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从“不沾锅事件”看“与国际接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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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 11:18 新华网 | |||||||||
与国际接轨是一件非常爽的事,最大的好处是消除了“我们怎么老是和人家不一样”的不安全感。因为与国际接轨,所以美国人用什么样的不沾锅,我们也用什么样的不沾锅,谁也不比谁更“牛”;如果美国人因此得了癌症,我们也可能得癌症,谁也不比谁更幸运。 但问题的诡异之处在于,如果杜邦的“特富龙不沾锅”的确有致癌作用,而杜邦又蓄意隐瞒了这一事实,那么可以预料的是,美国的消费者将获得天文数字的赔偿,而依据中
记得几年前发生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当时,日本老板对美国用户一出手就赔了10亿“真金白银”作为“和解费”,但对中国的用户,却只愿意打一块“补丁”。当时中国消费者的心情,岂是一个“堵”字能够形容的?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局,依我看,除了部分人有“看人下菜碟”的心理外,“美国法律的特殊性”更是一个重要原因。东芝公司一副总裁就老实承认说,如果在美国打官司,“一旦败诉,存在被判高达100亿美元规模的巨额赔偿的风险”,所以还是庭外和解为妙。人家的法律含金量真高啊! 那么,人家法律所谓的“特殊性”究竟特殊到什么程度呢?举个例子,据报道,1999年4月,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法庭审理了一起向大烟草公司“万宝路”索赔的案件。吸烟受害者威廉斯的家人认为,“万宝路”公司明知其生产的香烟可能会导致癌症,却没有向公众说明这一点,结果威廉斯误认为“万宝路”公司不会出售有害产品,便“天天饭后一支烟,快活似神仙”,最后死于肺癌。陪审团最终裁定“万宝路”和威廉斯本人都有“疏忽”,对死亡事件各负50%的责任。但根据俄勒冈的法律,只要原告一方所担负的责任不超过一半,那么仍可获得赔偿。因此,法官判“万宝路”支付16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79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共约8100万美元。 这种具有明显惩罚、遏制功能的赔偿,即是“美国法律的特殊性”。据了解,美国的惩罚性赔偿的运用非常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如果原告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恶意,那么就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关人士认为,一般损害赔偿只具有补偿性,实际上是以同等数额的金钱“买回”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在贫富悬殊的情况下,这种赔偿等于是给有钱人提供了一种损害他人的权利。因此,只有当他们为自己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费用远远超过了损害为自己带来的利益时,才能够防止损害的发生。俄勒冈法庭的陪审员们就是这么认为的:“我们觉得有必要发出强有力的信息,这个信息就是烟草公司不能欺骗公众。” “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一晃就过去了多年,“杜邦不沾锅事件”又不期而至。可我们发现自己还停留在原处———“轨道”并没有向前铺。为什么像银行收费、汽油涨价、医疗产业化之类的事情,“接轨”接得那么积极主动,大家拦都拦不住,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轨”却总也接不上“国际”呢?我糊涂了!(郭松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