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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能力决定创新步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13:22 中评网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浅析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学教授 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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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控股公司同时适应分业与混业两种模式,成为从分业向混业转型的平滑过渡。

  ● 国内现在尚未形成一家真正意义上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形成了雏形。

  ● 随着金融投资的多元化,现有分散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必将谋求规范之路。

  ● 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必须随之相应提高,监管能力成为决定金融体制的核心。

  金融控股热潮将至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不尽如人意,为了控制金融风险,避免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的传递,从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一直坚持采取金融分业经营。进入90年代末以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金融企业竞争形势日益加剧,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混业经营成为了全球化的趋势。而且,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完善,作为其核心行业的金融业需要获得更大的发展。

  同时,就投资者而言,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动因主要有五点:一是想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的利润。二是利用金融机构筹资功能,大量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三是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需要。四是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协同效应。五,也不排除有些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投资的目的是看好资本回报的预期,俟时机成熟,则择价出售。 就市场环境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具有一定必然性。

  1.分业管理下的市场可行路径

  从我国金融业自然发展的需求来看,当前的分业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监管能力的提高以及行业发展成熟。但是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却又使我国的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

  选择过渡性经营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我国监管能力与金融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在此前提下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实现向混业转变的最具可行的选择,符合我国金融改革遵循的“渐进原则”。 2.金融市场主体的市场化进程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金融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在制定转变模式过程中必须考虑部分条件的不成熟,选择不激化矛盾并能在过渡进程中逐步解决矛盾的模式。

  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通过市场选择由兼并重组实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金融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体制转变,抑制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冲动,同时集团下子公司也具备更高的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因此该模式不仅能适应经营主体的现状,而且有助于推动其市场化进程。 金融控股还未成形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两种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以及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

  由于政策限制,由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历史遗留的一些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平安是这类机构中的典型。我国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整顿与规范经营。我国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较快。这类投资可分为二类:一是大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的发展;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的互动。其中第一种类型较多,山东电力集团就是一个范例。此外,海尔集团、招商局集团、红塔集团、希望集团等企业集团,都形成了至少在两个金融领域同时投资的控股结构。 从金融控股公司所要求的一体化经营和管理这一实质而言,国内现在尚未形成一家真正意义上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雏形。同一金融控股集团在品牌、战略规划、资金运用、营销网络及信息资源共享等诸多方面的协同优势远未得到发挥。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讲,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

  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三大发展趋势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尚处于发育过程中,从其发展趋势来看,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谋求组建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

  随着金融投资的多元化,无论是金融投资主体或产业投资主体,均将组建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其发展目标,不会停留在目前的分散投资阶段。它们普遍寄望于国家能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试点办法或其它过渡性法规,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组建条件和相关监管部门。

  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将更多地和其业务发展以及机构重组相结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现整体上市。发展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集团是一些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普遍愿望,随着竞争的加剧,金融机构之间购并的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将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与机构重组相结合。一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正在谋求在一些新业务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业务领域设立单独的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及机构重组的一个重要形式,将成为金融机构逐渐走向全能化经营的重要载体,并在条件成熟时实现整体上市,通过整体上市促进金融控股集团一体化的经营和管理,从而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优势。 防止垄断是最大制约

  我们必须注意到,金融控股公司容易形成大金融集团的垄断。由于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金融业的购并具有更低的成本,更容易形成垄断。 我国金融业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垄断竞争结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享有明显的垄断地位;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实际,设计切合自身需要的方案:可以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特别是产权改革相结合;也可以与资本市场的充分发展,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大力发展相结合。防止在金融控股公司下形成更强大的垄断,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发展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最大制约因素。

  市场监管六大重点

  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日益提高,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也日益引起广泛关注,许多国际性的金融组织在这个领域开展了大量有价值的工作,形成了国际范围内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基本看法。 1983年,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问题,巴塞尔委员会率先提出了“合并监管”的概念。参照国际性的监管原则,一个完整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架构至少应当包括:完善的法律体系、对资本充足比率的监控、对分别监管基础上的合并监管的基本要求、对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对内部资金流动和财务杠杆比率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的局部投机泡沫的监控、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经营管理能力的监控、以及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等。 基于新兴市场的许多特点,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方面,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首先,要防范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欠缺导致的风险。

  尽管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但由于大部分资本投资于金融企业,其经营决策行为对金融市场直接产生影响,因此,应把金融控股公司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中。但是,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为避免监管真空,应注重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高效率沟通协调机制,特别是要注意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核心公司的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现的紧急性的金融风险,不同监管机构事前做出预警性的恰当安排。

  其次,要防范因为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的风险。

  只有有了框架清晰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在预定的法律框架下稳健运行。我们注意到,亚洲地区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经营的法规还有待完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依据还有待明确。

  第三,要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在市场退出方面,应当注重事前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设计好应对方案,特别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财务危机处理问题,必须对母公司给予子公司的援救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必要时对于公司进行破产处理,防止由于对分支机构的援助而导致的母公司倒闭,从而引发更大范围的金融市场震荡。

  第四,要关注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及其波动状况。

  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免受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和偿付能力风险的缓冲器,同时也是盈利能力的象征,在金融控股公司体制下,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和下属公司之间的复杂的互相持股,可能会在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风险。与此相关联的问题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可能会形成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信用链条,只要有一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就可能迅速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因此,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应当参照《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所推荐的度量资本充足率的方法,确立适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度量方法,科学地计量资本充足率,达到准确评价其总体健全程度的目的。

  第五,要关注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经营状况的监控。

  不同的监管机构通常关注的是其监管范围内的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运作状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关注程度不够,但是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同样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因此,应当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内部公司治理方面作出制度性的风险防范安排,同时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严密的监控。

  第六,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但是其中的重点之一,应当是内部的关联交易,应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披露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并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

  另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从事不同的业务,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因此,应当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会计并表准则和税法方面制定清晰的规则,增强内部交易的透明度。

  金融业就是通过承担风险来获得收益的行业,风险并不可怕,因为金融市场上的风险是金融机构收益的根本来源;可怕的是对风险缺乏有效的识别、衡量和监控体系。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同样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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