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中央级法院”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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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 10:46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刘海波 《经济参考报》日前报道说,我国形成了一个个以行政区划为界限的“地方政府经济圈”。大量的多层次的“地方政府经济圈”各自独立运行,造成全国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受阻,市场机制在更大的区域内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失效,造成大量的“显性”和“隐性” 经济损失。
确实,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为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最主要的障碍,国内市场的统一甚为迫切。 表面上,我国中央政府不缺乏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中央实际上拥有对地方人事任免权的控制和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否决权。但是,这些规则对消除上文说的现象效果并不显著。本文不探讨现有手段缺乏效果的原因,也不评论中央是否应该拥有这些权力,仅想指出,我们大大忽视了法院在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而这也是国外成功经验所昭示的。 无论地方官员是不是中央任命的,地方政府总有自身独立的利益,总有搞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冲动。但是,并不因此需要中央立法部门细致无遗地审查地方立法和行政措施,何况也无法做到。在2001年,国务院就颁发了“禁止地区封锁的规定”,但近年封锁不但没打破,而且愈演愈烈,仅靠清理一些法律法规文件效果不显著。 执行一项新的法律或措施而不损害某些私人利益,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种私人利益可以抵制地方用各种措施损害全国性市场的统一。如果能为合法的私人利益提供有效的救济,地方保护主义将受到间接但有效的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的措施很少不涉及私人利益,例如有大量企业遭受地区封锁的侵害,产品受到市场准入限制或歧视。如果企业或个人在涉及他的利益受侵害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这样导致大量某公司和某公司之间的官司,某公司与一个地方政府执行部门的官司。地方的保护性措施很少能够长期逃脱法官的验证分析,因为它总导致诉讼。 我国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却没有上述的诉讼,因为我国的法院系统是高度地方化的,法院不能在判决中宣布地方性法规的无效,甚至不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更不能制作判例成为法律的渊源。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不指望从法院获得救济,目前我国的法院也不能提供这种救济。 但是,如果我国实现了司法的一体化——例如建立属于中央法院系统的巡回法院、保障法官对地方政府的独立,法院至少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可以制作判例法,通过司法判决个案累积的方式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打击又是彻底的、是方方面面细致无遗的。在千百万人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中,在众多法院的司法过程中,在无数的案件中,地方政府的行为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检测,判例法的特点使得所有法院都成为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守护者。甚至,在这种情况下,中央的立法否决权因为其他方面的弊端都可以是不必要的。 其实通过司法方式解决问题还有其他莫大的好处。行政措施和立法否决手段让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直接面对面。如果仅强调中央的权威,易形成专权、打击地方的活力;如果强调双方的平等,则会形成两级政府的对抗,抽象地说你侵犯我,我侵犯你,可能会导致一个国家在政治层面上的危机。良好的司法方式间接调整了不同政府间的权力范围,保证了全国范围内的市场经济秩序,却避免了政府单位之间对抗,因为,每一次,法院仅仅是在为个体的冤枉提供救济。司法过程的性质也保证地方政府合理的权限不容易受到侵犯,相对于中央政府,法院是超然的第三者,而且,判例法容易根据事物的性质而做细致的分类,不会像中央集中立法那样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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