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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如何不因还贷率低之“噎”废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 14:44 《中国经济周刊》杂志

  ★文/张谋贵

  据统计,截至2004年3月底,我国共有180万名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申请总额达140亿元;有85.5万名学生申请成功,获得总计69.5亿元的贷款。助学贷款帮助了许多的贫困学生顺利地完成了学业。但学生的还贷率却非常低。据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岳麓山支行提供的资料:中南大学2003年毕业的学生中,有173人应还贷款,今年第一期贷款的还贷率仅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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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贷款截止到3月20日,有129人没有还贷,还贷率仅为25.4%。今年5月,全国各地很多商业银行已经停办了这项贷款。

  助学贷款缘何停办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等8个城市进行了试点。可以说这种试点很仓促的,只是完成了办理试点,没有完成一个助学贷款周期试点,根本不知道未来的还款率怎样,是否能持续下去。这种助学信用贷款制度与其它个人消费贷款相比,必然潜藏着更大的风险和缺陷。

  助学贷款在全国各家商业银行都遭遇到如此尴尬的局面,不能说是一家银行或学校管理原因造成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目前的助学贷款制度上的缺陷,停办的结果是必然的。

  首先,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助学贷款必然存在巨大的信用道德风险。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刚刚起步,目前全国仍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以个人为主体的信用规范与法规的建立还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开办大规模的“信用”消费信贷,道德风险很大。目前我国其它个人消费贷款发展得好的,如房地产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是以抵押和质押的方式运作的,并不是凭个人信用获得贷款的。有人认为高校大学生是高素质群体,整体道德信用就会相对较高,但这不表示就没有道德风险。如果仅仅因为“认为”某个群体诚信度高,就要求其他社会机构(包括经济实体)对他们投以100%的信任,就有些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了。

  其次,制度风险。与其它消费信贷相比,国家助学贷款本身存在着更大的制度风险。银行在给高校贫困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时,是“贷贫不贷富” (而其它贷款“贷富不贷贫”),经济越困难的学生越有可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也不需贷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说是“信用贷款”,其实银行对贷款对象的“信用”也无从考察。放贷对象未办理过借贷业务,无任何信用记录,因而对其信用程度就无法考证,而贷前评估则是发放贷款的首要程序,由此发放的信用贷款就和有关信贷规则相冲突,这种风险比其它贷款大得多。

  第三,经营管理风险高。一是助学贷款笔数多,金额小。据业内人士介绍,一般每笔为5000元到5万元,但其操作流程同贷一笔10万元的款别无二致,一旦助学贷款发生呆坏帐,收贷成本远大于贷款本金,因此投入产出严重不对称,银行“吃力不讨好”。二是由于银行占有的信息非常不充分,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很大部分是外地生源,对于银行来说,国家助学贷款实际上变成了一种异地贷款,银行无法获取借款人的全部信息,只能被动地依靠学校提供的资料来判断学生的贫困程度。三是人才流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作为大学生的借款人毕业后流动性较大,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去向、就业状况、调动频率都会给银行信贷管理增加难度,从而带来管理上的风险。而且对每个学生未来能否顺利就业,银行是无法确定的,一旦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就会出现贷款违约。

  制度完善助学贷款

  今年7月底,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新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新政策出现了五大变化:学生在校期间免交贷款利息,原来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和学生个人各负担50%的规定改为,借贷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还贷年限延长到6年,原来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的规定改为6年内还清;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不再指定,而是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将被曝光;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贷情况挂钩。

  “不让一名学生因为贫困上不起大学。”这是政府的庄严承诺,不能因为这项制度出现了问题就停止这项业务,还应从更多方面尽快加以完善。

  完善和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一是在大学毕业学生的档案上加一项内容,记录毕业学生贷款情况,今后还款情况。这样的个人信用记录,有利于用人单位监督大学生还贷,也有利于大学生为了良好的信用记录而自觉还贷。二是建立以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为目的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为了便于对个人资信进行跟踪调查和资源共享,无论助学贷款的获得者毕业后走到哪里(就业、升学、提升、创业和出国留学)都会接受各用人单位查询。三是建立一个完备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从事前个人信贷的授信到事中监管以及事后还款方面都应涉及到,从而为开展个人信用(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法律依据。

  变换贷款发放方式。改现行高校组织在校方所在地商业银行集中贷款为由地方教委或乡镇教育部门组织学生户口所在地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分散贷款。此举既便于贷款行掌握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就算学生在异地就业,也可以通过其家长或亲友催收;同时还分散了现行贷款行的放款及清收工作量。由于家庭居住地相对固定,银行能较容易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及其子女毕业去向,有利于及时收回贷款。这方面,浙江、辽宁河北等省的一些地方都试行了这一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说本息还贷率较高,有的地方达100%。

  成立专门机构对助学贷款进行管理。现在我国的助学贷款是由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的,成立专门的助学贷款机构可以使助学贷款的回收更为高效。这一点,不妨借鉴一下日本的做法。日本的育英会就是作为一个专门机构发放学生贷款,并且制定了高效的追讨办法以降低拖欠率,学生逾期不自动前来偿还者,由育英会派人员前去收缴,若再不偿还则诉诸法律。日本的这种追缴方法使得贷款拖欠率得以很快下降。

  政府、学校、银行要共同分摊贷款风险。助学贷款是一项信用政策贷款,带有扶贫和支教性质,面临的风险自然较大,但不应全由银行来买单。应由政府、学校、银行三家其同按比例分摊。政府应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保证担保者,这也是国际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投资——收益原则。高等教育为国家培养了许多人才,受益最大的是国家,因此,政府应该承担助学贷款的主要风险。近年来高校学费上涨较快,银行为高校提供助学贷款,高校也是受益较多,摆脱了以前高样教育经费紧张的局面,因此高校也应承担一定的风险。具体办法是可以从学生的学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助学贷款风险基金,用于助学贷款的损失。银行是金融企业,只要是贷款都有风险,助学贷款也不例外,因此,银行应该承担略高于正常贷款的坏帐损失风险。

  延缓毕业证书的发放。有的高校对有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缓发毕业证书,督促他们还贷,收到一定的效果。当然这是不是办法的办法。这样做可以,但不能违法。缓发毕业证书的前提是发给毕业学生有期限的证明材料,以便他们在市场上能就业。到一定的期限,还了贷款的学生可以拿到期的证明材料换取毕业证书。

  资料:

  助学贷款之路

  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8个城市进行试点。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但由于此项贷款不良贷款比率较高,国内各商业银行已暂停对大学生的助学贷款。本应成为大力提倡、兼有扶贫和支教性质的实践,正在变得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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