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法规对隐瞒事故者太宽容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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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11:28 新京报 | ||||||||||
□本报评论员 艾君 最近一段时间,河南、湖南和河北等地接连发生瞒报事故,比如6月3日发生在河北邯郸的瞒报事故,瞒报了10人;湖南郴州的瞒报事故瞒报时间长达6个月。矿主为什么敢瞒而不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分析了其中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煤炭价格持续上涨,一些小煤矿怕报了之后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而影
“煤价上涨”加上“保护伞”使得矿主隐瞒事故成为可能。可是,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能够形成足够的“威慑”,煤矿主在“隐瞒”和“上报”之间选择时,能够得出“隐瞒”将付出更大的成本的结论,或许就不至于把“隐瞒”作为事故“善后”的首选方式了。 可是,正如黄毅所言,目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量刑以及行政处罚的额度都“过宽”,几乎到了对隐瞒事故者“放纵”的程度———《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行为的处罚规定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在这里,“享受”行政处分待遇的只能是国有矿山的负责人,对大量的民营矿山,这一条显然无法落实。 当然,对隐瞒事故者还可以罚款。但罚款的的标准是多少?《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这样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的罚款(还是最高额),对家产丰厚的矿主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别说是3万,只要不追究责任,30万、300万他们也愿意并拿得出来。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第18条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目前的刑法中,对瞒报事故根本就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怎么去追究瞒报者的刑事责任? 出了事故,是隐瞒还是上报,矿主是要进行权衡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如果上报,矿主及有关人员将会受到严肃处理,而隐瞒不报,或许可以侥幸过关,即使是败露了,大不了缴数额极少的罚款。如此,隐瞒事故就有可能是矿主认为比较“划算”的选择。 所以,欲消除隐瞒事故现象,先要让有关的法律法规“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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