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制度性缺陷及其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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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13:50 中评网 | |||||||||
----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吴育平问
记者: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已经成为影响金融市场运行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仅仅从目前看,金融监管和创新的矛盾就显得比较尖锐,您如何看待这
巴曙松: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存在多个方面的制度性缺陷,值得我们在考察金融市场时关注。 首先,金融监管激励不相容。激励不相容的监管,必然迫使金融机构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丧失开拓新市场的盈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激励相容的监管,实际上就是在金融监管中更多地引入市场化机制。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激励相容的监管,还应从总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应当通过给金融机构施加一定的外部监管压力,这个监管的压力同时还应当有利于激发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管理、进行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 其次,在行政管制色彩浓厚的监管体制下,往往容易忽视对于监管成本的衡量,或者容易夸大监管的收益而低估监管的成本。实际上,金融监管的成本不仅包括金融监管机构运行的行政成本、以及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合理或者不合理的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还包括可能对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带来效率的损失。不同的监管措施,其成本收益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也就达到了理想监管均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 记者:那您觉得金融监管应如何在保证风险得到监管的前提下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呢? 巴曙松: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这样才会给予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鼓励金融创新的监管理念,实际上也体现在许多监管制度和框架中。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例,这个协议通过对不同形式的资产设置不同的风险衡量方法,诱导金融机构积极进行业务创新,金融机构通过创新在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框架下可以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同时整个金融市场也因此获得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当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化的基本趋势,这在客观上推动了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和功能监管。金融监管框架的全球化,其实质是对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自然反映。 记者:您认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一些缺陷应如何进行弥补? 巴曙松:首先,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激励监管的理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同时,要鼓励经营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在机构设立、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经营良好的金融机构以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这样,在中长期内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必然相应提高。 其次,金融监管应当鼓励金融创新,改变目前过于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近期在讨论《证券法》的修订时有一种意见认为,整个证券法可以基本不进行修改,只需要补充一条,即“凡是本法没有禁止的,都是可行的”,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深刻的监管理念、立法理念的分歧,体现了对于金融创新是否包容的监管理念。 第三,要引入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理念和问责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应当要求监管机构必须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应当将这些评估结果正式公布,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逐步为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创造条件。目前,在金融机构的交叉领域,金融创新往往也最为活跃,例如通过银行私募的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不断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热潮等等,这些金融创新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挑战,如何不及时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