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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抵债”实质是大股东抽回出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 15:44 经济观察报

  清议/文

  有人说当今社会处在一个潜规则盛行的时代,这的确是个现实。许多潜规则是拿不到桌面上的,但有一个似乎是例外,这就是“白马非马”。

  法律明令禁止的不做,做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一条人人皆知的明规则,其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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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可谓是“马就是马”。在利益驱使下,假如变换一种形式,使其看上去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事项,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一条潜规则,其逻辑是“白马非马”。

  用“白马非马”来诠释所谓“以股抵债”的逻辑似乎是再恰当不过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虽然大股东在股票公开发行之后大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具有抽回其资金的嫌疑,但只要不注销其股份,还存在归还的可能性,尚不足以形成抽回出资的事实。表面上看,在大股东无力偿还其占用的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情况下,以注销其相应股份的方式停止对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大股东无力偿还债务,“以股抵债”,似乎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由大股东主动提出“以股抵债”的要求,并在比照其事先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数额及净资产注销其相应的股份之后,大股东抽回出资的事实便得以成立,只是变换了一种形式而已。

  “白马非马”真的说得通吗?会计上判断合法性的基本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股东在公司登记之后抽回资金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会计问题。从会计上讲,无论形式如何,只要股东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之后注销其相应的股份,就等于股东抽回出资。从法律的角度讲,上市公司可以为减少资本而回购并注销其发行在外的股份。但是,上市公司回购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无论是款项支付,还是注销股份,都是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之后发生的。 “以股抵债”虽然在形式上类似于定向回购发行在外的股份,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于回购股份的款项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事先已经被大股东违规占用,形式上的回购及注销股份,实质上是在事后为大股东已发生的抽回出资行为补办了一个手续而已。当然,这并不是说上市公司回购并注销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是股东抽回出资的涉嫌违法行为,而是指事先发生的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具有变相抽回出资的违法实质。如果前后两个相互关联的行为中前一个行为是违法的,应当首先予以纠正或追究其责任,然后再判断后一个行为是否合法。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讲,在明确大股东需要为擅自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之后,应当启动“可归责性”程序,由大股东归还所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必要时不惜破产还债。“可问责性”与“可归责性”是公司治理一对非常重要的原则,“以股抵债”显然是与这一对原则相违背的。

  美其名曰的“以股抵债”,实质上涉嫌法律明令禁止的股东抽回出资行为。这一问题很值得深入探讨。

  相关链接

  7月28日,“中国传媒第一股”的湖南电广传媒股份公司公布了“以股抵债”方案,从而有望成为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实施的“以股抵债”首家试点上市公司。

  最近几年,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问题越来越严重,市场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这一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规范运作。原有的解决此问题的“以资抵债”形式,往往带来“债务问题表面解决了,但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不升反降”的问题。

  “以股抵债” 是指控股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抵偿其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按法律规定相应减少注册资本的一种偿债方式。上市公司则需要在全面清理控股股东关联欠款基础上,确定抵债总金额,并根据财务报表和企业现状,初步确认每股股份的抵债价格,据此确定抵偿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在通过相关法定程序后,对这部分股份给予回购注销。

  在当前证券市场大力推进上市公司解决关联欠款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大背景下,“以股抵债”无疑是解决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关联欠款问题的一个新举措,然而其是否能够真正解决关联欠款的问题,还需要市场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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