要求,与欧美等国反倾销中提到的政府行为规范化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但是,自由化指数的评分标准中,对税收评价是越低越自由;而就市场经济评价而言,税收合理是最重要的,不能越低越好。同样,在自由化角度,政府干预越少越好,而市场经济标准中,政府少干预是必要的,但不是越少越好,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政府干预是需要的,也是经济市场化运行的保障条件。 其次,自由化指数特别强调经济主体自由的程度,这是强调政府少干预的另一种角度。美国传统基金会对政府行为规范化的种种要求中,体现着这种精神;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更是具体提出使用不同通货的自由、对外贸易的自由、资本市场上交换的自由等。而在市场经济标准规定中,经济主体自由化是非常重要的一条,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之一,由此可见,经济主体的自由度,是两种指数指标的共同要求。当然,在这一共同要求方面两种指数也有一定区别:市场化指数要求经济主体自由化的同时,还要求经济主体组织和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自由化指数对此的关注相对较少。 再次,自由化指数关注工资形成,关心政府对信贷的影响程度,政府对于企业的补贴,这与反倾销市场经济标准中对生产要素市场化的关注也是相同的。但从具体指标上可以看到,在这一项上,自由化指数评判标准不如反倾销的要求那么严格和具体,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一条对公平贸易是至关重要的,而对自由化程度判断则相对分量轻一点。从这一条上,我们可以体会出评价两种指数时因关心重点差异而出现的具体测度上的差异。 第四,在贸易活动方面,自由化指数关心关税是否足够低,越低表明贸易越自由;关心企业自由定价的程度,关心对外商企业的公平性,关心市场秩序比如黑市的干扰等。就这一方面看,自由化指数的要求与市场经济标准的公平化要求,实质上差别很小。因为在反倾销中所考虑的市场经济标准,重点就是贸易活动公平化和自由度。当然,在对自由化的理解上,两个指数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自由化强调管理、管制、限制,越少越好;市场化强调管理和干预,不能影响公平贸易,不能影响企业自主性,必要的管理仍然是不可少的。 第五,自由化指数强调银行提供信贷的自由和企业融资的自由,银行存贷利率的市场决定,使用不同通货的自由,汇率的市场决定,等等。这些自由化的要求,大部分在市场经济标准中也是必有的。如货币的可兑换程度,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有自主权,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等。同时,市场经济标准中,还关心利率在不同企业、内贸、外贸部门、不同产业中是否有差异,即资本资源配置时的公平性,关心企业金融状况和资金管理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但自由化指数特别强调非通货膨胀条件的重要性,认为通货膨胀越高,经济主体越不自由,或说相当于政府增加了通货膨胀税。而市场化指数对通货膨胀并未提出要求,因为,市场经济国家,出现通货膨胀是经济周期中一个正常状态,不是反映市场经济体制变化的标志。显然,自由化指数与市场经济标准在货币政策和金融体制方面的多数要求是相同或近似的,但市场经济标准更关注体制基础。 综上,自由化指数在很大程度上或说总体上是可以用来判断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尤其近年,自由化指数的判断标准与市场经济标准有靠近的趋势。比如2003年美国传统基金会年度报告就政府干预问题指出:“政府管制或限制的度没有超出保护和维持经济自由本身是必要的”,也就是承认政府管制或限制存在着保护和维持经济自由的一面,只是不能过头和越位。这一点,恰恰是我们认为比较市场经济标准与自由化指数存在的不同之处,如果这一点两种指数在靠近,那么,我们就可能更多地吸收自由化指数测度中的思想和成果。 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现阶段自由化指数与市场经济标准确有差别:一是自由化指数是从经济自由角度来看政府管理的放松,来测度经济主体的自由化程度;而市场经济标准关心的重点是从公平贸易角度来关心政府管理是否能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关心政府与经济主体的关系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因此,二者选择的指标和对指标的评价有不同之处。正如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不自由,但不自由不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自由度排名中,自由度高的国家并不一定就是公认的市场经济国家。比如,在美国传统基金会2003年度报告的排序中,巴西和蒙古同排名第72位,但巴西被公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蒙古则正处在经济转轨中,还没有被公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二是自由化指数的理论基础是完全自由市场经济,是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经济理论;市场化指数的理论基础是现代有管理的市场经济,是以新凯恩斯主义为主的,或说是国家干预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混合。因此,市场经济标准在总体上肯定自由化的同时,更强调制度的合理性。三是自由化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而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标准相对是有重点的,因此,在指标选择上面,后者相对集中一些。或者说,市场经济标准的因素和子因素相对集中在对贸易公平性相关的指标上。因此,完全套用自由化指数来判断市场经济程度有其不足。 四、2001年:中国市场经济测度结论及其国内外比较 众所周知,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就开始了改革开放,开始了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即人们常讲的市场化。2001年中国市场化程度如何?是否达到市场经济五大因素标准?这是值得我们认真、客观地进行研究。下面,我们从三方面来分析这个令人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1978-2001年:中国市场经济快速成长 1978年,中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1979年,农村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被给予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1984年,中国做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2002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向世界宣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中国将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首先是政府职能从服务于计划经济转向服务于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已由生产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策,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获得自主权。政府逐步从直接的大量的企业管理中退了出来,成为宏观管理和社会管理者。1994年财税、金融、外汇、投资等体制改革后,中国已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管理体系,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见第一章: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 其次,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据国家统计局测算,中国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比重,1992年为53.57%,2001年增加到63.37%。另据世界银行所属国际金融公司估算,1998年中国GDP中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比重,国有为37%,集体为12%,私营为24%,外资为6%,股份制为3%,农户为18%。也就是说,私营部门的比重已经达到51%。这个估算为国际上所接受。[②] 非国有经济已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规范化改制力度不断加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原则,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促进了劳动力要素的自主流动和工资率的自主形成。垄断行业改革与重组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基本按照市场规则运行,转制成为市场主体。中国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大批外商投资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出口总额新增加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所占比重达63%。欧美有许多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如摩托罗拉、西门子、阿尔卡特、诺基亚和飞利浦等,都在中国市场获得了巨大成功。中国市场化改革为他们开拓中国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他们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见证人(见第二章:企业的市场化)。 三是市场体系逐步完善。金融市场从无到有并日趋完善,劳动力市场近年来发展快速,房地产市场稳步发展,技术市场、信息市场逐步形成。商品、生产要素和服务品的价格绝大多数由市场形成,利率正在市场化(初见成效),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有效地发挥着作用。中介组织的发展明显加快,已初步形成了有多种机构类别、多种组织形式和多种服务方式的中介组织体系。市场的管理与监督也在不断改善与加强(见第三章至第九章 )。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些年来,通过三次修改宪法,已明确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确立了市场规则,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明确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见第十章)。 综上表明,中国已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下面,我们进一步从定量测度角度来评估这一结论。 (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测度结果 市场经济五大因素标准和美国、加拿大两大研究机构的经济自由化测度评价,是我们测度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借鉴和参考。我们在五大因素基础上,确定了11个子因素,在11个子因素下确定了33个变量指标。通过对变量指标设等评分,汇总评估,得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结论。 下面我们先简介33个变量指标及分值,然后介绍11个子因素,并对五大因素的评分进行介绍和分析,最后将作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最终评分和简短的评论。 中国市场经济程度测度指标及评分
注:*指本数据是根据1997年至2001年年均值估测出来的。 以上33个变量指标中,得1分的有5个,表明这方面自由度高,市场化程度高;得2分的有11个,表明这11个方面自由度和市场化程度较高;得3分的有13个,表明这13个方面自由度和市场化程度较低;得4分的有4个,表明这4方面自由度和市场化程度低,是我们进一步改革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 在33个变量指标分值基础上,我们得到11个子因素的评分分值,排分值从低到高即自由度和市场化程度由高到低的排序是:“贸易产品定价自由度”1.33分;“资本与土地”1.67分;“企业运营”2.00分;“非国有经济的贡献”2.40分;“政府的财政负担”2.50分;“法律对公平贸易的保护”2.50分;“劳动与工资”2.67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3.00分; “银行与货币”3.00分;“利率与汇率”3.00分,“对外贸易自由度”3.50分。 在11个子因素分值基础上,我们得到了五大因素的评分分值,排分值从低到高即自由度和市场化程度由高到低的排序是:“生产要素市场化”2.17分;“经济主体自由化”2.20分;“贸易环境公平化”2.44分;“政府行为规范化”2.75分;“金融参数合理化”3.0分,排在最后。 在五大因素分值基础上,我们得到中国市场经济程度的总评分:2.51分,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程度既不是最好,也不是最差,处于中等偏好状态,或说比较自由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状态。如果折算为百分比,近似为69%。是市场化程度较前有进步但与欧美等国比较还有较大差距的一种状态。 具体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将在第十一章“中国市场经济的测度”中进行详尽的说明。 (三)中国市场经济程度的国内外比较 1、中国市场经济测度结论与国内各研究组织的同类成果比较 为进行中国市场经济程度测度结论的比较,现将国内学者做过的市场化测度概括为下面的一张表。 对中国市场化进程的各种测度指数
资料来源:根据王全斌“关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研究”《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7月20日及原资料整理。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 1992年后研究者们对中国市场经济程度的测度分两类,一类是绝对分值的测度,一类是相对位次的排序。就绝对分值的测度结论看,其分值最低为38%,最高为65%。其中,有三组研究者的测度结论在60%及60%以上,其中一组对1992年的评分值就达到62%,各种研究结果的年度简单平均值为52.50%。这些结论告诉我们,各位专家对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测度结论,是略低于但接近于我们的测度分值的。如果考虑到我们的工作与前期研究者相比,时间已过去了若干年,而这些年中国市场化进展又很快的事实,那么,我们测出的2001年市场化指数在69%,这应具有相当的可信度。当然,这种比较是与前期相比,国内研究成果尚没有2001年的,因此,这仅为大家对市场化测度结论的分析比较提供一种参考。 2、中国市场经济程度的国际比较 (1)22国(地区)金融市场化排序 为使我们的研究成果能与世界各国的同类评判有一个比较,我们按照发达国家、经济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三种类型,选择了22个国家和地区,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如政府管理、企业自由度、生产要素市场化等,与他们进行了比较。这22个国家和地区是: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保加利亚、中国、捷克、中国香港、匈牙利、印度、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韩国、墨西哥、蒙古、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英国、美国、越南。与此同时,我们还从国内外有关经济体制和竞争力的国际比较年鉴或报告中,得到不少资料和启发。通过国际比较我们发现,中国市场化程度和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但其中某些方面,并不比他们差;中国市场化程度和改革与转轨国家相比,不少指标居领先地位(见第十二章至第十六章)。 我们对22个国家(地区)与市场经济标准相关的资料和数据进行了收集和整理。由于国外大量统计资料是发展类指标,而有关市场化方面指标很少;即使经济自由度方面的指标,也因国情差别,与我们在判断国内市场经济的指标不同,如国有企业市场化方面的指标,国外没有此类数据,甚至连“国有企业”都没有单列出指标,因此,经过最大努力,也只收集了不到20个的涵盖22个国家(地区)的变量指标。变量指标不足,使全面测度22国(地区)市场化程度并进行排序的设想没能实现。但这些已收集整理的资料仍有一定价值,我们把这20个变量指标挑选合并为两类,一类测度金融市场化,一类测度政府规模和财政收支。下面,列出金融市场化22国(地区)比较的简表,供大家分析。 2000年金融市场化22国(地区)排序表
资料来源:M2、GDP来源于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2002》;私人部门获得的贷款占GDP的比重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2002》计算而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及最近五年通货膨胀率等有关数据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统计年鉴》(2002)。 金融资产的计算方法为:金融资产=M2+有价证券(债券余额和股票市场总市值之和)。 从这个表中,我们看到,中国在金融市场化排序中综合排名列第12位,处于中间状态,领先于印度、俄罗斯等10个国家。关于本表中综合排名的计算方法,以及本表中原始数据的资料来源,请看本报告第十三章。 (2)美国传统基金会经济自由度报告中中国、俄罗斯排名比较 由于中国与俄罗斯国情极为相近,同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国家,同是大国,具有很大的可比性。因此,下面利用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比较: 首先是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发表的《经济自由度指标2003年报告》数据和因素评分,提供读者进行比较。 经济自由度指数国际比较表—美国传统基金会(2000年)
资料来源:美国传统基金会 美国传统基金会评分标准是越低越好。从这个表中,我们看到,在经济自由度指数方面,中国比俄罗斯领先10个位次。领先的具体因素指标是:“政府财政负担”,中国是3.0,俄罗斯是3.5;“货币政策”,中国为1.0,俄罗斯为5.0;“货币政策”明显高于俄罗斯;“黑市”,中国是3.5分,俄罗斯为4.0分。 自由度指数中国低于俄罗斯的因素有:“贸易政策”,中国5.0,俄罗斯是4.0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中国是4.0,俄罗斯为2.5;“资本流动及外国投资”,中国是4.0,俄罗斯为3.0。 两国持平的自由度因素有:“银行和金融”,均为4.0 ;“工资及价格”,两国均为3.0;“产权”和“规制”这两个因素,两国均为4.0。通过这些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经济自由度与俄罗斯相比,有强项,有弱项,但总体评分上领先于俄罗斯。 (3)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经济自由度报告中中国、俄罗斯排名比较 下面我们再根据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发表的《经济自由度指标2000年报告》数据和因素评分,制成小表,提供读者进行比较。 经济自由度指数国际比较表—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2000年)
资料来源:弗雷泽研究所 弗雷泽研究所评分是越高越好,与传统基金会相反。从这个表中,我们又发现,在经济自由度指数方面,中国仍然领先于俄罗斯,且领先15个位次。领先的具体因素是“货币政策的合理性”和“信贷和劳动力及商业规程”。“货币政策的合理性”,中国为6.52分,俄罗斯为1.46分,两个研究机构对中国货币政策评价都相当高。“信贷和劳动力及商业规程”,中国为5.23分,俄罗斯为4.39分。 中国自由度低于俄罗斯的因素是:“政府规模”,中国是3.84分,俄罗斯是6.39分,中俄相差程度还比较大;“法律结构与产权保护”,中国是4.15分,俄罗斯为4.45分,两国相差不大;“使用不同通货的自由”,中国是6.69分,俄罗斯为6.95分,俄罗斯略高于中国。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经济自由度因素与俄罗斯相比,二强三弱,但总体评分上领先于俄罗斯。 (4)瑞士洛桑学院全球竞争力报告中中国、俄罗斯排名比较 国际竞争力比较表(瑞士洛桑学院 2000、2001年)
资料来源:瑞士洛桑学院国际竞争力报告 由于国际竞争力比较体系中主要采用发展方面的指标,因此,这里仅选了几个与政府关系较大的指标,从一个侧面来看中俄的市场情况。洛桑国际竞争力比较是相对比较,位次越低越好。从上表中,我们看到,2000年和2001年,中国国际竞争力均高于俄罗斯。 综合上面四个国际比较表,我们可以比较肯定地说,中国在市场经济程度方面,已全面领先已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俄罗斯等一批国家,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或更准确地说,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 (四)中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 中国从1978年到2001年,经历了一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一个快速市场化的进程,一个由传统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历史性转轨过程。我们借鉴美国传统基金会测度自由化指数的思路和方法,测算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至2001年底已达到2.51,折百分制算法为69%。假设存在一个100%的市场经济标准,市场化程度达到69%,也意味着市场经济框架已经建立。这里,我们实际上已给出一个判断,即是否达到市场经济标准,60%应是一个临界水平。超过60%就达到了市场经济标准的最低线,就成为了市场经济国家。如果承认80%到100%之间都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区间,那么,69%的市场经济水平,更应承认是市场经济国家了。在议会里,多数人赞成通过就可成为法律;在判断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方面,多数领域或某领域大部分市场化,就可以判断这个国家从整体上已是市场经济国家了。 有人会说,你们讲一只桶盛上了一大半水,我关心的是没盛水的那一部分。诚然,中国还没有实现全部市场化,但什么是100%的市场化?哪个国家是100%的市场化?如果你要来中国投资,难道69%的市场化对你不重要吗?至于还有某些方面没有达到市场化临界水平,并不是说这一部分是非市场化真空地带,事实上,这部分领域市场化也在快速地推进中。 中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这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中国由初级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向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推进。这种含义强调了制度改革与创新,强调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转轨。这一层含义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内涵。我们只用了20多年时间来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事实证明,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规则的确立;而建设市场经济的速度,则与制度目标选择直接相关。20多年前,中国之所以没有发展市场经济,是因为最初没有选择市场经济。在中国周边的国家和地区,一些新兴的工业国家和地区,因为选择了市场经济,几十年时间就已完成了自然经济或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发展,也同时完成了统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市场经济作为各种经济形态中最自由发展的经济,只要你选择了它,其发展是很快的,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第二层含义是讲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实行了市场经济制度。这一层解释与“发展经济学”所讲的“发展”一词理解是一致的。“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强调了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理解这一概念的含义。发展阶段确实与经济制度有很大关系。市场经济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上才产生的,因此,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制度有一定的关系,虽然不是等同的关系。发展程度高的国家,确实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也更容易;或反过来讲,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也有助于经济发展。当然,“发展”与“发达”,虽然主要是经济发展程度的区别,但也内含着制度上的区别。从这一层含义出发,我们看到自己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保持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地增长,早日实现经济的现代化,也为全面实现市场经济制度打好物质基础。 显然,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是从发展与改革结合角度来判断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同时,在这里“发展”与“改革”也是相辅相承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能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制度的全面建立,是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体制基础。 1998年4月7日,欧盟通过决议,将中国从其反倾销政策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除去,给予中国介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待遇。这表明欧盟一直关心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并及时校正对中国市场经济程度的判断。这里的“特殊”,就特殊在中国市场经济正在快速发展中,在令外国朋友吃惊的变化之中。但“特殊”不应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之外的第三类国家,而是应归于市场经济国家中有一定特殊性的国家。一位专家说得好:不成熟的孩子也是人,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特殊”不是“另类”,政策不能歧视,贸易往来需要公平。 总之,中国国民经济主要已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转了,市场经济标准临界线早已突破了。这是中国人全力投入改革开放的结果,是世界范围内各种经济力量交融、激励和相互支持的结果。中国愿与各国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的结构和基本内容 本报告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总论”,主要对本报告的主题思想、立论目的、研究方法、重要结论进行了分析。这是全书的导读,也是整个报告各方面研究成果的综合概括。 第二部分是对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进行分析,共十一章。这十一章涉及到市场化测度的各个重要方面,分别是: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企业的市场化,劳动力流动与工资决定的市场化,资本交易的市场化,土地交易的市场化,国内贸易的市场化,对外贸易的市场化,中介组织规模及行为的市场化,货币与金融的市场化,中国市场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及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测度。这十一章的前十章中,各章均扼要地概括了本领域1978--2001年的改革历程,分析比较了2001年与1992年以来市场化进展,阐述了该领域2001年市场化达到的水平,并初步预测了本领域市场化未来发展趋势。各章中,既有用于反映市场化进程指数的测度指标,也有专门针对该章市场化现状的若干分析指标。测度指标将该章与中国市场经济总体市场化水平测度联系起来了,而分析指标又深化了该领域的研究结论,并适当修补了测度指标结论的不足。总之,以上十章,实际上是对“总论”中概括的市场经济五大因素标准(政府、企业、生产要素、贸易环境和金融参数)的全面论述。其中,有的因素标准,用了两章甚至三章的篇幅来分析论证。在以上各章分析的基础上,第十一章对中国市场经济程度进行了划等评分地测度,得出了中国市场经济程度的测度结论,并讨论了测度结论的可靠性。可以说,第二大部分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合,是整个报告的核心部分。 第三部分是对市场化程度进行了国际比较。其中包括对欧美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的比较分析;对世界几大研究机构经济自由度测算方法的比较与借鉴;对中国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转轨国家以及发展中市场经济国家进行了自由度和市场化方面的比较。在第十二章“欧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立法比较”中,集中了近年反倾销中最具实际价值的宝贵资料,全面展示了国外重要国家在市场经济标准认定方面的第一手文件,这在国内属首次较为集中的披露和分析。在第十三章“经济自由度测算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这一部分中,一个重要成果是我们选择了22个国家(地区)进行的市场化排序,虽然排序最后仅限在金融市场化等方面,但在国内尚属首次,是一次尝试。这部分中中国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和与转轨国家的比较,也主要突出了这22个国家(地区),力求可比性强和结论有现实意义。 第四部分是“附录”。其中包括调研报告类附录和统计附录两种。在调研报告附录一中,运用问卷调查所得到36家涉及反倾销的重点企业,其中包括进行了实地考察的3家企业。利用非常有价值的数据和答案分析了中国重点行业的典型企业市场化程度。附录二专题论述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和程度。这是中国市场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大问题,虽然在测度中国总体市场化中,没有按城市和农村来分类,但第十一章的总体测度指标中包括了农村市场化的重要指标。同时,本附录中用多种分析指标,对农村市场化进行描述和剖析。附录三则全文译载了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的自由化指数全排序,这对研究市场经济标准和反倾销,是很有价值的资料。 最后,顺便指出,本报告体例力求与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年度发展报告接近。在使用数据上,采用推后两年的通用办法。譬如,2003年的报告,就用2001年的数据。以后均采取这种办法,使每年报告在数据上具有连续性和新颖性。本报告各章中提到的“现在”“目前”等,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主要指2001年的情况。在个别情况下,本报告也涉及到2001年以后的观点和数据。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