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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的个人权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4:25 中评网

  一、我们有多少权利?

  我们身处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诉求泛滥的时代。对比于一个世纪以前的人类,我们拥有更多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以及更多闻所未闻的权利伸张。如果像政治学耆宿张佛泉先生所言:“诸自由即诸权利”,则今天的社会应该可以说是一个自由呼声最高、权利意识最强的社会。当然,权利意识及权利诉求并不等于实际存在的权利保障,所以权利诉求高涨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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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一个社会已经成为人权完备的社会。但是随处可闻的权利诉求仍然让我们相信自己拥有许多权利,而且我们不应该“让自己的权利睡着了”。

  我们到底有多少“权利”已经醒来?又有多少“权利”依然沉睡呢?宪法中规定的基本人权大概是每个人最清楚意识到的基本权利,这包括:人身自由、居住迁徙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秘密通讯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以及直接以权利为名之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请愿诉愿权、参政权、国民教育权等。宪法未曾以自由或权利形容,而解释上经常被纳入权利保障范围者还包括社会福利保险、健康医疗、文化艺术发展、以及弱势团体(如妇女、原住民、残障者)之特别待遇。这些权利规定得并不明确,但是已提供了一个足以发挥充分想象的空间,使学理上的辨析与司法上的解释产生不少有意思的争论。

  争论往往不在于“我们有哪些权利”,而是出现在“权利碰上了权利”。我们可以举几个较显著的例子来说明这种权利诉求的困境。

  首先,我们都熟悉一个新闻媒体上常用的口号:“人民有知的权利”。所谓“知的权利”并不是宪法所明文保障的国民教育权,而是指“人民有被告知种种关于公共事务如何发展”的权利。宪法上没有这种权利的规定,理论上这可能属于言论出版自由及人民参政权的某种结合与扩大解释。但是不管它的法源何在,新闻工作人员以此为尚方宝剑,扛起摄影机及麦克风深入各种人们想要了解的事件领域中 ── 不管是立法院的议事堂还是凶杀案被害人家中的浴室,他们“负责地”做起“第一手的报导”,务使您“知的权利”没有受损。可是另一方面,不满自己整天被追踪报导的“公共人物”也有话说,他(她)们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政治人物及影视明星固然抱怨自己私生活无端曝光,车祸或命案的死者家属也常怒斥媒体对被害人秃鹰式猎摄所造成的二度伤害。然则我们“知的权利”与“隐私权”的分际何在呢?

  其次,“发展权”和“环境权”的争议也是一个众人耳熟能详的冲突。主张开发土地、增进地方繁荣、创造就业机会的人认为经济发展是人民应有的权利,而主张保护自然环境、防止公害扩散、实践世代正义的人则认为人们拥有享受青山绿水、干净空气的起码权利。他们并不仅仅视自己的主张为一种“意见”,而是宣称这些主张属于“权利” ── 属于一种法律未曾明文规定,但是其基础无可置疑的自然权利或基本权利。

  再以日前台北市喧腾一时的“废娼事件”为例。主张废除公娼的市府官员及民间人士认为每一个人都有不容侵犯的身体尊严,因此娼妓制度的存在是现代国家的耻辱,政府应该以公权力铲除此一违反基本人权的剥削体制。相反地,反对废娼人士在他(她)们所列举的种种对抗理由中,也包含了权利的诉求 ── 女性应有自由从事性交易工作以谋生计的权利、独居男性应有合法满足性需求之权利、以及女性应有透过性交易开发自身情欲空间、颠覆家庭制度束缚的权利。这个争议体现的不只是传统社会主义反异化论对抗自由主义色情宽容论或后现代主义情欲自主论的矛盾,一旦加上了“权利”两个字,它们也是权利诉求冲突的典型事件。

  依着同样的角度观察,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充满矛盾冲突的社会争议。譬如政府为了减少社会成本所强力实施的戴安全帽政策,面临的是机车族抗议政府过度介入人身幸福安危自主的原则;少数族群为了保护文化资产所要求的使用母语之权利,面临的是多数族群为了建立沟通可能性而强制实施的国语政策;学生要求图书馆全年开放的权利对上职员要求周休二日的权利;医师号称保障病人权益而不释出处方笺对上药师基于同一理由所主张的调剂权……。这些权利诉求已经远超过十七、十八世纪西方思想家所建立的天赋人权范畴,也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但是并不妨碍人们振振有辞地称之为权利。

  权利诉求似乎依着一个逻辑在不断地复制:只要在我想要做的事情上面冠以权利之名,它就立刻成为一种我本来应该享有的东西。防止我完成这种心愿的障碍,同时也侵犯了我固有的权利。如果这个推测没错,那么我们可能还得面对更多(或甚至无止境)的权利要求。学童接受国民教育的权利可能会扩充为人人都有接受完整大学教育的权利;妇女摆脱家奴地位的权利可能会发展成要求国家负担育幼、养老等照顾工作的权利;而一个人因各种不利条件无法找到适当婚姻对象的主观挫折,则可能转化为要求政府扮演超级媒人,以满足感情安顿的制度性权利实践体系。这并不是危言耸听,事实上传统权利观念由消极不受侵犯蜕变为积极要求他方协助实现,以及现代政府日益扩大职能的客观发展,已经为这种权利诉求泛滥的政治社会奠立了相当基础。如果人们在口蹄疫的冲击中可以喊出“我们有吃猪肉的权利”,并且要求政府官员为了老百姓吃不到卫生的猪肉下台,那么要求人人拥有自己的住屋或享有“轰轰烈烈谈一次恋爱”的权利,大概也不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事。

  二、什么是个人权利?

  权利诉求的快速繁衍自然使稍具反省能力的人感到困惑与不安。如果权利伸张只是每个人主观欲望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权利论述将会迅速失去其正当性与吸引力。在轻易赋予一项主张“权利”之名以前,我们必须思考“凭着什么理由,或是在什么条件下,一件事情才成为我的权利?”这种思考与反省指向政治社会哲学的关怀,而权利的观念史研究则有助于我们厘清一些问题。

  在目前国内仅有的一本关于自由与权利的精心著作中,张佛泉曾经指出:" right " 之原始意义为“直”(straight)。“直”原本为物理现象中的一个描述,如“直线”、“直角”。但是用在道德或政治领域中,right 同样有“直”或“尺度”之义。他说:

  吾人以“权利”译 right 一字,早已成为法律名词,欲想改正,已极困难。但吾人必须切记,“赖它”之原义为“直”、为“是”、为“尺度”、为“理应”," human rights " 为“人直”、为“人之理应有者”。(注一)

  张佛泉注意到“权利”与“正直”、“尺度”之原始渊源,但是他并没有解释一个关键性问题:为什么客观性的“尺度”概念会演变成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主观性的“拥有”主张?换言之,right 如果原本指涉“直、正确、应当”,那么 human right 就是“人之应当(成为之样态)”或“人之应当从事者”,为什么它会转变成“人之理应『有』者”呢?从客观性的尺度衡量(人应当行其所当行)到主观性的欲求主张(我拥有……之权利),这个转变其实正是整个问题关键所在。

  我们试着从西方学者对“权利”观念的研究来挖掘更多信息,也许可以补足张佛泉的不足。理查德?达格(Richard Dagger)在一篇探溯“权利”概念起源的文章中告诉我们,“权利”确实与“正直”息息相关。英文的 right 、德文的 recht 、法文的 droit、意大利文的 diritto 等,都源自古拉丁文的 rectus 及 directum。rectus 是“正直、笔直”(straight),directum 有“精确”之意,两者都与“正确、正直的标准”有关。rectus 可以进一步上溯至古希腊文的相关字眼 orektos,或梵文 riju,同样也都有“直”或“正直”之意涵。因此毫无疑问地,今人所使用的“权利”一词,在字源上原本为“正直、应当”之意。将 person 与 right 联结在一起,表达的是“我应当做件事,因为这是正确的”,它不是现代人所说的“我可以做这件事,因为我有权利这么做”。(注二)

  然而这种古典意义的“人直”,又是如何转变成现代意义的“人权”呢?达格认为这里涉及社会秩序的重大转变。在古代社会(一直到中世纪末期为止),辨识一个人的方法是认清他在社会中所居处的地位或扮演的角色,而那个人应该做什么行为也与其身分地位相关。“人直”表达的不过是说:“我应当这么做,因为我的地位或角色要求我这么做”。无怪乎 right 与尺寸或标准的意义不可分开,因为每个人正确的为人之道就在社会阶层所规定的行为模式之中。君王有君王的 right,封建骑士有封建骑士的 right,它们的表现方式不同,但都依附于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阶层体系。

  近代社会秩序的剧烈转变预示了 right 观念的流变。当封建阶层与地位关系逐渐崩解消逝,一个人应当做什么事就不再依附其社会地位,而是奠基于他“身为一个人”的单纯角色上。人与人不再严格区分阶级、文化、种族、性别,而日渐形成无分轩轾的人类。单纯的人类是平等的,因此人们享有的自然权利也是平等的。过去一个人依其身分地位而有种种社会实践上的“权利义务”,今天则每个人都在普遍人性尊严的原则下享有一体适用的基本权利。“权利”的词眼留存了下来,其内涵却与古典意义南辕北辙。(注三)

  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观察这种社会秩序的转变,同样可以找出许多印证达格理论的记述。柏拉图的《理想国》描绘了一个体现正义原则的城邦,其中每个人依其所属阶层“各尽其职、各安其位”。这里他关切的是人人是否实现其真正的利益,而不是什么自由选择的权利。正义(justice)与各人实践其内在的“善”(good)有关,与近代人所强调的“尊重我的权利”没有关联。诚如艾文(Terence Irwin)所言:

  柏拉图的道德学说与亚里士多德的一样,都不曾赋予个人所谓权利。……他的“爱”的理论容不下康德式的“视人为人的尊重”;基于同一理由,他的“正义”理论也轻忽了权利的论述。……由于柏拉图看不出一个自主而能选择的人有什么特别价值,因此当个人自由与一个人的(真正)利益相冲突时,他没有理由去尊重个体的自由。(注四)

  西方人真正开始产生权利意识是在中世纪末期到近代初期,约略从十五世纪到十六世纪。文献上比较显著的记载是十七世纪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因为这本书不仅开启了近代政治哲学原子论、契约论、主权论的讨论,同时对“权利”语言也有一个革命性的定义。霍布斯说:

  著作家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 ── 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 ── 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谈论这一问题的人虽然往往把权(ius)与律(lex)混为一谈,但却应当加以区别。因为权(RIGHT)在于做或者不做的自由,而律(LAW)则决定并约束人们采取其中之一。所以律与权的区别就像义务与自由的区别一样,两者在同一事物中是不相一致的。(注五)

  当霍布斯把“权利”与“法则”分开,他的思想反映的正是 right 由“客观行为标准”转变为“个人拥有的自由”之剧变。此一发展并不局限于霍布斯一个人,从稍早的格老秀士、到之后的史宾诺莎、洛克等等,西方政治思想越来越摆脱以良善生活或德性为中心的论述,而朝向权利理论发展。权利不再是封建秩序中每个人行为的正当尺度,而是个人自由的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范围也从早期的“生命、自由、财产”逐步扩增为包括工作、福利、婚姻、教育,乃至于同性恋、环保、以及多元文化的承认与尊重。从一个角度看,这种“只因我们是人,所以理应享有种种权利”的信念确实是近代人类文明得以突飞猛进的因素之一。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今天权利诉求不断繁衍以致泛滥的可能根源。那么,我们该如何面对权利的扩充与冲突呢?

  三、如何证成权利?

  当代西方哲学家看待权利意识的繁衍往往有不同的感受。比较自由开放的人认为权利是我们最重要的观念,现代政治社会的成立就是为了实现最大程度的个人权利,因此权利越多越好。比较保守严肃的人则认为现代权利观念根本是无中生有的产物,由于它欠缺社会基础,实际上只是空泛的口号;而由于空泛的口号被当成真理来实践,因此现代社会秩序崩解、道德沦丧。我们姑且以自由派的德沃肯(Ronald Dworkin)与保守派的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为例,说明哲学家如何爱憎分明地看待个人权利。

  德沃肯是当代著名的自由主义健将,也是权利哲学的倡导者之一。他认为权利是个个体化的概念,恰好与集体性的目标有所区隔。一个人拥有权利,表示他能享有某种机会或资源以促进其利益。这种政治权利绝对不能为了增进集体的福祉而被打折扣,所以衡量权利多寡的方式,往往就是看它能对抗多少集体性目标的压力。权利是人类生活中的“王牌”(trumps),人们之所以拥有权利,并不是因为出身高低或是才能多寡,而仅仅因为他们是“人” ── 是一种具有安排生命计划的能力以及实现公道的人类(simply as human beings with the capacity to make plans and give justice)。(注六)从这种定义方式看,我们可以确定德沃肯的权利观念是典型的现代权利观念:权利是个体选择生活方式的保障,而人之拥有权利是由于其为普遍平等的人类。

  抑有进者,德沃肯主张权利具有某种“自然”属性。所谓“自然”,并不是指涉近代初期契约论者所假设的自然状态,而是肯定其保障个人选择的根本意义。权利的自然性说明了它们不是人为立法规定或假设性契约的产物。权利虽然经由人们立法建构而成形,但是立法建构皆有所本,不是任意创制发明所可比拟。在这个地方,德沃肯提出了著名的“建构模式”。他说:人类的道德直觉与道德理论之间必须有一种均衡的连结方式。“自然模式”假定正义原则乃是客观存在的道德事实,人们只需要去发现这些原则就可完成道德理论。“建构模式”则主张正义的直觉并不是什么独立存在的道德原则的线索,而是一个有待建构的理论之规约性特质。我们发展一个道德理论,就宛如雕刻家先找到一些事先发掘到的骨骸,将之拼凑成有限的参考架构后,再着手雕出符合骨架的动物模型。由于骨骸的规定性有限,因此模型无所谓必然的对错,甚至这个模型所表现的动物也可能根本不存在。在这种道德理论中,重要的是建构工作上的一贯性,凡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假定,就不能当做合理的权利学说之基础。准此说法,权利的本质是自然的(因为“权利保障个体选择的重要性”不容怀疑),但是其证成方式则是建构的(我们不能坐待“发现”权利,而是主动去论证一个权利哲学的体系)。(注七)。

  很显然地,德沃肯不只相信个人权利存在,并且有把握证明其存在。相反地,麦金泰尔认为个人权利根本不存在,而所有试图证成权利的尝试也都必归于失败。麦金泰尔以研究古典哲学见长,他提醒我们“权利”概念一直到中世纪末期才开始出现。权利既然如此晚出,则任何号称权利为普遍人性诉求之说法都不啻滥开空头支票。现代人相信我们拥有天赋、自然的权利,其实质效果就像古代人相信女巫及独角兽的存在一样。二十世纪的思想家有时会诉诸“道德直觉”以作为“自然权利”存在的依稀证据,但是麦金泰尔说:当一个道德哲学家必须引进“直觉”概念时,多半表示其论证已山穷水尽了。他以嘲讽的语气评论德沃肯的理论:

  德沃肯承认这些所谓自然权利的存在无法证明,但又辩称即使一个叙述无法被证明,也不表示那个叙述就不真实。这种说法当然没错,但是别忘了我们也可以用同样策略去辩护独角兽与女巫的真实性。(注八)

  麦金泰尔之所以根本对权利理论嗤之以鼻,乃是因为他相信古典哲学的目的论学说。目的论(teleology)主张万物皆有其内在预定的自然本性,凡是顺应其本性充分发展以臻完善者,即属该事物的最佳状态。就人类而言,目的论主张人以追求灵魂之美善为幸福生活的标的,而灵魂美善与否又表现于一个人是否具备种种德性并实践之,譬如勇敢、节制、慷慨、和善等等。因此,一个人应该成为怎样的人是有一定尺度可以衡量的,幸福的人生不是个体任意选择变换的人生,而是努力学习成为一个有德者的历炼。在麦金泰尔看来,近代权利哲学高涨,肇因于启蒙运动放弃了目的论的假定,误信人人可以设定自己想要呈现的人生。其结果是伦理价值相对化、虚无化,而社会上则充斥着无法共量的权利呓语。如果人类还存着救赎的期望,就必须断然悔悟,重建古典哲学及中世纪宗教信仰所开启的另一种道德体系。

  我们生存在德沃肯和麦金泰尔所共同生活的时代,或多或少也参杂着德沃肯与麦金泰尔截然不同的判断与建议。从一个方面来讲,我们都珍惜近代文明所预设的个人自由,以及政治社会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时而感到现代社会价值过于相对化,五花八门的权利宣称可能会使一个社会找不到判断是非对错的基本准绳。如果为了使生活秩序过得比较单纯质朴,而考虑恢复古代的伦理教育,我们会担心自己目前享有的自主性与生活方式的选择将归于消灭。而且社会经济的发展似乎也不容许我们倒转时空,重新建立所谓目的论式的德性秩序。反过来讲,权利意识由近代自然权利观念演进成今天的普遍基本人权,再由基本人权朝向无所不包的人权挺进,越来越暴露出其论证基础的任意性与贫困性。我们似乎到了必须小心反省权利意义与权利范围的时候。

  “个人权利”确实属于近代以降的产物,所谓“普遍而平等的基本人权”在本质上也确实近似一种信仰,而不是禁得起历史或社会哲学检验的真理。但是权利观念助长了近代文明的发展,奠立了自由民主社会的意识形态基础。从其结果上看,依然是利大于弊。当权利意识增长到各种权利诉求冲突难解之时,诉诸近代初期的自然权利论或本世纪初的普遍人权论都无济于事。比较可行的仲裁方式或许是运用具备沟通讨论性质的民主机制,也就是所谓的“审议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审议式民主强调一个议题所关涉的人群必须有充分表达意见、进行理性沟通的机会,它不预设议题必须遵循的方向,只在意该议题应该得到公开且自由的讨论。因此审议式民主并不必然有利于任何一种争执的立场 ── 不管是废娼或反废娼、戴安全帽或不戴安全帽、有权堕胎或无权堕胎……,但是经过各方人马淋漓尽致的表达与沟通之后,它至少比较可能使其决策在争议者心中享有正当性。它所预设的重要前提是争取权利诉求的人不能把自己的诉求当成永不退让的天赋权利,从而在民主程序之后仍然不承认民主决策的效力。当然这整个假定是极难落实的,因为不仅民主社会中的成员多半自私自利,而且传统自由主义的信念也仍然坚持某些基本人权或自由必须超越于民主程序之上 ── 不管是什么样的民主程序。可是坚持特定价值不也正是我们意识到权利冲突的起点吗?在民主程序之前,一个坚持色情书刊必须得到合法贩售权利的自由主义者,与一个坚持政府必须查缉以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的保守主义者,究竟有什么道德份量上的先天差别?除了民主程序之外,我们难道有什么更好的仲裁方式?在一个重要意义上,民主程序可能正是自由主义坚持自由价值的必然结果。当越来越多的自由权利被开发出来并形成对立冲突之局,民主审议就成了不得不然的调节机制,因为我们面对的再也不是简单的自由派或保守派之别,而是不同自命为自由派的自由主义价值之别。这种困境的内在意义,恐怕才是现代社会中所有提倡个人权利的行动者,所必须深思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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