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督单位频频告状 光头孟非还“敢”说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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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 12:0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孟非是江苏电视台著名栏目《南京零距离》的王牌主持人,其光头的形象、犀利的语言风格、平民化的评述立场,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他也由此被评为江苏十大节目主持人、十大爱心大使等。 近日,上海某影视公司以“南京零距离”王牌主持人孟非在节目中评论的一段话给他们造成巨大的损失为由,将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城市频道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名誉,赔偿
2004年6月25日,南京零距离的两名记者以家长身份、通过密拍的手段,调查市民投诉的上海某影视公司南京分公司为《拥抱明天的太阳》儿童系列剧招募小演员及培训事宜。在经过一番暗访后,当天下午5点多钟,两名记者与南京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再次到该分公司调查。27日晚7时许,“南京零距离”播出两记者调查的新闻专题片,对市民投诉的影视公司南京分公司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节目播出后,上海某影视公司以“南京零距离”王牌主持人孟非,以调侃的口气评论他们在南京地区招募、培训小演员的行为是“打着招演员”的旗号“行骗”,并给公司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由,一纸诉状将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城市频道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作出书面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1.5万元。 8月19日,南京市玄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城市频道诉讼代理人晏律师在庭上指出,当时两名记者在采访时,工商人员查看原告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发现该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招聘、培训演员等业务内容,而在曝光的新闻专题片结尾处,主持人孟非并未对原告在南京招募、培训小演员的行为定性为“行骗”。双方各自在庭上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宣布择日再次开庭审理。 新闻媒体被曝光单位告上法庭已不是什么新闻了。媒体一边要揭露丑恶、伸张正义,维护群众权益,一边要应付因舆论监督惹来的官司,这新闻官司多少让人感到无奈。记者昨日采访被告的媒体相关负责人时,该负责人强调,媒体要敢于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这是对老百姓负责,是一种社会责任,他相信法院最终会作出公正判决。 针对媒体频频成为被告的现象,一些新闻学专家表示了担忧。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方晓红教授认为,从抽象来看,媒体要搞好舆论监督是不容易的。舆论监督好了,对市民、对社会贡献很大,所以媒体的监督是很普遍的。她说,媒体可以算得上是社会老百姓的“代言人”,能够及时的反映群众的声音。但在舆论监督时,又会遇到被监督者不肯就范的情况,这就要求媒体的报道要客观真实,因为客观真实的报道也是一种最好的自我保护。方晓红教授还指出,如果媒体报道有一定的失实,但不影响整体事件的客观报道,被曝光单位仍“无理取闹”是不该的,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南京大学新闻研究所副所长宋新桂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看到“南京零距离”关于这件事的报道,当初被曝光单位负责人在接受调查时承认了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他认为,新闻媒体对有违规的行为进行曝光、披露是一种社会责任,是无可厚非的,媒体的报道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能给执法部门提供一些处理依据,起到维护社会环境不可取代的作用。 宋新桂教授说,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在对违规单位行为进行客观播报时,不一定要加以评论,同样也可以起到无形的威慑力。但对非常恶劣的企业行为加以评论可以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如媒体因此惹上了官司,甚至是无尽的纠缠,政府部门和媒体的领导就要把握好原则,支持记者的工作,正确的监督与正面宣传并不矛盾。 针对新闻媒体行使采访权、评论权时,有时反遭遇侵权诉讼,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认为,目前,媒体被告的现象比较普遍,这要求媒体记者在做相关报道时要加强被告意识,保留好证据。如果新闻媒体报道的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没有超出正当的报道范围,主体事实准确,就不应当认为媒体是侵权,报道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由报道而伴生的评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尤其如此。 本报记者 丁峻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24日 第三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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