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的想象新天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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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13:48 中评网 | |||||||||
巴曙松 钟伟 赵晓 高辉清
在一向给人以饱经沧桑印象的中国信托业中,美国信托业权威斯考特说过的一句名言广为人知:“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也在事实上从一个独特的侧面印证了斯考特的预期。可以说,从1979恢复中国信托业至今,23年的时间里,几乎没有任何一个行业能像信托业那样充满着想象空间,业内人士自嘲是“除了贩毒什么都做了,但是什么也没有做好”。在这段充满激动人心的机会、而又充满风险的尝试阶段,信托公司将想象力发挥在各个合规或者不合规的领域,唯独在信托本业的探索十分有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安排,2002年底,被业内人士视为“推倒重来”的第五次信托整顿即将顺利结束。因为《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一法两规定")的发布施行所带来的新的想象环境,不少新的信托产品带着新的想象风格强势推出,为历经整治而后生的信托业赢得阵阵掌声。 在经历脱胎换骨的第五次整顿之后,信托业在期待一个新的想象天地;市场在期待一个全新的信托业。
——----题记 一 中国信托业第五次重新上路 与信托业起伏不定的整顿相比,2002年7月之后的中国信托业真让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觉。 就在2002年7月,中国各地的个人信托产品一下子纷涌而出:上海的爱建信托、上海国投分别推出上海外环隧道、上海磁悬浮交通项目信托;北京国投推出北京商务中心土地开发项目资金信托;重庆国投推出教育信托;新疆的金新信托推出"乌鲁木齐客运出租汽车项目计划";厦门国投为政府重大工程项目融资。 新的信托产品火爆的销售场面给了第五次整顿后初试啼声的中国信托业热烈的掌声。 也许是经历多次整顿带来的谨慎心态始终保留在信托业人士的记忆中,即使是这些信托产品的热销,业界的看法也有很大分歧,有人为之叫好,认为它表明信托业发展的春天到了;也有人担心这会不会又导致一哄而起,鱼龙混杂混乱局面的出现。 历史地看,新中国信托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79年,1979年10月中国银行成立信托咨询部,我国出现了第一家信托机构;同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意味着独立的信托公司正式登上中国的金融舞台。此后,全国信托公司一度发展到1000多家,即使是在第5次清理整顿前的1998年底,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也有239家,总资产合计约6000亿元。 在我国信托业的20多年发展历程里,先后招来5次清理整顿,平均每4年就被清理整顿一次。相比较而言,1999年开始的第5次清理整顿是最严厉的一次,国务院决定通过此次清理整顿使信托业回归本业,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真正从事受托理财的业务。业内人士将此次整顿形象地称为"推倒重来"。 在刻骨铭心的整顿之后,信托业如此获得正面关注和掌声,既让信托业内的人士稍稍放心,同时也凸现了监管机构的良苦用心。 根据监管机构第五次整顿的要求,在第五次清理整顿中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是严格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实现信托与证券分离,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为根本的“新生”的信托投资公司。今后信托投资公司不再是以存贷为主业的“准”银行机构,更不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准”证券机构,而是资本市场中发挥财产管理和中长期融资功能的一个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全国批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为六十家左右,原则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保留一至两家,到2002年6月份之前,已有二十余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重新登记工作。 当前信托业的新发展动力,首先来自于信托的市场需求日渐增长。我国财产管理市场的逐步形成将产生对信托的巨大需求。大量的财产拥有者,比如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社会公益基金、社会保障资金、企业闲置财产、个人资产等,亟待金融中介来提供专业化的财产管理服务。尤其是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达数万亿元,需要借助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来实现财富的保值与增值。同时,我国企业经营体制和融资机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要求金融中介提供财产管理、资本运营和长期融资等金融服务,也将对信托功能产生大量需求。 其次,经过第五次整顿之后,中国新的信托业的制度性框架建设已基本成形。早在中国信托业飞速膨胀起来的90年代初,业内呼吁加快制订信托管理法律条令的声音就颇为强烈。在总结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种种问题时,许多专业人士也将其归咎于监管法律的滞后。在信托业的整顿中,一些信托业的业内人士甚至不无委屈:“以前并没有规定信托公司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转过头来都成了违规。”在经过了几年的整顿之后,在整顿之初确定的许多原则现在在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得以明确。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比较优势也是明显的: 1、独特的低破产风险的制度优势。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资产,提供信托财产独立性所体现的“破产隔离”功能; 2、独特的提供超市化金融服务的优势。在金融机构中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为委托人提供包括贷款、拆放、投资等全面运用资金的理财服务。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功能介入诸如资产证券化、企业激励机制的实现,包MB0、员工持股计划、雇员福利计划(企业年金信托)。比如,资产证券化中信托公司天然地就具有SPV的功能,资产出让方完全不必另外再造一个SPV。实际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10项业务,其中主要业务有: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投资基金、投资银行、信用证和资信调查;经营方式上有对外投资、贷款、出租、出售、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投资范围上可以是证券也可以是实业,能够真正实现组合投资和组合运用资产。因此,信托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可以说是最有可能发展成为金融百货超市的金融机构。 3 独特的全功能投资银行的业务优势。信托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除了股票承销外,其他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券承销、企业重组、并购、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都可以开展,并且信托公司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时还可以与拥有自身的信托服务相结合,应该说还是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 4 独特的对外投资优势。信托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可用于投资,具体的投向并无具体限制;而在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中,除保险公司可以对基金投资不超过15%外,其余都不允许对外投资。 5 独特的对外开放平台和拓展业务的平台。首先,中国入世谈判时,对信托业开放的限制基本上没有涉及,可以说发挥信托想象力的空间相当大。目前,一些信托公司已经开始了引进外资的行动,天津北方是首家引进外资的信托公司。经过艰难的整合,北方国投与滨海信托经过合并重组及股份制改造,引进了11%的外资股份,2002年6月8日天津北方信托公司重新挂牌。考虑到信托业广泛的业务范围和对于外资进入的宽松的限制,信托业很可能成为未来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其次,信托业的经营范围广泛,许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信托公司很有可能进一步拓展为金融控股公司。 二 中国信托业的风雨苍茫路 2002年7月份以来中国信托市场的热闹让乐观的信托业人士看到了希望,"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似乎再次面临着浴火重生的历史机遇。 不过,对于信托业内的人士来看,整顿、整顿再整顿,已经使信托业在面对任何新的机会时,都多几分冷静。 可以说,基于中国转轨经济的特征,中国的许多行业都有"在整顿中发展"的经历。在金融行业中,唯有信托业,经历的整顿最为沧桑,而且是连续5次,历时跨世纪的20年。 从各国信托起源和发展的情况看,信托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的制度完善有密切关系。中国“信托”二字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的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1921年中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展,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各家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监工测量信托、保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未开展。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在国营银行里设有信托部门,但很快同民办信托机构一样收缩业务,最后停办。 新中国信托业的起步的标志是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这时候,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仅仅两年半的时间。这只是中国信托业5次大整顿的第1回。 1985年,国务院要求银行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已办业务应加以清理。 198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8号文件精神,开始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三次整顿。198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组织检查、监督和验收。 1995年5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脱钩工作于1996年结束。 1999年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并实施。2002年中,人民银行宣布,中国信托业第五次整顿将与2002年内结束。 在这五次接连不断、力度不同的信托业整顿中,不少信托公司先后倒地。1995年10月,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广东发展银行强行收购;1997年2月,中农信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关闭;1998年6月,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因同一原因被关闭;1998年10月,号称中国信托业"老二"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资不抵债和支付危机被关闭;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撤消光大国际信托;2002年6月,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因严重违规经营,被宣布撤销。 沉舟侧畔千帆过,中国信托业的生存能力确实是金融机构中相当强的。2001年10月1日,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始实施。在它的前一天,经过3年整顿后,中煤信托成为了第一家获得央行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2002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爱建信托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也就是在这一天开始募集,从而迎来了2002年信托产品的小高潮。 不过,即使到现在,被整顿多次的中国信托业对于下一步的发展也有很大分歧。 占主流的当然是乐观派。比较而言,修订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信托公司事实上成为了国内目前为止唯一准许在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投资的金融机构,完全可以成为联结实业与金融资本、股权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金融纽带。因此,业内人士传出了原来有些改制为证券公司的信托公司有些后悔的传言。因为这几家信托公司在央行对信托公司的清理整顿过程中,整体转制成了证券公司。而现在看来,他们认为似乎留在信托业内的前途更加远大。 但是也有事实上的悲观派。其中的典型代表是中国光大集团。2002年上半年,光大集团主动放弃光大国投,尽管信托业4年的整顿让全国近300家公司只剩下了50余家,信托牌照已成为当下金融业中的稀缺资源。但从光大集团的决策结果看,光大集团对于未来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态势和竞争格局未必看好。 中国的信托业会不会迎来第六次整顿?这是一个目前许多雄心勃勃的信托业人士所不愿回答的问题。实际上,在游戏规则日渐清晰之后,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信托业的自身。实际上,反思信托业经历的五次整顿,信托业在整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哪些机构经营不善和违法违规所造成的,也不仅仅是关闭多少家信托机构所能解决的。从一个行业长期的发展来看,关键是明确其市场定位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信托业已经走过的坎坷道路,真的可以说是误入歧途所致。 三 他山之石:信托业发展的国际经验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托业有了广阔的发挥想象力的空间和余地。回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信托业几百年的发展历程,或许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实际上,目前在主要的发达国家,信托行业不仅具有财产管理、财务服务的机能,还具有了长期金融的机能,成为与银行、保险并举的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 (一)英国 现代意义的信托事业始创于英国。英国信托发展过程中的受托主体有三种,即个人、官选个人和法人。当代英国的信托业主体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信托,在全部信托业务量中,银行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集中度较高。另外,还有很多民事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而法人承办的业务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和开展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尽管英国是信托业的发源地,但现在的信托业务不如美、日等国发达。目前,英国金融信托业以个人受托为主,其承接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业务则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专营比例很小,不仅如此,而且在银行的信托业务中,又有90%以上集中于四大商业银行,即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NationalWestminster Bank)、密特兰银行(Midland Bank)、巴克莱银行(Barclays Bank)和劳埃德银行(Lloyds Bank)。从经营业务来看,英国信托业仍偏重于传统性业务——个人受托(或称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个人信托主要以承办遗嘱信托为主,其业务内容涉及财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以及纳税等方面的咨询等等。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对应,主要指人们将捐赠或募集的款项交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用受托资金或财物兴办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另外,采用信托方式进行投资,是英国19世纪60年代开始在全球最早创设的,这种投资方式适合中小投资者的需要,其特点是采取"契约型"模式,包括"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两种类型,分别相当于"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二)美国 美国信托业脱胎于英国,继承了公民个人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同时又创造性地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 美国还开发了许许多多新型的信托投资工具,比如MMMF(货币市场互助基金)、CMA(现金管理账户)、CMA(现金管理账户)、MTF(共同信托基金)、融资租赁业务以及把信托资金投资于CD(大额存单)、CP(商业汇票)和TB(国库券)等短期资金市场等。伴随新技术革命的到来,美国的信托业为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满足投资者对资金运用的选择要求,其业务项目还在不断扩展。 美国信托业务财产结构中,有价证券是主要的投资对象。如1990年全美信托财产中,仅普通股票投资占比就达48%,企业债券占比2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占比18%,其他信托财产占比13%左右。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职责分工管理,美国法律允许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自从美国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以后,由于美国大银行实力雄厚,声誉可靠,竞争的结果逐渐形成了金融信托业务大多集中在美国商业银行信托部的局面。虽然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多由银行兼营,但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银行内部是严格地按部门职责进行分工,即实行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同时,还禁止参加银行工作的人员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防止信托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 美国的信托业务,按委托人法律上的性质分为三类: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个人信托包括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两种,委托信托机构代为处理其财产上的事务和死后一切事务。法人信托主要是代理企业和事业单位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财产管理,代办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及清理手续等业务。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有信托投资、不动产信托、公益金信托和管理破产财团等业务。从业务量上看是以个人信托为主。美国公民持有的证券种类很多,而税法又比较复杂,手续繁多,一般都要信托机构代办。信托机构聚集了大量代理专家和灵敏的信息。 为了开拓个人信托市场,美国的信托公司采取了积极的市场策略。以美国的美国信托公司为例,该公司为了开拓个人信托业务,将个人信托业务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并为每个部分设计了相应的产品及服务。第一部分是针对可投资资产在200万美元到5000万美元之间的个人。公司针对这些客户提供分别管理的帐目以及专业化投资管理服务。此外,这些客户还能得到、并且通常能够得到从公司其他的财富管理服务中的收益。第二部分包括累计金融资产在25万到200万之间的顾客。针对这一部分客户,公司将提供财富咨询报告,即由美国信托公司提供的共同基金的投资咨询服务。而个人信托的第三部分则包括可投资资产在5000万以上、并且其财务管理要求特别复杂的客户。除了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还为这些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信托服务、财务计划、托管以及慈善行为咨询服务。此外,公司还为这部分客户提供关于合理避税的投资政策、以及为其专门配备监管投资的经理人。作为基本业务,公司为所有个人信托客户提供私人银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信用和流动性要求。这些服务包括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贷款服务和一系列吸收存款的服务。由此可见,根据委托金额的不同来细分客户市场,并制定个性化服务措施,是美国信托公司个人信托业务的基本规则。此外,公司还特别强调个人信托业务的营销。一方面,他们在美国各地建立分支机构,因为个人信托客户通常喜欢得到当地的服务。另一方面,为了挖掘高端客户,不仅大量增加员工数量,并且不断革新营销激励机制。 (三)日本 日本是当今世界信托业发展中最具代表性地国家,其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最初设立的信托公司逐渐发展为兼营信托业务的普通银行,最后产生了7家以信托业务为主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日本的信托业务、银行类业务、兼营类业务的比例大约为6:3:1。日本信托银行有两大特点,一是作为长期金融机构而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是具有大众储蓄机构的特点。 虽然日本《信托业法》中使用"信托公司"的称谓,但战后日本已没有信托公司,现在经营信托业务的是依据《信托业法》和《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设立的信托银行。日本信托银行的业务可以分为信托业务、兼营业务和银行业务三大类。信托业务是信托银行的本业,在业务量中的比重最大。 日本信托机构一直注重金钱信托,其占日本信托财产的90%,对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中利用贷款信托资金支持钢铁、化学等工业的需要高于银行1倍以上。日本在1954年后采取信托业与普通银行相分离、长短期金融相分离的方针,信托业务独立于商业银行,有利于集中大部分长期资金。 四 为什么中国的信托业命运多坎坷? 既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发展蓬勃,中国现实的经济环境也对信托业的发展提出了迫切的需求,为什么中国信托业的命运一直多坎坷呢?清晰地分析这一点,是我们把握下一步中国信托业发展方向的基础。 首先,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环境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 从世界信托业的发展可以归纳出现代信托业生存和壮大的基础条件是:第一,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第二,信用制度和产权制度明确,个人财产受到保护;第三,社会经济发展中对信托业务有现实的需求。但是,中国信托业于八十年代初期始发时,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相关环境是:计划经济模式还处于初期转变阶段,市场经济的相关要素开始萌芽;社会财富积累不足,企业和个人资产的规模性、自主性及多元增值要求还十分有限;无论是物资形态的财产,还是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权,都还没有作为一种独立性的、可委托经营的特定资产集中运作的需求,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也不具备等等。在这种历史背景和多种欠缺性因素的影响下,信托公司虽然成立和扩展,但并没有条件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只能和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同时,目前我国产权制度改革需要深化;个人和企业的资产尚不丰裕;对信托品种的设计缺乏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发和研究。目前我国实际上利用的信托类型基本上都局限于商事领域,而以个人为受托人的民间信托基本没有什么发展。 其次,信托投资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 信托投资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的显著缺陷,可以归结为严重依附于政府的、软约束下的“官办”融资窗口。各信托公司实际成了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的全功能金融机构,集银行、证券、投资、信托、租赁、收购兼并等业务于一身。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在利益的趋势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信托行业迅速升温,从中央部委到省、市,甚至到县,都在办信托公司。由于信托公司多具有政府背景,内部缺乏清晰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制约机制,免不了“人情项目”、“条子工程”,加上业务混乱、举债无度、管理混乱,信托公司形成和积聚了大量风险,几乎成了引发金融风险的“风暴源”。中农信、广东国投破产,多家信托公司偿不清外债,并不是偶然的。当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从银行获得资金的难度加大,于是积极设立听命于自己的信托公司是更为经济的办法。在缺乏基本约束的条件下,许多信托公司不仅资本金被花光,一些公司还不惜成本,高息揽存,甚至到国外资本市场去拆借,最后陷于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境地。许多省(市)都设立有自己作为"融资窗口"的信托投资公司。这类"窗口公司"运作的主要模式是:在地方政府信用的支持下,借用中长期贷款来进行投资或借贷,支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种运作模式要求其所投资项目有良好的现金流,能够支持不断到期的外债本金和利息支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多数国有企业效益不佳,无法按时还款,甚至已失去还款能力。另外,内部缺乏基本的制约、寻租现象的出现,也是中国信托公司出现经营困境的现实原因之一,这也可以归结为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第三,是信托业的市场定位不清。 中国的信托业恢复时并未明确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市场定位,也未明确其专门的功能,而实践上则是以金融信托为主的混业经营,实际上是起补充财政资金的作用。从业务范围上来比较的话,实际上信托业的业务扩展得比其它金融业更广;包括一些银行系统下设的信托公司,也并没有专注信托业,而涉足银行的主业务。资金来源上的变相吸收存款、变相发行债券、举借外债、大规模集资等,涉足面极广;资金运用上信贷、投资、收购、同业拆放、租赁等皆有涉足,恰恰是信托业务的拓展有限。 第四,信托监管框架及法律法规上的缺陷。 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框架。即使是在“一法两规”法律体系确立之后,这种监管框架上的缺陷依然存在。例如,除了目前央行颁布的“两规”用以规范信托公司以外,证监会也有相应的规章用以规范属下公司: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 因此,信托业的法规其实有三块,一是央行管信托公司的,一是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一是证监会管券商的。由此带来的问题当然就在于,这三块尚有待一致。例如,按照央行有关法规,信托公司接受证券投资信托,应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但是,规范证监交易体系的有关法规却没有就此类情况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法。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样一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名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法律管理,受不同部门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制。这也反映了长期以来在信托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五 探求中国信托业的新天地:信托业发展的下一步 分析信托业发展的新趋势,首先应当清晰地把握当前信托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在信托业寄望最高的资金信托业务中,实际上竞争对手也最为集中。虽然从理论上讲,信托投资公司不仅可以选择证券投资,还可以运用信贷、拆借、项目投资等多种途径进行组合管理,但是,由于业务范围的固定性与市场的非专属性,信托投资公司面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激烈竞争。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便是包括投资银行业务,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历史因素,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中面临证券公司和专业企业咨询公司的有力竞争。信托公司过去虽也不同程度地介入过一些此类业务,但专业化程度和涉及范围均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在原来依附于各地政府机构的传统机制下的信托机构地域性极强,信托机构之间较少展开直接竞争;经过第五次整顿之后,信托机构之间的竞争显著激烈起来。因此,探索中国信托业的下一步显得尤为引人注目。 (一)从更宽阔的视野把握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趋势 从实际发展格局出发,目前国内实际上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很多,已不仅仅是信托公司在做,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都在做。《信托法》不仅仅是指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其重要意义是对社会上各类机构从事信托行为的一种约束,是对全国信托市场中多类信托业务的一种基本规范。只要是从事受人之托的业务,不管是信托投资公司,还是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一些所谓的“私募基金”,其基本行为应都受《信托法》的约束。《信托法》是信托市场的基本法、母法,规范上述机构信托业务的法律和部门规章是特别法、子法,包括正在研究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规,都必须遵守基本法、母法的思想。 与此相一致的是,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在信托业务方面的清晰分工与有效合作,增进监管思路和方法的一致性,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例如,信托财产属独立财产,纵使信托公司发生破产,它也不会进入清盘之列。信托投资公司除向人行上报自身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在信托业务方面,要专门向人行另报信托财产目录之类的业务报告。这样一来,原来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大量内容,应该变成信托财产目录之类的报表,是客户委托多少钱、花到什么地方这一委托财产概念,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和负债的概念。所以资产负债表、会计科目制度都要进行改变。与此相适应,现在的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也要进行改革。原来的一套指标体系基本上是照抄银行监管的一套办法,包括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银行存款准备金比例等,以后不许信托投资公司吸收存款了,有些非现场检查指标要重新调整。 (二)推进法律法规的配套,促进信托业相关金融工具和金融渠道的创新 《信托法》已经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的各项业务也在逐步开展,而与信托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还有待完善。例如,与信托有关的税收制度也急需出台,否则容易引起双重征税问题,不利于信托业的发展。此外,信托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冲突的问题也须尽快解决,例如信托投资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共同买入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等问题的处理。 另外,与信托业密切相关的金融工具创新问题也应当引起广泛的关注。其中特别突出的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问题,二是信托金融工具的营销问题。在资金信托中,投资者出资取得信托受益权,如果这种受益权可以很方便地转让出去,就可以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都有实现流动性的平台,前者是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后者是银行或者券商网点构成的网络,而信托目前没有足以支持实现受益权流动的平台。在营销方面,《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同时,在重新登记时,中国人民银行又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这样,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业务严重缺乏营销渠道。这两个问题不解决,信托业务就很难平稳发展。 (三)放松信托行业的行政管制,推进信托公司的股权多元化,促进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具体来说,信托业市场的准入机制就是信托机构的设立不再按地区,按部门分配名额,而是设立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即可设立,只有这样,信托业才能打破地区、部门的限制,使信托机构走上一种通过市场竞争发展壮大的良性发展轨道。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 (四)以代人理财为基点,培育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 实际上,“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业区别于其它行业的重要标志。因此,信托业当前的重点,应当是回归本业,以代人理财为基点来培育核心竞争力。 在具体的信托产品的开发上,应当结合中国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双重特点的现实,充分发挥信托业的灵活性。信托的创新是与信托所特有的灵活性决定的,从信托设立的方式看,既可以由生前行为设定,也可以由死因行为设定,生前行为又有契约与信托宣言之分,更有甚者,基于法院的推定和拟定,还可以成立回归信托和拟定信托,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还可以直接规定成立法定信托;从信托财产来看,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均可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从信托的目的来看,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而创设信托,信托的应用领域也是非常广的,从民事到商事甚至在政治领域都有信托的用武之地。信托的灵活性为信托业的创新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从具体的信托产品来看,我国现在的信托业务除证券基金信托外,还主要局限于法人信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将拥有越来越多的财富,财富增长与有效管理之间的冲突将会越来越大。信托不失为解决这一冲突的良好设计。而法人信托市场在我国过去仅局限于法人资金信托,主要有单位信托存款、单位信托贷款、公益基金信托、委托贷款等。从当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信托业发展的情况看,可开展的业务品种还有发行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财产信托、表决权信托、企业改组时股票、债券的集中保管、企业创立、改组、合并、解散和清算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 (五)充分发挥信托业在对外开放上限制较少的优势,促使信托业成为外资金融中国金融业的重要平台之一 从中国加入世贸的谈判看,对信托业开放的限制基本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为信托业相对较快地引入外资创造了条件。可以肯定,国际资本已经注意到信托领域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独特优势,主要是通过控股信托进而进入其他金融市场。 (六)发挥信托业业务范围广泛的优势,稳步发展金融控股集团 目前,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中,信托公司在金融机构中可以说是最为广泛的。实际上,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多数自身都拥有投、控股公司,其中包括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各大集团公司有众多直接或间接的资产关系。因此,应抓紧时机,以信托投资公司为旗舰,通过资产重组和剥离,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促使信托业回归本业,必将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拓展一个美丽的新世界。这一市场定位的明确对于中国总体金融结构的优化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在信托公司定位不清的经营阶段,信托投资公司一旦违规操作,往往由于涉及公众资金和国际资本,当其出现经营问题时对其采取市场退出措施压力较大。在信托业按照新的规定专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和其他中介业务时,信托财产是不列入破产财产之列的,因此即使对信托公司实行市场退出措施,压力也小的多。在宏观监管者看来,此时规范的信托公司已经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外业界人士所讲的“基本是没有风险的金融机构”了。 回归代人理财的本业,根据中国蓬勃发展的现实信托需求,充分发挥信托业的想象力来满足不同企业和个人的信托需求,使信托业成为“基本是没有风险的金融机构”、成为无需宏观当局经常性地进行整顿的金融机构,成为与银行、保险并驾齐驱的金融机构。这,应当就是中国信托业在第五次重新上路之后发挥想象力的美丽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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