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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全能银行为基础的现代化金融体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 10:41 中评网

  1999 年11 月,中美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定。几乎与此同时,美国政府颁布了金融现代化法(Gramm-Leach-Biley 法案),废除了主宰美国银行体制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 下称GS 法案),准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互相进入对方的领域。这对于即将面临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金融市场开放挑战的中国银行业,是一个重大而且珍贵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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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颁布的金融现代法标志着,以银行证券分业经营为特征的专业银行制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寿终正寝,以全能银行制为基础的现代金融制度终于确立。

  世界各国的金融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全能银行制和专业银行制。全能银行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典型国家有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在专业银行制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是分业经营的,相互的业务一般不能交叉。美国和日本过去曾经都是典型的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日本是在1998 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允许设立银行控股公司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由来和废止

  美国是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始作佣者。该制度是在1933 年银行法(又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确立的。GS 法案第16、20、21 条限制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参与证券业务。第16 条规定,一般禁止国民银行和美联储成员行承销和买卖证券。第20 条规定,一般禁止国民银行和美联储成员行兼营以证券承销和分销为主业的经济实体。第21 条规定,禁止国民银行和美联储成员行与主要从事证券承销和分销的公司共用办公场所,禁止银行的董事、职员在公司兼职。一般而言,银行也被禁止经营保险业务。银行保留承销大多数政府证券的经营权。

  GS 法案是美国1929-1933 年经济大危机的产物。在危机中,美国有三分之一的银行破产,总数超过一万家。危机使议员格拉斯及许许多多的美国人民相信,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有悖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对股市大跌和经济萧条负有重要责任。国会的听政会列举了银行参与政府债券券业务的种种“罪状”,其中包括:危害公众存款安全,用不恰当的贷款哄抬股价,误导客户购买银行投资的股票。法案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得到顺利通过。

  然而,在GS 法案实施半个世纪以后,Benston 等一些美国知名学者对当年国会听政会的材料进行考证。结果发现,国会列举的理由和证据都不充分,有的证据是捏造的。

  学术界对分业经营一直贬多褒少,认为银行证券分业经营并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现代金融理论表明,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功能是缓解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没有金融中介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存在于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也就是说,相对于资金供给方,资金需求方对自身的活动和风险拥有更多的信息;相对于资金需求方,资金供给方在信息上处于劣势。信息不对称导致两个结果:一是逆向选择,二是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发生在金融交易之前,一些资金剩余者由于缺乏信息,选择不供给资金。道德风险发生在交易之后,资金供给方将资金用于不利于需求方的高风险活动中,而需求方又难以监管。

  金融中介集中资源和人才选择客户、监管客户,通过专业化的信息生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在所有的金融中介中,银行被认为具有信息优势。通常在企业上市发行证券之前,银行与企业已有往来关系,掌握了一定的客户信息。银行的信息优势使其在推荐、承销企业股票和债券方面具有优势。同样,银行从个人抵押贷款中获得的信息可以用于保险业务中。金融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益。全能银行的规模经济效应不仅来自对信息的再利用,而且来自对办公场所、资源、人才和销售渠道的规模利用。与此同时,客户可在一家金融机构得到一站式服务,从而减低交易成本。

  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当然也有潜在的问题。比如,银行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误导投资者,将公众存款不恰当地投资于证券,滋生行业垄断,等等。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分业经营并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方法。

  在有效的市场经济下,银行难以凭借信息优势持续误导顾客、将证券高价推荐给投资者。因为银行的不良行为必然破坏银行信誉,而受到市场机制的惩罚。从市场监管的角度看,设置防止资金挪用的防火墙、限定投资比例等措施可以有效防止银行不恰当地将公众存款投资于证券。而反垄断法也可以防治全能银行的垄断。

  事实上,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从70 年代开始纷纷进入对方的领域。金融创新使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界线日益模糊,监管当局对这些创新也采取了宽容的态度。早在70年代,美林证券就提供了具有支票功能的货币市场帐户。从90 年代起,美联储准许J.P.摩根承销证券。1997 年,银行家信托收购了Alex Brown 投资银行。与此同时,银行开始销售共同基金,经纪公司开办了存款证和贷款业务。就在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法之前,花旗银行和一家从事保险和股票经纪的公司--旅行者合并。可以说, 在金融现代化法通过的大约30 年中,金融创新已使GS 法案逐步失去了效力。从90 年代初开始,国会就已经开始讨论是否废除过时的GS 法案。经过将近10 年的讨论,GS 法案才被废除,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各监管部门为监管权问题争吵不休。

  在美国废除GS 法案的前后,美国金融类股票普遍大涨。更有专家估计,金融现代化法可以为美国人们每年减少150 亿支出。看来,不管GS 法案在立法之初是非合理,分业经营制度已经不符合现代经济的要求。

  中国实行分业管理体制的合理性

  中国从1993 年开始实施银行证券分业经营。当时实行分业经营主要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主要背景是有相当一部分银行将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助长了投机风气和股市泡沫的形成。从1995 年7 月1 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完成了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参股的证券公司脱钩、保险公司与参股的证券公司脱钩的工作,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格局。从93 年实施分业经营以来,保监会的成立加强了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监管力量。监管的专业化和监管能力的提高,大大降低了由于监管不力带来的金融风险。

  但是,最近国内市场的一些发展却对分业管理的合理性直接提出了挑战。第一,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银行纷纷开办电话银行和存折炒股。该业务不是银行经营代客买卖股票,而是客户可以通过银行的电话银行设施向券商委托买卖股票。银行开办这项业务并不违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规定,但确是证券商和银行的一种自然联合。它们籍此共享资源和分销渠道,降低经营成本。第二,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联合,由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第三,银行千方百计在国内拓展商人银行业务。我国银行业定义的商人银行业务实质上是界于传统存贷业务和证券业务之间的非核心业务,如财务顾问、现金管理等服务。在境外,中行、工行等国内大银行都积极参与投资银行业务。

  上述现象和趋势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使银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发展空间日益狭小,贷款风险上升,吸存难度加大。和1992、93 年相比,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是否有必要继续坚持实行分业经营呢?

  风险的权衡

  人们对混业经营普遍有几个担心。一是担心银行资金过多地进入股市,助长股市泡沫。其实,股市投资行为应当由证券监管当局来规范。银行存款的风险则应当通过存款准备金比例来监管。这是现代金融监管的普遍原则。即使没有银行资金流入股市,只要监管不力,证券业仍可能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前几年国内某些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丑闻就是一个例子。

  二是担心股票投资是高风险业务,不符合银行的经营原则。这其实是一种过时的观念,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验证。事实上,单项资产风险和整体资产(资产组合)风险是两码事。降低整体资产风险的有效的途径是资产多元化。相对于证券投资,信贷资产可以认为是低风险资产。然而,持有过多的高风险资产和持有过多的低风险资产同样是愚蠢的资产组合。

  第三种担心是,银行涉足证券业务会导致垄断。目前四大专业银行在中国银行业中确实占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在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垄断可能会延伸到证券业和保险,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不过,目前大券商和大保险公司也都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实施全能银行制反而对反制后一类垄断、促进竞争有利。进一步说,中国进入WTO 以后,四大银行的在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只会削弱,来自外商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也必然加强。

  其实,相对而言,继续维持分业经营给中国金融业带来的隐忧更大。第一,分业经营带来的金融安全是以损失效率为代价的。在金融业务交叉发展的趋势下,这种安全能维持多久?银行业的长期安全需要由新的利润增长点和多元化的资产组合来支持。银行不良资产的减少从长远来看要借助于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尽管有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但银行本身仍有大量的问题资产急待处理,急需改良资产组合。第二,中国即将进入WTO,美、日、德、英等国的全能银行在业务、资金、信誉、管理等多方面均有优势。如果国内不尽快发展全能银行,中国金融机构在今后的竞争中难免处于劣势。第三,分业管理对于金融业务的人为分割,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将会阻碍中国从金融开放中得到最大的利益。同时,这种业务分割也可能形成围绕某些业务的寻租机会,造成更多的效率损失。

  结论

  中国在电信设施建设上曾经严重落后,但却能在九十年代迅速建立起世界上规模数一数二的电信网体系,这主要得益于“一步到位”式地发展战略,直接采取最先进的数码化交换机设备和光缆通讯,跨越了发达国家以模拟技术为主的铜(资讯 论坛)缆通讯的阶段。然而在银行金融领域,中国却实行了已经被发达国家试验过最后被抛弃的银行证券分业经营方案。

  这是令人遗憾的。现在看来,中国银行改革完全可能“一步到位”,吸取发达国家的历史教训,建立以全能银行为基础的现代化金融体系。

  至于中国能否在短时间内建立起这样的体系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能力。全能银行制对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使在美国,废除GS 法案之后,仍有不少人担忧其监管体系缺乏足够的能力监管现代化的金融体系。所以,在实行全能银行制改革之前,首先要对本国的监管体系进行充分、客观的评估,以确保金融安全。然而在建立金融监管机制方面,中国也完全可以以“拿来主义”的态度从发达国家选取最新的措施和制度来移植引进,后来居上,建立最现代化最合乎经济理性的体制。

  采取一步到位的金融改革战略,中国不仅有后来者的后发制人优势,也有决策机制上的便利。因为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体制演进过程中,许多关键性的法案,如贻误美国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往往是政客们所代表的特殊团体利益交易的结果,而不是科学的经济理性分析的产物。在研究吸取发达国家金融体制演进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完全有可能在较短时期内建立以发展全能银行制为基础的金融体制。从1993 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迅速发展完善的过程来看,这样的乐观期望应当是谨慎的。

  原载于《经济学消息报》2000 年10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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