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永佃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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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 13:45 中评网 | |||||||||
答《经济观察报》记者问 盛洪 问题1、中国许多地方的农村土地抛荒现象非常严重,您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盛洪:应该说最根本的制度原因是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实际上现在的土地制度是把人和土地捆在一起。而经济规则要求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通,达到最佳的配置和组合。如果一个社会要求其生产要素的配置有效率,则必须要有一种制度来保障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交易。目前的现状是农民与土地结合不如与其他要素结合,如进城摆摊或做工人,他的收入会比与土地结合要高,那么自然他就不愿意与土地结合。而在目前这种土地和人结合在一起,又没有一种制度可以保障其自由流通的情况下,如果农民不能自由地转让土地或买卖土地的话,他一方面要与别的生产要素结合,而另一方面只能闲置土地要素。当然在某些地方如中国的南方,农民可以雇人来种地或转包出去,因此土地也不是完全不能流动的。但如报道中所说,如果是雇人来种的话,仍然是在一块很小的土地上,不能形成规模经济,别人也是无利可图的,这样就不会有人愿意来种这地,因为收益太低。就江浙地区而言,不一定是因为地不好而抛荒,市场制度也不一定遭到破坏,但该地区的农民的机会成本比较高,例如他进城打工每个月可以赚800元,种地能得700元;而西北地区进城可能只有100元,种地可以收入200元,显然江浙地区的农民比西北地区的更愿意进城打工。这恐怕也是该地区最先出现"土地流转"现象的一个原因。 问题2、除了这种制度上的原因外,我国农业生产水平低下,农民种地没有收益的现状也是造成抛荒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造成目前我国农民收入低现状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盛洪:这涉及到许多问题,如农村的经济制度问题。农村的经济制度问题,应该说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里尤其是在前十年,农村的经济增长速度是很快的,当时的经济制度实际上释放了很大的生产力,到九十年代中期基本上完成了农村经济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应该说到那时的势头很好,包括农业生产效率的增长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但自九十年中期,农村的经济制度出现了某种倒退,主要是指对棉花和粮食流通的管制,使农产品的自由流通体制倒退到政府部门垄断棉花和粮食流通领域的体制,而这种垄断对农村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破坏,本来可以通过价格来调节的全国市场体系被破坏,变成了区域性的市场。如果强制要求把粮食交给国家流通部门,那么农产品价格实际上不升反降。在中国人多地少的情况下,理论上讲,土地的地租是比较高的,也就是说成本是比较高的,但实际上价格会受到很多制约,如刚才说的政府的制约,政府粮食部门控制流通还会增加交易费用,此外还有国际市场的压力,尤其是我们要加入WTO,农产品的价格不能高出国际市场太多,因此目前的农产品价格不高。较高的成本和不能太高的价格,农民的收入低也就是很正常的了。 问题3:有人把浙江出现的这种现象称为"第三次土地革命",您怎么看? 盛洪: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制度创新,具有深刻的意义。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这个创新解决了人地分开和农业规模经营问题。一户一小块的散户方式是无法形成规模经济的,土地入股、连成一片就可以吸引一些种田大户来耕种或采取其他方式经营土地,形成规模经济,至于是采取入股方式还是租赁方式,甚至雇佣方式,都可以,都比以前要好得多,因为能够形成规模经济。另外一个好处就是节约了大量的交易费用,报道中也提及了一家一户的谈判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只要跟一家谈就可以了。在制度经济学里,制度创新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节约交易费用,有时交易费用过高会导致制度不能存在,因此简单易行的交易制度能够存在,而复杂烦琐的交易制度就无法存在,这一点已经被制度变迁的历史所证明。所以我觉得至少有这两大好处,至于能否称之?quot;第三次土地革命"还有待观察。在我看来,还可以更进一步,即土地实际上可以自由买卖。这里需要澄清一下概念,即这里?quot;土地"实际上指"土地承包权",如上述的"土地入股"实际上是"土地承包权入股"。制度经济学里,产权概念不是绝对的,产权是可以分割的,如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每一个权利是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从而成为一个独立的产权,英文叫property rights(产权),这与ownership(所有权)是不同的,比如说,你拥有一辆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这就是一个产权,并不是说你一定要拥有某种实物。产权是灵活的,虽然是无形的,但的确有它的市场价值。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其实已经有这样的概念,如以前讲的"田里"、"田面"。"田面"即永佃权,这个永佃权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拥有永佃权的人也可以当"二地主",让别人去租,别人去种。其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这些都是很灵活的,所有权概念不是那么死板的。历史上几乎每个朝代初都是均田制,这时土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但到后来,经济规则要求大家去买卖土地,那么就逐渐打破这个规定,去自由买卖。大约从战国开始,尤其是到了明清以后土地基本上可以自由买卖。前些年就有人提出"永佃权"概念,即农户的承包权相当于一种产权,终身拥有且可以继承,而不是30年,当然前提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土地属于国家、集体"。这样,这个承包权就可以买卖,成为一个独立的产权,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可以进行交易的产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浙江出现的这种现象还是具有革命意义的。当然还可以继续往前走,这需要政府和法律的保护,这样交易才能大规模地进行下去。 问题4:浙南地区出现的这种"土地入股"现象具不具有普遍性?在中西部地区能否推广? 答:当然可以,但目前条件比较好的主要还是在东部和南部地区,这些地区的生产力水平较高,市场制度较完善,人们对产权的尊重包括政府对产权的尊重,都是很重要的因素。土地买卖是一种非同小可的事,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认可和保护,当地人尊重产权的观念这些因素,恐怕是无法进行买卖的。别的地区要推广这一模式不是这种形式本身问题,而是整个制度环境问题。制度本身要认可承包权作为一种产权的概念,法律要保护它,观念上尊重它,这样大家才能够放心地交易。因此,只要相应的制度成熟,这一模式是可以从江浙一带向其它地区推广的。当然,我认为中央政府应该有一个前瞩性的考虑,不要等法律和实际经济活动有了巨大脱节后再进行法律上的调整,同时应该把土地问题看作第一大问题,不要等出现了重大冲突再去解决。 问题5:这种做法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用问题,政策风险问题等,如何解决避免? 盛洪:刚才讲了,这需要制度和法律上的保护,但目前最大的障碍恐怕是认识问题,即土地为什么不能自由买卖,当然由于农业具有战略地位,政府自然会考虑非农用地与农业用地的比例问题,而土地自由流转可能会造成非农用地上升的问题,此外还有土地集中和兼并的问题,不过这都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来防止。我们既鼓励土地自由买卖,又反对垄断。将来即使出现土地垄断行为,也可以用垄断法去管制它。所以,要考虑到土地自由买卖会带来一些弊端,这些弊端是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去化解的,这样才能合法地保护土地自由买卖。好多事都有负面影响,把负面的考虑清楚了,正面的才能推行。此外,目前按人口分地的做法也有一些问题,过几年就要重分一次,导致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 问题6:您认为浙南出现的这种"土地入股"做法还有哪些意义? 盛洪:除了刚才已经讲过的,我认为这种做法还可以促进农村的城镇化。在城镇化过程中,目前的土地制度往往是一个很大的制约因素,因为在物理上很难让农民一块一块地腾挪出连片的土地进行开发,而如果通过股份化土地可以贷币化,土地可以很方便地交换或集中,城镇化就会简单得多,也节约了交易费用。反过来,城镇化还可以节约土地。 (原载2001年6月18日《经济观察报》,刊载时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