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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村妇女的基本财产权——土地承包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11:44 中评网

  农村土地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是当前党中央在农村加紧落实的一项基本政策。总的来说,这项政策的落实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展了延包工作,其中不少地方把承包期延长到了三十年。但是,这项政策的贯彻在许多方面不尽人意,离党中央的部署还相差很远。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在延包工作中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较男子的土地承包权更不容易得到保障,有的地方严重践踏了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利,公然漠视社会主义男女平等原则,给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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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土地延包工作中歧视妇女,主要表现为强行剥夺处于某种婚姻状况的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有的妇女嫁出村外后,其在本村的土地承包权被收回,夫家村也不给划拨土地;有的妇女招了上门女婿后,不仅上门男子得不到土地,妇女本人的土地承包权也被强行收回;有的妇女嫁给城镇非农业居民后,户籍并没有改变,本人与子女并没有离开乡村社区,土地承包权却被强行取消。凡此种种,都严重违反了中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给农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投下了阴影。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党中央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所制定的重要政策,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这项政策,意味着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不能因婚丧嫁娶而丧失土地,人口变动引起的土地占有量的差异应完全由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自愿交易来调整。这项政策对于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实现男女平等,尤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土地资源紧张,人均占有耕地甚少,一两亩土地是农民维系身家性命的根本所在。在我国农村经济仍然十分落后的情况下,农民是社会中的弱势集团,其中妇女又是各种权利更易遭受损害的一个方面。在这种背景下,保护农民的权利,特别是保护妇女的权利,就是尊重他们(她们)的财产权,而目前这个财产权主要就是土地承包权。如果土地承包权被剥夺,农村妇女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就要丧失,其他社会权利就会相应削弱,农村妇女就会处于对男子的依附地位。出现这种状况,不仅完全背离尊重妇女、提倡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原则,就连现代社会尊重起码的公民权利也谈不上。解放妇女、提倡男女平等是我们党几十年的奋斗目标,如果这一目标毁于农村土地关系的调整过程中,那将多么令人痛心!

  在土地延包工作中践踏妇女的权利,根本原因是乡村干部的利益在作祟。我国农业用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但集体本身在土地分配中不可能有决定性的意义,土地分配常常要通过集体的代理人--乡村干部来实现。土地事实上是乡村干部掌握的一种非市场资源,市场规律不能制约乡村干部的权力。在乡村政治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权力也很难得到人为的监督。不受制约的权力很容易滋生腐败,而利用土地分配权力中饱私囊是某些乡村干部的便当选择。据调查,不少地方的干部热衷调整土地,原因是每一次调整都意味着干部权力的扩大和利益在增加。而我国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传统意识,为乡村干部剥夺某些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提供了条件;但这仅仅是条件,而非根本原因。解决某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被剥夺的问题,根本办法是监督乡村干部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对于那些恣意违反党的政策的干部应该严肃处理。司法部门应该把剥夺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当作侵害公民财产权来对待;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应该立案调查,秉公判决,而不能敷衍塞责。

  有的乡村干部把剥夺处于某种婚姻状况的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当作“村规民约”加以固定化,并把责任推给村民集体或村民代表大会,这在政策上和法理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土地承包权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所有农民的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加以剥夺。在一个法制国家,不用说一个村民代表大会,就是各级政府组织,也不能任意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对于剥夺行为造成的后果,剥夺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一问题上,要通过深入宣传党的土地承包政策,彻底清理那些与党的政策相违背的“村规民约”,真正确立男女之间的平等的土地财产权。

  土地延包政策在一些农村妇女那里发生问题,也反映了我们在政策设计上的缺陷。一方面,因为土地延包具体工作中的复杂性,我们的政策包含了“大稳定,小调整”这样的规定,但这个规定往往被一些乡村干部用来钻空子,把“小调整”变成“大调整”,进而在不该调整的时候也去调整。另一方面,在少数情况下,的确会发生因人口变化而导致土地太少以致不能养家糊口情形,使农民丧失了生存的基本手段,而我们的政策没有充分考虑这种情形,没有提供解决这一问题的规范性的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土地承包法”,应正视这两方面的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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