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爽约是个法律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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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 ||||||||||
捐赠爽约是个法律问题 -朱达志 继8月2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了湖南太子奶集团旗下的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太子奶生物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企业因不
据悉,太子童装是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捐赠仪式上承诺上述捐款的,不少国家领导人都出席了这一仪式,全国各媒体的报道更是铺天盖地,宣传效果十分显著。 实际上,以类似的方式进行公益捐款,这些年来业已成为风靡神州的一种企业形象宣传、营销策略、公关活动的惯常手法。而近年来因违背捐赠承诺被告上法庭的企业也远不止太子童装这几家。去年,中国红十字总会就状告北京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要求法庭判令该公司支付其承诺的2000万元“中华骨髓库”建设捐款的第一笔500万元款项,并交回“中国红十字勋章”以及“慈善大使”称号的相关证章、证书和牌匾(尽管该公司董事长早就不知去向,此案仍即将一审判决)。1998年特大洪灾后,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一次大型赈灾义演上,许多人上台对着电视摄像镜头庄严地将捐款信封投进了密封的捐款箱内,可是工作人员事后发现,竟有一半信封是空的。 对这些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以极不负责任的方式骗取社会声誉的企业或企业家行为,公众的做法大多是从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的角度加以揭露或抨击。但我更欣赏的,却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等单位的做法:对簿公堂,用诉讼的方式讨回公道和尊严,挽回损失,唤取社会诚信和公共道德伦理基本价值观的回归。 其实,对公开认捐行为的践诺,决不单单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尤其是像上述通过新闻传媒发布的“认捐秀”,就完完全全是一种纯粹的民事法律活动了。在那种场合所承诺的一切事项,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合约的组成部分,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否则就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约行为。 我们的经济文化中天生缺乏民事法律传统。有人认为,人家答应给你捐款,那纯属高风亮节;过后不给了,也错不到哪里去,最多就是个“靠不住”的问题,我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不跟你玩不就成了。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主导下的行为方式,跟现代法治社会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法则,是格格不入的。 实际上,上数案例还不仅仅只是个践约爽约的问题,过错方的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了事实上的经济财产损失和社会声誉损害。譬如,已经选好了校址,发生了前期投入,有关单位承诺捐助的建设款项却到不了位,这样的损失——至少是直接损失——就理应由认捐单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而捐款不能兑现,募捐机构的社会声誉也将受到一定的损失,这其中的主要责任,也应该由认捐者承担。 借捐赠活动制造广告效应,并恶意爽约,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舆论固然要加以谴责,而法律的制裁却是更重要的。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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