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可对抗常理和民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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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 06:53 中国青年报 | |||||||||
郭之纯 2002年,四川星河建材公司向绵阳市邮政局交寄商业函件250多万件,根据协议累计支付邮费59万多元。但后来却发现,很多函件竟然被卖到了废品收购站。星河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权利并索赔,今年8月5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邮政法》做出判决:驳回星河公司对省邮政局、市邮政局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负担22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且不说星河公司这些商业函件被毁有多少潜在损失,只就其付出59万多元邮费却未得到应有服务,不仅得不到补偿却还要承担巨额官司费用来分析,该公司在这场官司中简直是比窦娥还冤。如此判例,显然已经超出人们所能理解的常理。这已经不是个分寸问题,而是从根本上颠倒了是非。 但据悉,这样的判例却是按照《邮政法》做出的。 从法律出发,却最终损害了法治精神,这种现象无论如何也是不正常的。当然,星河公司还有上诉的机会,该结果并非“最后的结局”,但笔者认为该判例的出台本身就已经贻害无穷,将极大地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新闻中披露,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邮政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邮政法》。而《邮政法》明确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诉争邮件为《邮政法》所规定的“平常邮件”而非“给据邮件”,因此,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看来,之所以发生如此让人难以理解的现象,假如法官、法院没有曲解法律,那么,就一定说明某些法律如《邮政法》存在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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