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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商业银行法势在必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9:07 中评网

  大概世界上很少有哪个国家的商业银行法比我们中国更简单。总共只有那么薄薄几张纸。别看就是这么几张纸,这么多年过来了,没有谁说不够用。其原因在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一个规矩,领导没有批准的都不能做。不客气地说,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其实不过是个点缀。即使没有这份商业银行法也不会出大乱子。

  可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做。当中国加入WTO之后,这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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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就要碰撞,打架了。中国的商业银行法能不能管得住外资银行?仔细推敲一下,商业银行法的漏洞不知道有多少。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之后,一看你的商业银行法就这么几条,除了规定不让做的事之外,他们都敢做。许多在他们自己国内不让做的事情,跑到中国来反而可以做了。如果外资银行真的这么干的话,我们的麻烦就多了。倘若我们发现外资银行钻了空子,占了便宜,再想叫他们住手就难了。一打官司,就陷于被动。谁叫你在商业银行法上没有规定呢?

  这两种逻辑到底哪一个正确呢?按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身居领导地位的官员“往往是幼稚可笑的”。如果领导没有批准的就都不能做,碰上一个昏庸的官员怎么办?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得这么快,官员跟不上了岂不误事?人民群众有着无穷的创造力,为了鼓励创新,就必须要放手发动群众。这些年来,世界各国的金融创新,让我们看得眼花缭乱。在金融服务业上中国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在不断加大。显然,从哲学逻辑上来看,按照计划经济的思路来设计商业银行法也是不合理的。

  中国的商业银行法是为国有银行设计的,要管的只有国有银行。在制订商业银行法的时候,压根没有民营银行出现,更没有想到外资银行还要进入中国。现在时代变化了,银行体系也要跟着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商业银行法自然也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首先,修改商业银行法要强调和中国的实践相结合。世界各国都有商业银行法。由于各国的情况大不相同,商业银行也各不相同。美国的银行法和英国不一样,就是和他的近邻—加拿大也不一样,和德国、日本的区别就更大了。如果我们盲目照搬的话,简直不知道应当搬哪家的。中国的国情和西方各国相差很大,搬谁的都不合适,因此,必须从中国的具体情况着手来修改商业银行法。

  其次,修改商业银行法必须要有前瞻性,要和国际接轨。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法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必须要借鉴世界各国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过程,避免走别人已经走过的老路。例如,日本在1998年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1999年11月美国政府颁布了“金融现代化法”,废除了多年来主宰美国金融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标志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已经由分业经营转变为以全能银行为基础的混业经营阶段。全能银行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证券等多种金融服务,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早就允许银行混业经营了,待到日本、美国先后也跨出这一步之后,在国际金融舞台上分业经营的年代已经过去了。可是,按照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中国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区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一旦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人们就会发现被自己的商业银行法束缚着手脚的中资银行将很难同外资银行竞争。在这个问题无非有两种选择:第一,要求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也分业经营。由于外资银行已经完成了混业经营的整合期,即使他们在表面上挂出几块牌子,并不能在实质上削弱其竞争力。这种开倒车的方法很难奏效。第二,在拖不住外资银行的情况下,只有给中资银行公平竞争的待遇,让中资银行也取得混业经营的自由。而这就涉及到修改商业银行法。

  第三,商业银行法必须要有稳定性,要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不能朝令夕改。在过去计划经济年代里,基本上靠的是人治。上上下下,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把修改法规试同儿戏。就连国家宪法也颠来倒去修改过好多次。若要建立法制社会,就一定要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此,制订商业银行法的过程必须要充分发动群众,请法学界,经济学界,政界和企业界的人都能够充分参与。过去,某些人把修改法规看成是极少数人的专利,他们闭门造车,自鸣得意。其实,在讨论商业银行法的过程中几乎没有什么环节是需要保密的。反正商业银行法是要让民众都了解的法规,为什么不让更多的人参与法案的起草过程呢?“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参与法规制订过程的各方面代表越多,将来商业银行法的稳定性越高。

  毫无疑问,修改银行法必须要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通力合作。经济学家们,特别是身居海外的经济学家对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和WTO比较了解。可是,他们在法律上所知有限。而法学专家们可能对金融学知识的掌握赶不上经济学家。双方合作恰恰可以可是相辅相成,事半功倍。非常遗憾,目前这种跨学科的合作尚且没有成为学术界的风气。在北京大学同一个院子里,金融法研究中心和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甚少来往,和别的法律研究单位更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缺乏合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某些学者认为,上级又没有授权给我们做这项研究,跨学科合作能行吗?看起来,在某些人的头脑中计划经济思路还有着相当大的影响。除非一些涉及到国家机密的课题,如果做研究还要领导批准,那还要学者做什么?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是这样,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也是这样。中国加入WTO已经指日可待。修改商业银行法更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作为学者理应对这些发展态势有更敏锐的感觉。而只有做些认真的研究之后才能够向有关部门领导提出自己的建议。相信负责有关事务的官员在了解更多情况之后,自然会着急起来。最终授权给谁去完成这项研究是另外一回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当国家面临着加入WTO之后严峻的挑战关头,是经济学者和法学学者报效祖国的最佳时机。因此,应当组织起更多的学者,开展跨学科研究,尽快提出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各种方案,为中国加入WTO准备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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