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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知情权”为“政务公开”护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20:01 《外滩画报》

  外滩特约评论员 曹林

  高层政要的言论常为社会设置议程。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近日“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的积极表态,就给社会设置了“政务公开”的议程,深藏于公众内心对政府信息的期待被热烈地唤起。论证的、补充的、争论的、叫好的,人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品味何勇的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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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说,在政务公开上,我们并不缺少先进的理念:从“满足公众知情权”到“打造阳光政府”,从“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到“人民是权利主体,政府是义务主体”,政务公开在公共理性中被美丽的词藻修饰得天衣无缝,仿佛触手可及。

  可当我们想在现实中触摸它时,却发现政府和社会在这个宏大问题上缺乏一个支点作为博弈的起点。因为支点的缺乏,我们理性中的那些大而空的美妙“共识”往往无力得不堪一击——政务公开其实离我们很远。

  一般商品的短斤少两质检局可以检验出来,可政务信息缺乏定量特征。公众拿什么来检验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知情权是个好东西,可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对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诉讼,公众的知情权实质上是没有办法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的。公众拿什么来和政府博弈?政府基于什么公开信息,百姓又基于什么要求公开?

  博弈支点的缺失,这使当下我们社会中的政务公开处于一个混沌、低级、静态的层次:政府对信息公开义务的履行只不过停留在“政府网页不设置浏览障碍”、“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公开部分红头文件”这些低级层次,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权利诉求也仅仅停留在灾难中对死亡人数、发生原因等“政误”追问的简单层面——没有博弈支点的政务公开始终进入不了实质层面。

  政府总想根据自我公开自己的信息:英国工党上台前曾经承诺要信息公开,但上台后就很不情愿信息公开了;就是自诩为“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对公开也并非心甘情愿,美国的几任总统都曾抱怨住在白宫就像住在“玻璃房子”中一样没有秘密。而公众总想尽可能多地知道政府信息——理性的政务公开实际上是政府和社会博弈的结果,而博弈的展开需要一个支点。

  美国于1966年制订《情报自由法》是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最为完备的法律之一,其核心要义在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政府文件原则上应当向公众公开,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都应享有得到政府文件的权利。当时的美国总统约翰逊在签署这项法案时宣称,这个法律发源于我们所信仰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民主政治才能最好地运行。任何人不可能对可以公开的决定蒙上一个秘密的面罩而不损害公共利益。继美国之后,法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国也仿效美国制订了自己的《情报公开法》。

  考察这些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案,我们会清晰地看到“支点”的存在——那就是法律框架中公众之于政府信息“无障碍的知情权”: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都应享有得到政府文件的权利。

  有了“无障碍的知情权”这个支点,不管你自诩公开多少,不管有多少繁琐的政务信息,也不管跟公众相关不相关,只要公众想知道,政府就必须公开。而政府认为这是属于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此时,政府要对自身的不公开进行举证,如果公众对政府举证的原因或证据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向复议机关提请复议,审查政府不公开的理由是否合法。

  有了“无障碍的知情权”这个支点,政府静态地公开信息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公众在对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知晓上能触手可及;公众平时能不能看到信息也不重要,可是他想看的时候就能从政府那里得到。正是在这个坚实的支点上,“阳光政府”不再是一句空话,“公众是权利主体,政府是义务主体”也贴近了地面。

  实际上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改革早就在各地展开了,但从改革的实践来看,由于缺少一个类似“无障碍的知情权”这样的可靠支点,“公开”大多浮于政府政治修辞中,老百姓使上不上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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