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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多元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9:59 中评网

  对于社会稳定而言,银行的风险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按照国际标准,银行的自有资金应当不少于8%。也就是说,银行中92%营运资金都来自于存款和借入资金。银行的自有资金在其全部资产中只占很小的一个比重。当银行放贷、投资的时候,主要是在拿别人的钱做生意。如果银行出了纰漏,放出的贷款收不回来了,当坏帐超过了资本金之后实际上是在亏损别人的钱。因此,一旦储户知道银行坏帐很高,为了保护自己的产权,他们势必会尽快提出自己的存款。如果大量客户挤提存款,将使银行迅速丧失资金流动性。一般企业亏损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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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影响与这个企业相关的员工,可是一旦银行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相当多的民众,甚至破坏社会稳定。因此,为了保护民众的利益一定要对金融机构实行比其他企业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

  尽管在近年来中国的金融界没有出大乱子,但是,潜在的问题和小事故接连不断。四大国有银行的坏帐高得惊人,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出的问题更多。显然,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很不得力。

  目前,中国金融系统的监管职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局来负责的。尽管负责监管的部门和人数都不少,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定的条文也很清楚,但是,监管效果却并不理想。我国金融监管有三个毛病:第一,监管方式单一,第二,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第三,由于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不够。

  首先,无论什么问题,如果只有一个监管体系很容易出现信息渠道堵塞的问题。当前,贪污腐败风气甚坏,一旦负责监管的官员无能或者受贿,连个准确的信息都难以获得。

  其次,靠什么激励机制来实行有效的监管呢?监管局以及下属的各分行、支行的监管处的人为什么要在监管过程中得罪人呢?如果监管处发现了什么问题,是不是塞两个红包就有可能蒙混过关?

  另外,就是监管机构发现了某个银行存在大量坏帐,又能采取什么措施呢?现行的金融系统监管手段单一。在1998年金融监管的重点是违规监管,1999年监管重点是真实性监管。这些都很必要。关键问题是即使查出来违规事实,发现了假话又能怎么样?就是明知某个银行坏帐逐渐增多,能够采取什么措施呢?前不久,规定银行贷款负责人要对贷款终身负责。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假若银行真的出现了坏帐,拿这个行长怎么办?他就是这么点工资,难道杀了他不成?目前,无论是哪一级的金融机构,只要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营业的,最后,出了问题统统由中央银行来负责清算赔偿。其结果是,中央银行轻易不会发给金融机构营业许可,弄得在许多方面金融流通渠道不畅通,同时,背在中央银行身上的包袱越来越重。

  金融监管体系必需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监察机制就是这样,除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外,还要有反贪局、检察院等多种监督管理机构。单一的监管机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

  让我们看看国际经验。

  美国的金融监管系统有三个渠道:联邦储备银行(中央银行),财政部货币审计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于中央银行高度独立于政府机构,所以,联邦储备银行和财政部是从不同的利益出发来监管金融机构的。两者监管的目的和手段也不尽相同。最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公司的作用和运行机制。

  美国在1933年通过立法,由联邦政府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其资本金由美国财政部及联邦储备银行提供。此外,还规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在特殊的情况下向财政部借700亿美元。任何银行在得到联邦政府金融管理当局核准之后还必须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存款保险的基准费为各银行存款的十万分之八十三。一旦银行资不抵债,在清算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暂时接管破产金融机构,最终负责向存款人支付最高承保金额以下存款赔付。

  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作用非常特殊。中央银行主要是维护商业银行的利益,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中央银行控制着银行准入,而存款保险公司则负责清算资不抵债的银行。这样的机制设计就很明确地规定了利益冲突双方的关系,既有准入也有退出。近年来,美国金融体制没有出大问题,不能不说他们的监管机制的设计还是比较合理的。

  目前,设计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国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是否可以设想让中央银行、财政部和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三家共同执行金融监管。所有新的民营银行必须向存款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就象汽车司机一样,没有保险就不能开车上路。如果保险公司宣布撤销对某个银行的存款保险,那么,这家银行就失去了继续营业的资格。他们所面临的只有两个选择:或者向别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或者向中央银行申请接管,进入破产程序。

  金融行业不仅需要准入准则,更需要退出准则。如果银行违反规则就要有人来出示黄牌警告,直到出示红牌,把违章的金融机构及时罚下。若要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处理那些经营不当的银行必须要及时、果断。一旦银行资不抵债,立即清理出场。否则,越拖毛病越大。

  由谁来执行监管责任?中央银行当仁不让,财政部也很重要,但是,我们一定要请出一个监管机构,他的切身利益和监管质量紧密相关。这就是银行存款保险公司。根据中国的国情,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以民营为好。如果保险公司对银行监管得力,那么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在支付了监管费用之后就是保险公司的利润。一旦保险公司发现某个银行的坏帐达到5%,就应当立即发出黄牌警告。达到8%时,应当立即宣布撤销保险。如果保险公司失误,最后,这家银行清算后坏帐达到百分之九,银行自身资金赔百分之八,刚好把自己的资金都赔光,剩下的百分之一就叫保险公司赔。引入保险机制的宗旨是需要有人来监管银行的帐目。眼下,许多地方银行做两本帐,弄虚作假,上面要什么数字就给什么。总行明知有问题也没有办法。如果请民营的存款保险公司来查帐就好办了。一物降一物。假若银行拿假帐来骗存款保险公司,岂不是要保险公司的命?在这种体制下,看哪个保险公司的人敢开玩笑?就是银行的人给送红包,恐怕也没有保险公司收。保险公司会拿出全身的本事来监管银行。用不着中央银行去进行什么真实性教育。

  这种体制的另外一个优点是金融系统内的权、责、利三者的界线划分清晰。银行经营得好,自然有利可图。如有亏损就得拿自己的资金去赔。保险公司监管得当,自然坐收保险费。如果犯错误,上了银行的当,只怕要把多年的积累一次赔光。中央银行负责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检查金融纪律,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理由替商业银行承担赔偿亏损。

  现在,我国还没有银行存款保险系统。在开放民营金融之前,必须要先建立银行存款保险体系。是否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或几个银行存款保险公司,或者按照中央银行的几个大区分别建立几个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之间也要引进竞争机制。允许银行选择保险公司。如果这个保险公司的服务不好,允许改换门庭到另外一家保险。由于这些银行存款保险公司是民营的,从法律上来讲,他们不可能暂时接管破产的金融机构。只要坏帐数量不大,请中央银行来承担破产银行的接管任务似乎问题不大。当然,在民营银行试点初期,由于银行的数量较小,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因此,需要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对保险公司进行特殊的政策扶植。对保险公司还要进行再保险。

  总之,如何建立这个体系,以及存款保险体系的责任和规范等都迫切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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