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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们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安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 13:50 中评网

  盛洪

  一、悖论的提出

  经济学假设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会自动地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由于社会是由多人组成的,所以一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最初可能会与另一个人的相冲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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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结果的利益最大化不是真正的利益最大化,因为被损害者总会报复或采取其它对策,从而导致损害制造者的利益损失。所以在社会中,一个人的利益最大化是以不损害别人的利益最大化为条件的。制度安排就是在解决人与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冲突中诞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人们总是会赞同别人的有利于自己的行动,而反对和抵抗别人的不利于自己的行动,在长期的互动过程中、在多次重复的博奕之后,就会形成对大家都有利、或至少不损害任何人的制度安排。所以制度可以被理解为是所有的人之间的集体最佳稳定对策。如果制度最初形成时的情境发生变化,如果人们发现了更有效率的导致制度形成的交易方式,又会出现新的一轮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过程,从而使新的制度安排从旧的制度安排中脱颖而出。这就是制度变迁。

  这种对制度形成和变迁的解释导致了这样一种看法,即:自然形成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制度存在本身就包含了它的合理性;制度变迁总是意味着制度从效率较低的形式走向效率较高的形式。从长时间的历史过程来看,这样的看法是无懈可击的。因为任何存在弊端的制度或制度中的弊端总是要被淘汰掉的。但这样的看法还是不能解释一切。它不能解释,在人类历史的某些时期,人们确实生活在一个对大多数人都不利的制度结构下。无论这种制度是怎样产生的,它的存在并不必然说明它的合理性。并且这种效率较低的制度未必不是从效率较高的制度中演变过来的。例如蛮族入侵(如蒙古人之于欧亚各国)所导致的文明衰落,中国魏晋之后的制度结构相对于汉代的退步(从自耕农、地主-佃农制度到庄园制,从货币经济到实物经济),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对于市场制度的替代,以及苏联的集体农庄和中国的人民公社所带来的农业生产效率的下降等等。这些现象提出了理论上的挑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及其组成的社会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吗?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吗?如果答案是肯定,是否会动摇经济学的理性人的基本假定呢? 这一问题打破了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一贯所抱有的自然主义信念和乐观主义态度。一些学者也开始思考这样的问题。例如诺斯教授在他1990年的新著---《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一书中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尽管他把人们选择低效率的制度归因于偶然的“路径依赖”(North, 1990 )是缺乏说服力的。张宇燕博士在他的最近出版的论著---《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也专辟一节来讨论这一问题。他也提出了一些解释,如“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性”,“制度非中性”,“搭便车”和“合乎理性的无知”等(1993)。有一点可以肯定,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刚刚开始。

  二、问题的实质和理论假定

  对于“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这一问题,会有很多解释。比如,可以把这种制度的出现视为是少数人的阴谋,多数人之所以没有反对是因为他们受了欺骗。然而,这种解释很容易被归结为信息不完善的问题。由于获得信息要有成本,所谓受欺骗云云,不过是大多数人保持了“合乎理性的无知”罢了。用“信息不完善”的理论似乎可以解释一切。由于信息不完善,人们犯错误都是“有道理的”;由此推论,“对人们自己不利的制度安排”的出现也是“有道理的”。没有没有道理的制度。这种解释没有给出新的信息量。我们怎么区别对人们有利的制度安排的“道理”和对人们不利的制度安排的“道理”呢?制度的创立不就是为了节约人们的“有限理性”吗?

  在本文中,我将“理性”概念和“信息”概念区分开来。理性是指根据现有信息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选择利益最大化方案的能力;信息则是有关成本或收益的数据或情报。所以无所谓“有限理性”和“无限理性”,以往所指的“有限理性”在这里可以被理解为“有限的信息”。有理性的人并不能保证不犯错误,是因为信息不完善。但犯错误本身会给人们带来非常重要的新信息,使人们可以在这样的信息基础上,进行新的计算,以纠正错误。所以我们可以把理性看成是人们赖以纠正错误的能力。在本文中,我所追求的对问题的解释,不在信息概念层次上,而在理性概念层次上。也就是说,我不用“信息不完善”来作为问题的解释因素,而力图在“理性”中寻找突破。这并不意味着,我假定信息费用为零,而是把对信息的处理交给理性。理性判断虽然依赖于信息的质量和数量,但理性本身也可以通过选择获得信息的方案来改善自己的信息条件。这样的假定会使我们的理论更有解释力。\par 最后,我还要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区分。这一问题实际上包含了两个问题:(1)人们如何选择了对他们自己不利的制度安排?(2)人们为什么不能在选择以后(很快)摆脱它?在本文中,我主要讨论第一个问题。

  三、公共选择方式的多样性

  在西方发展起来的公共选择理论中,公共选择的方式是投票。但是很显然,这是过于简化的假定。即使在西方,投票也不是公共选择的唯一方式。院外活动,游行示威,罢工,联合抵制,迁移,政治冷漠(不投票)以至骚乱等等,无不对公共决策产生影响。广义地讲,人类所有表示“同意”和“不同意”的方式,都可以用来进行公共选择。在这个极端的意义上,投票和战争的区别都不存在了。投票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战争的规则也是少数服从多数。因为战争的胜负取决于人心向背。在1949年,中国共产党的军队之所以打败了国民党的军队,是因为获得了人民的支持。那些自己吃糠咽菜,却用小车推着白面饼支援解放军的中国农民,不是在用自己的行动进行一项比投票更为强烈的“偏好显示”吗?可以猜想,投票起源于战争,民主政治是战争的仪式化。战争是用枪支数量的多少来定胜负,民主是用选票的多少来定胜负。区别在于,举手投票比开枪射击的成本要低得多,并且战争的胜利者比投票的胜利者要有更多的强制性。

  一种制度安排是不可排他性地消费的,所以是一种公共物品。这就是说,制度的创立和变迁是有外部性的。然而我们可以区分两种类型的制度安排。一类是,尽管存在着外部性,人们仍愿意创立这种制度安排。即人们可以不在乎别人是否凭空受益,只要认为对自己有益,就采用这一制度的规则。例如市场制度及货币制度。但这类制度在社会中普遍运用还依赖于人们的分别同意。另一类,则只有在公共选择的条件下才能创立,如国家制度及法律制度等。在现实条件下,就是需经多数人的同意。根据上述看法,不存在少数人用强力把不利的制度安排强加给大多数人的可能性;所有的制度安排都是公共选择的结果。

  四、公共选择: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对立

  所谓追求利益最大化,就是追求更小的成本和更大的收益。在就私人物品进行交换的领域中,一个人的这种倾向必然会受到与之打交道的另一个人的强烈抑制。因为在交易收益既定的情况下,一个人收入就是另一个人的损失。价格的改变必然会在增加一个人收益的同时,降低另一个人的收益。因此两个人之间的谈判是硬碰硬的,没有投机取巧的余地。一个通过谈判达成的合约,是双方都同意的合约,它意味着双方都认为赚了或起码认为是不吃亏的。这样的合约还有一个含义,即它表明,任何一方都承担了他应该承担的成本,同时获得了他应该获得的收益。如果任何一方认为对方的交换条件有损于自己,可以“不同意”的手段、即拒绝签约的手段来避免损失。在这一领域中,谁也不能将自己的成本转嫁给对方、或窃取他的收益。

  但是,当两个人之间的交易出现外部性的时候,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在这时,两个人的交易有可能转嫁成本于第三者,也可能使他人凭空受益。例如,化肥生产者在把产品卖给农民的同时,使周围的居民承担了化肥生产的部分成本(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具有正的或负的外部性的物品和服务,就是公共物品。在公共物品领域中,只有当所有利害相关的人都参与了有关决策,这一决策才是可接受的或有效率的。由此形成了狭义的公共选择。我已经说过,无论公共选择的具体方式是什么样的,基本规则是不变的,即:少数服从多数。所谓多数是一个变量,从简单多数到百分之百。一旦进入到这种公共选择的规则中,在私人物品领域中的对交易双方的强烈约束就不复存在了。由于为公共物品付费的规则---纳税规则,与对公共物品的享受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就会导致这样一个后果,即:一个人转嫁成本或凭空受益变得可能了。

  对于典型的公共选择过程---投票过程的缺陷,已经有了不少分析,如康都塞特-阿罗的“循环的大多数”(Condorcet, 1785; Arrow, 1951, 阿罗,1987),“波德效应”(Borda, 1781; Colman, 1979)以及布坎南对多数主义的抨击(Buchanan,1986, 布坎南,1989)。第一种分析指出,在三个以上投票者对三个以上方案进行投票时,有可能产生循环的结果,导致少数服从多数规则的失灵;第二种分析指出,简单多数的投票规则有可能使大多数人最不喜欢的人上台。较之前两种分析,布坎南的分析要严厉得多。他指出,即使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没有上述弊端,即使投票结果真实反映了多数人意愿,也必然存在着多数人对少数人利益的侵害。这种侵害被布坎南和图洛克称之为“外部性成本”,即一些人无端地为他人的利益承担的成本(J. Buchanan and Tullock, 1962) 。公共选择过程的理想规则是一致同意规则,但因为有着不同偏好的所有个人就某一公共选择达成一致的成本(即决策成本)非常之高,少数服从多数规则作为一种节约决策成本的方式被广泛采用。外部性成本是少数服从多数规则的一个必然结果,因而也是现实中的公共选择过程的不可避免的事情。例如一个对某项公共工程投反对票的少数派成员,仍然要为这一工程付费(纳税)。由于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和纳税具有强制性,少数派不可能通过“不同意”来退出公共选择过程,以避免损失。这进一步加强了一个人转嫁成本或凭空受益的可能性。

  但是,不能误解,认为公共选择中的问题是因为决策成本的存在。假定决策成本为零,一致同意规则可以实行,公共选择过程中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布坎南的更为深入的研究表明,即使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实行了一致同意规则,也不能完全避免人们转嫁成本或凭空受益。例如所有的人都会同意实行政府财政的赤字预算,这样作在理论上会使每个人的名义收入有所增长、或名义成本有所降低;人们也可能会一致同意用发行债券代替增税来抵补赤字,这样作使人们感觉公共物品的“价格”更便宜。在这时仍然存在着成本的转嫁,即现代人将成本转嫁给了后代人(Buchanan and Wagner, 1987)。没有出生的人是不能举手投票的,更不能抵制现行的公共决策对自己的损害。所以,一旦进入公共物品的领域,也许就存在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根本性对立。个人理性追求的是个人的成本最小、收益最大,集体理性追求的是社会的成本最小、收益最大。无论在私人物品市场中,还是在公共物品领域里,个人理性是没有区别的。只不过在交换私人物品的市场中,一个人的个人理性会直接地、不可避免地受到另一个人的个人理性的强烈制约。没有人能够转嫁成本或凭空受益,所以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是一致的。而在有关公共物品的公共选择过程中,一个人追求更小成本和更大收益的目标,有可能通过转嫁成本或凭空受益实现。这就使得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发生冲突。因为如果人们不能承担他们应承担的成本,获得他们应获得的收益,就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社会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奥尔森说过,在需要集体行动的领域中,“个人理性不是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 (Olson, 1992)

  五、损害少数人如何会导致损害所有的人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公共选择过程只是损害了少数人,仍是一个可以接受的选择,因为大多数人受益了。如果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得已损害了少数人,也不能说这一制度安排对所有的人都不利。本文已经排除了少数人使用暴力将某种制度安排强加于大多数人的可能性,但是还有一种可能性。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指出,少数人也许比多数人更有力量。因为人越少,结成联盟的成本越低,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集体产品”越多,实行集体行动的动力越大,从而使制度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多数人(Olson, 1965)。但是这少数人的成功和多数人的“合乎理性的容忍”有关。因为多数派中的每个人的成本-收益分析表明,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少数派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不能说,少数人把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强加给多数人了。这种制度安排起码是多数人不反对的。

  那么,结论只有一个,就是,对大多数人不利的制度安排是他们自己选择的。于是,问题是:如何将这一结论与理性人的假定协调起来呢?我们用两个例子来说明。第一个例子是,人们就一个公共物品投票。多数人认为值得为这一公共物品付出价格(税率)X,而少数人认为不值得。结果是少数人和多数人一样要为这一公共物品支付价格X。这样,对于多数人来说,这一公共物品比他们应该支付的要便宜,从而重新调整他们自己的消费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比例:更多地消费看来便宜的公共物品,而更少地消费私人物品。对于少数人来说,这一公共物品比他们应该支付的要贵,却仍然被迫更多地消费公共物品,更少地消费私人物品。这两种情况,尤其是后一种情况,都会带来每个人的总效用的降低,从而对每个人都不利。但是,因为公共物品就是因存在外部性而无法通过市场提供的物品,所以上述效用的降低在一定范围内(即不能提供公共物品所带来的损失的范围内)是值得的。当超出这一范围,尤其是将私人物品交易领域中的事情拿到公共选择过程中来投票,就必然会带来对所有人都不利的后果。第二个例子就是分析这样的情形。例如,如果就某一私人物品(如电视机)进行投票,情况将会怎样呢?假定电视机市场中有N个人,其中买者人数为M个,卖者人数为(N-M)个 ,显然有M>N-M,因为买者人数多于卖者人数。如果就价格进行投票,结果会使价格低于市场中自发形成的均衡价格。这样的结果似乎对多数人(买者)有利。但是,由于价格低于均衡价格,一些其最低平均成本高于投票规定的价格的卖者就会退出市场,从而带来供给的减少;当执行多数人决议的政府禁止卖者退出时,卖者也会将其产量调整到边际成本等于价格的那一点上。这样的产量必然引起短缺。只要价格不调整,对付短缺的办法只能是排队和配给,并且会引起腐败和黑市交易。不仅短缺本身已经给大多数人(买者)带来了消费者剩余的损失,而且排队、配给和腐败等现象又吞噬了其余的大部分消费者剩余。因此多数人投票决定的价格最终对他们自己是不利的。\par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实际上由多数人选择的后果,并不被这些多数人拿来与自己在公共选择中的投票相联系。布坎南和瓦格纳曾经指出,公众赞成的赤字财政政策以及通货膨胀政策会导致价格的上涨,但公众并不把这一现象看成是自己投票的后果。“在公众看来,个人的实际收入之所以下降不是因为政府征收了更多的实物税,而是由于私人企业提高了其产品的价格。结果,通货膨胀所产生的政治压力总是采取这样的形式,即主张直接限制私人企业的产品价格”(Buchanan and Wagner, 1987, 布坎南和瓦格纳,1988,第63页),“和价格水平稳定相比,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民主将更迅速、更严格地控制每个生产者”(同上63页注①),而通货膨胀又恰是“民主”的选择。所以,公共选择的一个错误又会导致另一个错误。这经常表现为政府过度干预的后果,又成为政府进一步干预的理由。最后导致政府不断扩张和政府干预的领域不断扩大。其结果是,市场领域逐渐地被政府所取代,人们越来越多地失去他们本来拥有的经济自由。这样人们就通过自己的选择把不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强加于自己。

  六、结语

  对于每个有理性的经济人来说,追求更少成本、更大收益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在公共选择领域中,这种每个个人的理性可以合成为有效率的公共决策或制度安排,也可能合成为对每个人都不利的公共决策或制度安排。导致这种结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们不恰当地将公共选择过程运用于市场领域或私人物品交换领域中。然而,在公共物品领域和私人物品领域之间的分界并不十分清楚,也没有一个自动约束的机制阻止人们跨越这一界限。所以,从短期看,人们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安排也是自然发生的。这与“自然发生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的信念相悖。当然,在“对自己不利的制度”与“最好的制度”之间有两点区别。第一,尽管在投票过程中,人们是“自然”选择的,但投票产生的公共决策却是要强制性执行的。因而,“对自己不利的制度”最终表现为是被强加的,尽管是被自己强加的。这种结果也说明,在“自然的选择”和“强加的”之间没有表面上看来的那么势不两立。人们可以自然地选择强制性。第二,从长期看,“对自己不利的制度”最终是要被淘汰掉的。只要时间足够长,只要“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出现的次数足够多,人们就会逐渐把公共选择过程中的弊端和“对自己不利的制度”联系起来。和这样长的时间相比,每个人的寿命是相当短的,不足以使大多数人在自己有生之年内明白这样的联系。这就需要历史的记忆和思考,需要有跨越世代、前赴后继的知识分子群来承担这一使命。但是知识分子只是全部人口中的很小一部分,因此除了在观念上影响其他人以外,除了在民主制度中设立增加知识分子权重的安排(如参院,政协等),在公共选择过程的基本逻辑中,他们不可能、也不应该起决定性作用。所以,历史也许是这样的,从长期看,人们总会淘汰对自己不利的制度;但不能保证阻止在任何短期内通过大家自己的选择滑向这样的制度。

  本文的分析表明,人们之所以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安排,与在公共选择领域中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对立有关。这种对立表现为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损害。事实和逻辑都告诉我们,损害一部分人就会损害全体的人。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利益均衡被打破以后,都会产生对所有的人都不利的后果。损害他人就是损害自己。损害的基本形式,就是把别人不同意的方案强加于人。在市场规则下,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因为人们可以运用“不同意”的手段退出市场以避免损害。在公共选择过程中,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发生,因为人们已经不能运用“不同意”来避免损失了。个人理性只有将追求更少成本、更大收益与损害他人就是损害自己联系起来,才能与集体理性相一致。

  最后,本文又一次强调了制度经济学一贯的主张:历史悲剧和社会灾难不可能是个人或少数人造成的,它们往往是某种制度安排的结果。而所有制度安排都是大多数人选择的。因此,尽管每个人的选票(或公共选择的其它形式)对制度形成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使得几乎每个人从来都扮演指责别人的角色,但事实是,正是这种不易察觉的责任的集合,才最终构成了制度选择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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