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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行风评议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一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 09:32 南方周末

  □ 陈杰人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表示,将在近日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法院、检察院不参与各地行风评议活动的通知》。此举对于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如有可能,各地应当以此为契机,重新反思对司法机关的认识和定位,并积极为司法机关排除干扰创造更多的制度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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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从何时开始,各地刮起了一股“行风评议风”。在很多地方的当权者看来,通过形形色色的行风评议活动,将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置于评议人的投票监督之下,辅之以末位淘汰制等手段,就可以有效地促进部门的工作。

  应该说,这一制度本身并没有什么大错。但问题是,在各种行风评议中,地方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也被列入了评议范围。在一种近似于习惯的做法中,法院、检察院和诸如公安局、卫生局等政府各组成部门一样,在年复一年的评议中感受社会挑剔的眼光。

  众所周知,中国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早就被确立,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并行的机关。这一点,可以从司法机关的首脑和行政机关的首长均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并向人大报告工作就可以看出来。

  上述原则如果用通俗的话来解读,可以近似地理解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互相没有隶属和领导关系,大家是“同级别”的机构。

  将司法机关和政府的部门机关并行评议,实质上反映了地方党委政府将司法机关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的心态。这种心态其实很普遍——在很多行政首长的眼里,司法机关就是自己的“下属”机构。

  将司法机关列入行风评议的对象,更要命的在于严重妨碍了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机关经常面对不同的诉讼主体。以民事纠纷为例,原、被告双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和政府机关。犹如一轮比赛的最后决赛,经历了法院的判决后,总有争执的一方将被判败诉。通常,法院的判决并不能使每一方当事人满意,甚至双方都不满意。

  将司法机关列入行风评议,可能面对的一个尴尬问题是:如果评议人刚好是在某次诉讼中败诉的一方代表,或者是对法院判决心存偏见的人士,这时候,要求该评议人客观中立地进行评议是不现实的,也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

  这种尴尬局面还只是问题的冰山一角。事实上,司法以其终极性和绝对权威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活动更大程度上应当受约束于自己而非他人。将司法机关纳入行风评议,从表面上看,可能促使司法机关克服缺点,但从长远来看,只会使司法机关失去自己的独立秉性。

  司法的魅力在于,它以其不受干扰的、终极的裁判权和裁判结果,行使着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干预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司法面前,除了法律和事实,一切都应当是渺小的。

  司法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而不应该对其他组织、个人的情绪和态度负责。当司法机关依据所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自由心证”的裁决后,除非上级司法机关依法改判,这种判决不容任何挑战。

  在当前中国司法官素质还普遍不高、独立公正司法活动能力不强的今天,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确实需要监督,但无论如何,这也不能成为社会对司法机构指手画脚的理由。因为,对司法机关的不正当干预,最终会毁了司法的独立。

  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法和高检即将出台的有关司法机关退出行风评议的决定,值得大力贯彻实施。

  (作者单位: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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