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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子学经济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 17:41 中评网

  我刚读研究生的时候,导师曾给我开了一个必读书目。里面除了哈耶克、布坎南、诺斯、斯蒂格勒这些诺贝尔级经济学大师们的著作之外,还有一本书很特别,那就是老子的《道德经》。后来,我终于抽时间把这本我小时候就耳熟的书读了一遍。结果,我发现我见识过的那些现代经济学观点,有不少与《道德经》里的思想颇为契合。更让我欣慰的是,有些我从学习经济学以来就一直萦绕脑海的困惑,竟也在这古老哲学的启示下恍然大悟。这使我想到了布坎南的一句话:“科学的经济学是作为社会哲学的一种副产品而问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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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先从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这个话题说起。经济学里的这个主题和文学中的爱情主题一样,有着永恒的魅力。不难看出,老子哲学的基本格调是倾向于自由放任一派的。“我无为而民自化,我无事而民自富。”为什么会这样?道使然。何谓道?虽然老子早已说过“道可道,非常道”,但我还是忍不住想谈谈我的理解。在我看来,所谓道者,指的是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这种自发形成的秩序也曾被亚当.斯密不无敬畏地称为“看不见的手”。市场上形成的经济秩序是这种自发秩序的典范和坚实基础:每一个进入市场的人都是持自利动机的,他们通过交易达成合作,从而在实现自利动机的同时也造福了他人。从整体社会来看,这种市场秩序提供了一种资源配置的分配机制,它能够最近似地反映出市场参与者的评价的最大化。因此之故,市场机制可能是人类所能够创造出来的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

  老子激烈地反对国家干预,他说,“为者败之,执者失之”。这说的是,谁去干预,谁就会把事情做坏。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这是因为:政府只有首先充分了解每个公民的利益和偏好,并能据此求出社会总体利益,才能胸有成竹地去干预经济,但仅此项准备工作便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因为甚至每个人自己也只能在进入选择过程时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所以政府是无法获取这些信息的。中国有句古话:“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哉?”,说的是政府为什么不能干预的原因;西方有句谚语:“鸟以为把鱼举在空中是一种善举”,说的是政府强行干预的后果。

  退一步讲,即使政府能够无所不知,能够充分体察民情,但在干预措施的执行过程中,也常常会偏离其初衷。因为政府官员有其自身的利益,这种利益和民众的利益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这是因为政府和公民之间在客观上是一种代理人和业主的关系,他们的信息分配本来就是不对称的。考虑到这一点,政府干预的有效性就要大打折扣。

  诚然,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承认市场机制有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市场缺陷并不就是政府干预的充分理由,市场做不好的事情并不意味着政府去做就一定做得好。许多人还幻想让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同时登场、双剑联袂,据说这样可以扬长避短。遗憾的是,一加一等于二的公式在这里却是不成立的,这就好比十字路口的交通岗上不能有两个警察同时指挥,否则司机和行人将会无所适从。从实践上看,政府干预往往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也常常是好心酿成了大错。这正如《道德经》里所说的,“天下多忌讳则民弥贫”、“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更精彩的是,老子沿着这条思路一直推出:“大道废、有仁义”。我想这是因为既然道德也是人们自发合作中的产物,那么如果再人为地灌输所谓的“仁义”,不是和人为干预市场经济秩序如出一辙吗?想想我们过去推行的那些“左”得出奇的所谓“共产主义道德”,比如“毫不利已,专门利人”;又比如“做永不生锈的螺丝钉”,再看看今日道德滑坡的现状,不能不让我们去深思这二者之间究竟有什么联系。当我回过头来再读《道德经》时,真有点如梦初醒的味道。

  如果仅仅是说到这儿,我觉得还有触及老子哲学的真义。在我看来,政府干预和自由放任之争无非就是“有为”和“无为”的分歧。老子的高明之处恰恰在于他已经超越了这种争吵。常人以为老子思想便是“无为而治”,其实这种概括并不准确。依我看,老子的核心思想应该是“为无为,则无不治”。照这样来看,老子就不是主张政府完全撒手不管,而是反对象“有为”论者主张的那种霸王硬上弓式的行为。老子主张的“为”是要遵循“无为”的原则去做,换言之,要对自然形成的社会秩序保持充分的敬畏。这无疑需要一种更高明的统治手段。

  说到政府的作用问题,有关的文献可称得上浩如烟海。我在此只想强调与制度有关的两个方面,即政府在制度深化和制度创新方面的作用。先说制度深化。虽然制度往往是人们自发形成的,但同时也要看到,制度又必须依靠一种外在的、人为的力量加强其效力。康芒斯是制度学派的先驱之一,他把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这个定义虽有欠完备,却正中要害。这是因为,一种制度只有在全体当事人都能严格遵守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但在自发的情况下,这个条件却是无法实现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制度不遵守。虽然一种制度能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促进人们的合作,它从整体利益上是最优的,但个人出于个体利益的考虑并不一定遵守它。国为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每个人在消费它时都想做一个“免费搭车客”,比方说,都希望别人是雷锋,自己则不妨自私一些,都谴责别人的假冒伪劣,自己的假冒伪劣产品却另当别论。正因为如此,诺斯曾说,如果只接受新古典假设,即仅仅假定每个人都是追求私利最大化的经济人,那么社会将会倒退到一个尔虞我诈、暴力相向的丛林时代。与制度深化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制度不统一。自发形成的制度由于其自身的逻辑以及客观条件的制约,往往只局限于一部分人之间。不同制度背景中的人们在交往时难免产生隔阂和磨擦,从而限制了合作的扩大。由于上述两个原因,使得制度需要外力的强化,政府的作用也无疑在此。具体地讲,我所说的制度深化包括:非正式制度(包括道德、观念、惯例等)的统一;将非正式制度转化为正式制度,如将合同的惯例制订为合同法。正式制度的基本特征便是成文,成文在很大意义上也意味着意见的统一;用奖罚手段加强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执行。从政府的这些任务来看,它必须具有最大的强力手段和权威性。因此,从根本上说,政府的力量是通过威慑表现出来的。《道德经》里说:“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意思是说,如果人们已经不畏惧统治者的威严了,那么最可怕的事情就将到来。由此可见,老子及其追随者们一向是很重视法治的。司马迁作《史记》时将老子和韩非子同列一传,现在的人们虽然会对此觉得不可思议,但在汉朝时,人们对黄老学派的认识确是如此。

  接着来看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这一点在《道德经》中并未谈及。我在此主要是介绍诺斯等人的思想作一补充。制度创新过程中的角色有两个,即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其中第一行动集团的任务在于发现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拟定创新方案、并说服第二行动集团与之合作。第二行动集团协助实施创新方案,并在创新成功之后与第一行动集团分享收益。在自下而上的改革中,第一行动集团是有关的利益集团,第二行动集团则是作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政府。在自上而下的改革中,第一行动集团是中央政府,第二行动集团则是其它组织,比如地方政府,行业公会等,也有可能直接就是民众。在自上而下的改革之中,政府通过宣传来说服人们遵守新制度,或是通过立法执法强制人们遵守新制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中,政府适于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唱主角:一、政府机构完善而私人市场发育不成熟,这在后进型现代化国家中最为典型;二、潜在收益的获得会受到私人财产权的阻碍,比如环境保护问题;三、潜在收益具有外部性,从而产生“免费搭车现象”,即个人不愿承担制度创新的费用,“三个和尚没水吃”说的就是此种情况;四、制度创新有利于一部分人但却将损害其它人的利益。事实上,凡是较重大的改革,定有政府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政府与整个社会相比,虽然只是少数人集团,却往往起着扭转乾坤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比社会力量强大是理所当然的。不强大的政府就不是好政府,因为它无法完成其在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使命,这也正象是“意志薄弱的人不可能真诚”一样。

  说完了政府在制度深化和制度创新中的作用,我还想补充一点。诺斯有一句名言:“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考虑到到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是经济发展的源泉,这名话实际上说的便是,政府既能通过制度深化和制度创新确立和完善制度,并使之最有效地发挥作用,也是压制和阻碍新制度形成的最大阻力,这时它是制度僵化症的首恶。同时,政府也是使制度沦为为少数人利用的原因,这就产生了制度的畸化。我想把这种观点称为“制度经济学中的辩证法思想”。这种辩证的思想在西方经济学中已是凤毛麟角,而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却层出不穷,尤以老子学说为代表之作。到最后我想用一个小故事作为结尾:魁奈是法国重农学派的始祖。他对于中国的文化却深为折服。有一次法国皇太子曾问他:“如果你是皇帝,你将如何统治?”魁奈的回答甚为简洁,他说:“道(the law)”。有的研究者已指出,重农学派以致整修古典政治经济学都深受中国哲学影响,只是年代久远,这个传统也渐渐湮灭。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本世纪物理学的发展已使得科学思想向古老的东方哲学回归。玻尔就曾用八卦和太极的图案作为哥本哈根学派的徽章。经济学的发展是否也会走这条道路呢?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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