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最佳平衡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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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10:01 中国经济时报 | |||||||||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教授 目前,我国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提前收回,涉及补偿的具体标准还没有,因而双方易产生分歧,乃至发生纠纷,在沿海地区已比较普遍。被称作是“德政工程”的浙江省苍南县江南海涂围垦工程正被“补偿标准之争”困扰。就此,7月30日记者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俊海教授进行了专访。
中国经济时报:最近记者浙江苍南县采访了解到,被政府称作并为群众认可的“德政工程”,却因补偿标准谈不拢而无法按期推进。您怎么看? 刘俊海:首先,所谓“德政工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法工程。也就是说,不仅该工程的前期立项、启动程序合法;还应通过严格缜密的论证,确实证明这些工程的确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当地老广大百姓谋福利,并能从中找到公共利益与“德政工程”的因果关系。二是民心工程。当地政府在收回海域使用权时给予养殖户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从而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中国经济时报:刚才您提到两个关键的问题,一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那如何来理解和界定公共利益?二是公平合理的补偿,那又如何才算公平、合理? 刘俊海:首先,关于公共利益的问题。有人主张只要是纳入政府规划中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这种观点过于简单。我认为,公共利益的认定应当引入听证程序。听证会应当有海域管理部门、养殖户代表和独立的相关专家代表三方主体参加。政府管理部门如果主张某一项目的建设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从程序来说,对公共利益的把握一定要严格限制,商业运作不能视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虽然增进、符合广大百姓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但又超越于单个民事主体、单个商事主体利益。 中国经济时报:公共利益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能否有个大致原则来判断? 刘俊海:个体利益要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至少要遵循两个原则,就是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个体利益必须付出代价,舍此没有别的途径。比如,为了国防利益,个体利益必须作出让步。就个案而言,当地群众要容忍政府提前收回或者征用的行为,该行为必须为实现公共利益所必需。所谓比例性原则,是指当公共利益需要个体利益作出牺牲时,这种牺牲的代价应当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对个体利益的损失补偿应当尽量高一些。如果我们来看苍南这个重大项目,对照这两个原则就可以看出是否合理。 中国经济时报:对于重大决策和涉及重大工程项目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好像温州市政府确实有过规定,要求事先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刘俊海:好的、符合法治精神的地方政府规章,应当肯定。但关键要抓好落实,不能把好规章束之高阁。 中国经济时报:那补偿问题呢? 刘俊海: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何谓“相应的补偿”,概念模糊。在这里,应理解按实际损失补偿的原则,包括养殖开发进行的合理投入,因提前收回而可能造成的合理的收益损失。“德政工程”补偿应坚持公平原则、实际损失补偿的原则,尽量不要让老百姓吃亏,尤其不要让老实人吃亏。我想,如果补偿标准公正、透明,就会得到老百姓的支持和理解。而实际损失的界定应当引入价格评估程序,而且评估机构必须是由养殖户和政府共同指定。如果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如果评估有误,评估机构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经济时报:苍南围垦工程指挥部组织了一个由海洋、水利、渔业等方面的专家组对养殖投入进行了评估,但老百姓不接受这一结果。 刘俊海:补偿的具体标准应本着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没有让老百姓对评估结果发表意见的异议程序,就难以保证公正,其结果不宜作为补偿依据。 中国经济时报:也有部分养殖户和政府签订了协议,但记者看到,协议书上,对于补偿的金额,实际亩数等都是用“待结算、待核实”字样代替,这样有法律效力吗? 刘俊海:为避免产生纠纷,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就应当通过书面合同详细约定支付的具体金额、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签订不平等的或内容模糊的合同,受害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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