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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负全责的立法意义:人总是碰不过车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07:28 中国青年报

  尚德琪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的内容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负全责。”8月17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100%的机动车驾驶者反对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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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的司机反对,是一个没有任何悬念的结果。我要是司机,我也反对。多数市民也认为“这不符合公平原则”,我想这也在预料之中。

  但是,我们绝不能因此否认“机动车负全责”的立法意义。

  有人称,“机动车负全责”是为了体现“以人为本”,其实这倒有点勉强,因为开机动车的也是人。更重要的问题应该是人怎样开车。在我看来,让“机动车负全责”,并不能仅仅理解为事故之后对司机的惩罚,而应该看做对司机开车行为的警戒。

  当然,这不是预先“威胁”司机。

  因为现实的情况是,在中国的任何一个城市,车一直都在“威胁”着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尤其在城市,几乎都是车比人“牛”。为了能先“人”走一步,司机往往会在行人欲过马路时突然提高车速,依靠时间差,“逼迫”行人停步让道。在十字路口,即使在人行道绿灯打开时,右转弯的车也会呼啸而过,因为他知道这没有违反交通规则。

  司机也是人,但他操纵着车。在人与铁的对抗中,人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没有哪个行人愿意靠自己的胆大、自己的速度与车抗衡,谁都知道那是拿生命开玩笑。

  日本给我留下了两个非常深刻的印象。一是,那里的司机开车时都非常规矩,一言不发。二是,机动车在人行道很远的地方,就开始放慢速度,即使人行道红灯亮了的时候也是如此。与此相应的是,那里的人也非常遵守交通规则。比如,人行道红灯亮了的时候,即使不见一辆车过往,也没有人过马路。

  如果车害怕把人撞了,那么车就会给人让道;如果人害怕被车撞了,那么人就得躲着车。这是一种本能,也应该成为一种默契。但是,在一些司机的心目中,一直认为车和人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如果机动车“软下来”(承担全部责任),那么行人就会“硬起来”(不怕被车撞)。但是,连我自己都不敢肯定,如果让行人承担部分责任(软下来),机动车的表现会不会因此有所收敛(软下来)?

  交通立法的目的既是为了“善后”交通事故,也是为了少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违规者是哪一方,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受伤的”经常是非机动车和行人。这可能是让“机动车负全责”最基本的背景。另一个背景,就是我们的司机车开得都挺猛的。如果这一条能让司机稍微“胆小一点”,让行人少受些“伤”,那么立法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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