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业流动性风险源于保险公司经营体制弊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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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11:1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朱俊生 庹国柱 保险公司销售分红险可以避免利差损风险; 保险公司卖趸缴产品可以节约一部分手续费支出;
保险公司卖短期趸缴产品,短期内可以带来大量的现金流; 银行的巨额存贷差也为保险公司销售趸缴短期储蓄替代品提供了空间 笔者曾分析过中国寿险业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即寿险业趸缴短期分红型占比过高的业务结构不合理,将有可能导致其未来的业务成长难以持续发展。同时,在通货膨胀压力下,水平低下的投资收益率将进一步降低产品的吸引力。随着客户以退保和保单抵押等形式的流失,现金流的流出将会明显大于流入,这将进一步加大流动性风险。如果不采取更大的力度优化和调整产品和业务,将有可能诱发现金流严重不足的流动性危机。但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寿险公司热衷于销售趸缴短期分红险?其背后的激励机制何在?中国寿险业产生流动性风险的根源是什么? 是保单还是存单? 为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先看看手头持有的某家寿险公司的一份分红险保单。这份5年期的分红险保单,趸缴保费4万元,满期和死亡给付都是41920元,2003年的分红是180元。 先给老百姓简单地算一笔账。该保单的保费分红率仅仅是千分之四五左右,死亡给付的保险金仅仅比保费多出1920元。如果把4万元放在银行储蓄,5年定期存款现行利率是2.83%,5年的本利和是45650元,扣除利息税1132元,储户是基本息合计可得到44518元。可见,这种分红保单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功能,完全是储蓄的替代品,但其收益率甚至还不如储蓄。 趸缴分红保单何利之有? 保险公司的账不难算。 首先,保险公司销售分红险可以避免利差损风险。1998年以前卖出的约9000万份保单给寿险业大约造成了500亿元—700亿元的利差损,这是始终悬在保险公司头上的存量风险。通过开发低预定利率(不高于2.5%)的分红型产品,至少是新业务不再为利差损发愁,即便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很低(2002年为3.14%,2003年仅为2.68%),保险公司也可以基本上避免利差损风险。 其次,保险公司卖趸缴产品可以节约一部分手续费支出。对于趸缴产品,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的手续费大约为保费收入的4%,而对于期缴产品,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首期佣金约为35%—40%,全部佣金约为保费收入的5%。比较而言,保险公司卖趸缴产品,手续费支出可以节约20%左右的手续费支出。 再次,保险公司卖短期趸缴产品,短期内可以带来大量的现金流。这对于保险公司至少有两个好处。第一,很快可把规模做大。趸缴产品是规模性险种,更何况分红险的保费都颇为不菲,其短期内集聚保费的能力是死亡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障型产品所无法媲美的,也是期缴生存险所不及的。第二,短期内能带来大量的现金流。现金流对于急于扩张、大量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来说无疑是求之不得的好事。这和一些新设立的财险公司主要做大车险(如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其车险的比重高达90%),以扩大规模、获得大量现金流的道理非常类似。 最后,银行的巨额存贷差也为保险公司销售趸缴短期储蓄替代品提供了空间。 通过上面两笔账可以发现,老百姓购买这种短期趸缴分红产品得到的好处实在有限,而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却稳赚不赔。用经济学术语说,这其实是增加了生产者剩余而减少了消费者剩余。 战略?策略? 我们曾分析过,趸缴比例较高的短期分红型业务在寿险业务中的比重过高,其实是对保险资源的一种过度开发,其发展难以持续。但上述分析却表明,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动力去销售该类产品。这个看似矛盾的现象突出反映了众多的保险公司仍然是在片面追求保费收入规模、市场份额,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忽视业务质量和长远利益,忽视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更多的是看到这种产品销售所带来的源源不断的现金流,而忽视其背后对被保险人的巨额负债。 从某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看,仍然采取以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为中心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在对其经理层的考核中,保费收入所占的权重很高(如80%,甚至更高)。效益和业务质量还没有被提到足够重视的位置。 同时,总公司和分、支公司经营目标的差异性更加强化了保费收入最大化的经营模式。分、支公司可支配费用直接同保费收入挂钩,因此分、支公司大都将保费收入作为首要经营目标,陷入尽可能扩大保费规模以获得经营费用最大化的恶性循环。这使得他们具有了销售趸缴产品的经济激励。 另外,保险公司也没有很好地解决经理层在任期内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任期内做大保费,向董事会和股东表明自己的骄人业绩,至于流动性风险问题留给接任者去解决,这种机会主义想法也在某种程度上异化了经理层的决策行为。 综上所述,中国寿险业的流动性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不能很好地处理规模与效益、短期经营与长期发展的关系。只要这种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任何技术性的措施都无益于化解流动性风险。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7月28日 第十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