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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将推动文化转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 09:04 新京报

  《公司法》从立法起草开始,有关方面就强调要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却很少会想到有与中国文化传统有关的成分参与其中。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自然人“一人公司”为例,文化传统的影响不能完全忽视。在讨论修订公司法之际,传统文化因素的作用尤其应引起高度重视。

  《公司法》实施后,“一人公司”就焕发了蓬勃活力。目前,我国法律只确认了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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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一人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一人公司”,没有赋予自然人“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自然人“一人公司”在传统文化因素的滋养下,正以其顽强的生命力普遍存在。如果对我国自然人“一人公司”产生的历史加以考察,就可以发现,它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与世界其他各国一样,它的出现首先是以有限责任式的公司制度的确立为历史前提,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结果;同时,它又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密切相关,有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土壤。

  中国文化传统对自然人“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影响巨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家族社会“公同共有”的财产制度。我国古代强制实行家财的“公同共有”,子孙不得有私财。现在,一些家庭投资设立公司时,只不过将“一家一户”的组织形态从家庭转变为公司,家长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决策权,其他成员多为挂名股东,实质是“一人公司”。二是“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心态。一些实质的自然人“一人公司”在注册公司时,为了满足公司成立的形式要件会凑足两个以上股东的名字,甚至不惜采取借用或租用身份证等方法规避法律对股东人数的规定。三是信奉“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单干传统。国人办公司时,多信奉自筹资金,自己一人做主决策,而不愿吸收外来资金,实现资本的股份化,所以国人更倾向于选择自然人“一人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的自然人“一人公司”在没有合法地位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存在和发展,特别是在中国文化的土壤上得到传统精神的支撑和驱动,它的生命力可能会比西方的同行更为顽强。但长此以往发展下去,我国的自然人“一人公司”蕴藏着双重风险:一方面,由于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不存在相互制衡,可以随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甚至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另一方面,在法律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我国的自然人“一人公司”如果不能把公司事务与家庭分离,难以摆脱家长式的管理,导致公司理性化的运作难以出现,无法培植与现代公司制度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文化精神。

  考虑到我国传统文化的现实影响,加强对我国自然人“一人公司”发展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加快《公司法》的修改进程,并适应世界性的“一人公司”合法化的潮流,并从立法和司法上严格对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对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有着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黄震(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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