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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学事件的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19:20 中评网

  刘凯湘     

  正文中关村中学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但到底违反了哪一项法律?侵犯了中学生杨易哪一项权利?杨易和他的家长可以寻求什么样的法律救济手段?值得探讨。

  首先我们从行政法的角度看一看,我们国家有《教育法》,还有《义务教育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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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这些都是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立法。高中不属于义务教育,也非高等教育,故此事例应适用的是《教育法》。《教育法》第36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教育部对2001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的报名条件也只有三项,即遵守宪法和法律、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而没有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条件特别是成绩方面的限制条件。中关村中学以杨易成绩差、考大学没有把握为由劝其分流,取消其参加高考的资格,完全违反了上述立法规定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歧视待遇,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但问题是,杨易及其家长能否以中关村中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中学不是行政机关,但其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这一点有争议。现在大学做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先例已经有了,法院依据的主要是《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中学并不授予学位,做行政诉讼的被告理由似乎不充足,但我认为中学也有依据法律和法规代行行政职能的功能,它对学生作出的涉及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的决定应当认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与它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作出的一般性处罚决定完全不同。所以,如果中关村中学坚持其错误的和违法的决定,不让杨易参加高考,杨易及其家长可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撤销上述决定。如果不给学生及其家长以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那么可以肯定,越来越多的中学将会效法中关村中学和已经作出类似决定的其他中学,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将会受到严重的挑战。

  我们再从民法的角度作一分析。杨易及其家长能不能以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提起民事诉讼呢?受教育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属于公法上的权利,而不属于民法即私法上的权利,民事权利的类型中,无论是人身权利还是财产权利,都不包括受教育的权利,所以,杨易及其家长若直接以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是很难受理的。但是,由于中关村中学的上述做法不仅剥夺了杨易今年参加高考的权利,而且给杨易及其家长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情感痛苦,给杨易的名誉造成了相当的损害,而名誉权属于公民的私权,即民事权利,所以杨易及其家长可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有人提出,中关村中学是否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杨易及其家长与中关村中学之间是否是一种合同关系?特别是杨易是花了将近6万元赞助费才进入中关村中学的,他们之间是否建立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认为没有,合同关系是一种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偿培训可以视为一种合同关系,但全日制学校的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应适用合同法。事实上,如果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则将中学的违规收费合法化了。本事例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中关村中学收了杨易近6万元赞助费,即使它没有收这笔费用,它也没有权利限制杨易参加高考的权利。

  当然,如果要探寻本事例的深层次原因,则要追溯到我国现行的应试教育制度,但应试教育制度在中国恐怕还要存在很长的时间,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但又不得不接受的事实,如果真要把帐算在应试教育制度上,则会为很多类似的违法现象找到合适的借口,所以我觉得还是要从中学(恐怕也包括小学)的工作做起,让中学的管理者和教师认识到他们的重大职责决不仅仅是升学率,同时也要培养学生和家长的权利意识,通过这种权利意识的强化和实际运用而帮助我们的中学管理者们和教师们更好地履行他们的社会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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