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亟须改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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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06:48 中国青年报 | |||||||||
斯夫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今年7月26日,我国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19.5亿元。目前民政部门正积极向灾区调拨救助款和物资,与此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和一些公益组织也不断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企业和个人捐赠。据了解,我国将捐赠分为3类:一是公益性捐赠,二是救济性捐赠,三是其他捐赠。国家对于前两类捐赠实行税收优惠,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一是内外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别。按照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内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只有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才准予扣除,而外资企业却可在税前全额扣除。近年来,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捐赠积极性很高,例如北京一家民企去年捐助额达到2.3亿元。一边无私捐赠,一边还要为“无私”纳税,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将会阻碍国内企业的捐赠积极性。 二是不同的受赠人在税收优惠上也存在差别。近年来,企业捐赠免税比例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国家在1993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3%的免税比例之后,2002年实行向国家重点文艺团体、文化场馆和文物保护单位捐赠10%的免税比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先后认可了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和教育事业捐赠全额扣除,以及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等5单位捐赠全额扣除。对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财政部、海关总署规定受赠人必须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捐赠物资才能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些政策客观上造成了各公益机构的税收减免程度不在同一水平线上。 目前,我国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会团体数量只有20多家,这个数字相对于全国几十万家公益性、救济性社会机构而言相去甚远。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民政部2001年倡导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以来,日常发生的大批量、小金额、社区性的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凭证,这直接对中小企业和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和募捐行为产生了不利影响。 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上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对关税减免有明确规定,但境外捐赠人捐赠物资,境内受赠人花钱纳税也有悖常理,因此执行中大多没按规定进行,一般是让省政府当“二传手”变通解决或做个案处理,这种不确定性让许多企业和公益机构无所适从。同时,现在物资捐赠的比重很大,几乎占到总捐助额的1/3,对此能否减免税收,以什么标准进行折价,政策上也没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公布的3类捐赠中,第三类所指的“其他捐赠”并不能获得税收减免;同时,不通过中介组织进行的直接捐赠也大多得不到税收优惠。虽然人们不是为了获得税收减免而去捐赠,但这多少会挫伤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最终可能影响到公益事业本身。为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改变捐赠的差别化税收优惠待遇,以促进我国公益捐赠事业的快速发展。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