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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不能免责 媒体还有多大生存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16:46 中国青年报

  读了“青年话题”8月13日《国家机关的盖章不能免除媒体责任》一文后,我想:如果国家机关盖章的稿件都不能免除媒体的责任,那么媒体的生存空间还有多大?

  之所以想到这个问题,是因为近年来涉及媒体的名誉权诉讼逐渐增多。一方面,名誉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新闻事件应当具有知情权,媒体报道新闻事件的权利同样需要法律保护。正是因为这两种权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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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因此在理想状态下,媒体的新闻报道应当做到客观、真实。

  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新闻工作自身的特点及媒体自身能力的限制,媒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做到客观、真实呢?我认为,在权利发生冲突的领域,民事主体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以民事主体能够做到的一般的注意义务为限。一是,由于新闻自身的特点在于及时性,即能够及时将发生的新闻事件予以报道,从时效上要求媒体对于稿件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核实后再予以刊登,与新闻报道应做到“新”的要求是相悖的;二是,媒体自身的能力限制,媒体不可能将反映新闻事件的每一个稿件予以核实。因此,如果因新闻报道失实而侵犯公民名誉权,不能以媒体承担法律责任来维护公民的名誉权,因为这样将导致媒体自身无法生存下去;媒体可通过在显著版面上公开道歉、刊登受到侵害公民的声明等方式对公民的名誉权进行恢复。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公民的名誉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予以均衡,为媒体留下足够的生存空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有界定:报道失实后,媒体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的,才能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正是由于涉及公民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许多媒体把要求新闻稿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免除自己责任、实现自我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行使权力(利)重要凭证的公章,单位负有对它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看到的是,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范畴之内的行为规范,同样也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同时属于法律范畴中的一种行为规范。因此,无论公章用于正式的公文,还是用于对某一事实的证明,单位都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对于加盖公章所证明的事实承担责任。因此,在新闻稿件中,单位只有对其中的事实进行核实之后,才应当以单位的名义做出真实性的证明;而一旦做出真实性证明,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它就应当对于事实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媒体基于诚信原则,有理由相信单位加盖公章的稿件的真实性,从而免除自身对于新闻稿件核实的义务。因此,媒体不应当对加盖了公章的稿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在媒体自身的生存空间本已艰难的社会环境之中,对于加盖公章的稿件应当免除媒体的责任,否则,媒体的生存空间将更加雪上加霜,并严重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于新闻事件知情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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