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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迷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13:04 中评网

  文中观点仅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的看法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之所以能够汇集并管理数百倍公司资本金的金融资产,关键在于基金持有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这种信任当然可以来自于很多方面,如优秀的基金经理、独特的研究优势、良好的管理业绩等,不过,其制度性的基础,则来自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健康的、良好制衡和合作的公司治理,能够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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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良好的日常运作,进而获得投资者的信任。

  不过,从当前基金管理公司的实践看,在公司治理方面还存在许多值得进一步权衡的问题。

  一 独立董事如何保证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还是小股东的利益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是监管层对于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上的要求。不过,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一些难题一样,在基金公司如何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如何保证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能够及时获得进行独立决策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如何合理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如何把握独立董事的调整和变更等等。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十分完美的答案。典型的案例是安龙公司的董事会中有不少社会名流担任独立董事,但是这些独立董事基本上都是安龙管理管理层的亲朋故旧。

  另外,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通常是以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的,那么,在当前的基金公司的架构中,独立董事究竟应当是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呢?还是需要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如果是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那么独立董事在目前的选聘、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如何能够保证独立董事能够代表广大的基金持有人呢?

  二 基金管理公司如何平衡股东利益和基金持有人利益?

  从理论上说,股东利益和基金持有人利益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冲突的地方,基金管理公司只有保护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才能赢得基金持有人的信任,进而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获得更大的利益。但是,在许多具体的决策中,股东利益常常与基金持有人利益相冲突,这主要表现在一些关联交易、违规操作和其他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使基金持有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而让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获得了高收益。

  三 如何合理界定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最为常见的手段是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但是,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关联主体?哪些关联交易的信息是应当披露的?如何在保证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合理及时披露的同时,又能够维护关联主体的商业利益?这些都是目前在探索中的问题。

  在这一点上,目前缺乏明确的规定。海外银行监管机构对于银行关联交易(特别是关联贷款)的监管方式值得借鉴,这主要包括:清晰地界定关联主体的范围;清晰地界定官僚借以的种类、从总量上控制关联交易的规模、从程序上对于关联交易提出更为严格和独立的审查机制等等。

  具体来说,由于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托管和管理人的分设与相互监督,所以托管人和管理人不能是同一个主体,同时,考虑到关联交易的问题,还必须要求托管人和管理人不是关联方,比如双方不能是同一金融集团控制下的公司等。

  四 如何在基金业中合理引入健康的优胜劣汰机制?

  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外部约束,同样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得到监管层的大力扶持,基金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并不十分激烈,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得到的市场奖励并不充分,而经营状况欠佳的公司则似乎并没有被市场淘汰出局的担心和压力。这对于基金公司改进经营是不利的。

  基金公司的股权转让也是市场优胜劣汰力量的表现。过于僵化的股权结构和过于僵化的人员结构不利于形成一个竞争性的市场格局,但是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的基金股权也很可能使基金公司成为市场炒作者利用的一个金融资源的“壳”,过于频繁的基金公司管理层的变更对于基金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市场的平稳不利。如何平衡相对的稳定和适度的竞争压力,也是基金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五 在现有的治理结构中如何体现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在当前的基金治理结构中,严格意义上说还缺乏足够的体现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渠道、方式及其利益的代表主体,总体上看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现象比较严重。那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应当如何增大基金持有人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方式?还是选择新的法律框架来改进这种现状?

  六 董事会的运作程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对于基金公司的健康运作影响深远,但是,董事会究竟应当如何规范运作,目前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不过,为了保证公司的平稳运作,至少应当明确基金的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任职资格、组织结构和具体的权力和责任,以保证基金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为基金投资者服务的宗旨。

  对于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明确这一点相当重要,因为纵观中国不同行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发展历程,因为公司内部治理方面的缺陷、特别是董事会运作程序上的不规范导致双方引起摩擦、甚至最终导致不欢而散的不在少数,因此,董事的产生、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限划分、具体的报告路线等等,都必须在组建和谈判过程中达成共识,才有利于中外合资公司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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