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经济利益挂钩让公证业成了“菜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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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16:07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公证是以国家信誉为基础行使“公正”权力的部门,其本身的存在具有“先天”的公正与公平。然而近段时间屡屡出现的彩票大案,让人们对公证的信誉产生严重质疑,对《公证法》的呼唤也越来越强烈。目前,《公证法》已经提上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全国人大立法调研组也专门针对此项立法在广东展开调研。 为了收益,随意公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陶驷驹在调研中谈到,公证本身的公正性决定了它不能与直接的经济利益产生联系。然而,近来发生的西安宝马案、武汉体彩作弊案都是公证机关收了钱去公证,与公证对象产生直接的利益关系,这样就丧失了权威性和公正性,把公证的法律效力给“砸”了。 引申开来,现在很多公证机关为了自己“养家糊口”,以类似于保险业务的运作方式来运作公证,给公证人员规定业务指标、业务提成,这些已经完全偏离了公证的本意。陶驷驹指出,正是由于公证与经济利益的挂钩使公证产生了很大的随意性,“什么化肥公证,整容公证,处女公证,说穿了就是划定公证的收费范围,为公证找饭吃,公证业成了菜市场。” 因此,立法调研组成员指出,应该对公证进行严格规范,通过立法,将公证、见证与认证区分开来,杜绝不恰当行为的产生。 律师不应参与公证? 在调研中,有法律专家提出,在一些没有设立公证机关的地方,律师应该参与公证。对此,调研组和有关部门认为,律师从事证明活动进行律师见证,属于私权范围,不应与公证这样的公权相混淆。同时,如果司法机关介入公证,将与国务院要求司法部门与公证机关脱钩的政策不相符合。 省司法厅也认为,公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履行公正职能是一种公权而不是私权,在不具备公证条件的地区,可以考虑指定符合设定条件的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行公证员职务,而不宜授权律师行使。 但经常打公证官司的潘军岩律师则表示,律师完全有能力介入公证。公证是我国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在国外不存在这样的部门,很多西方国家的公证业务都是由律师来完成的。实际上,公正业务的公权与私权区分并不明显,关键看权力由谁赋予。我国公证机关的权力是由国家直接赋予的,而国外的公正则是利用律师的公信,从公证的业务性质上看没有本质区别。很多不需要由国家机关介入的事务完全可以由律师进行见证。 徐林 任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