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银行法院造假案暴露金融制度缺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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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 07:51 中国青年报 | |||||||||
“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联手伪造法律公文核销银行贷款一案,反映出我国金融制度有缺陷。” 今天,审计署沈阳特派办在该署官方网站上撰文指出,这些内在缺陷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内控、金融监管、金融制度等方面。“此次专案审计中,我们没看到业务流程中有正常的相互制衡,没看到同级
以及上级的稽核机构的监督,没看到金融监管机构的及时监管举措。从揭露的这起案件看,现在单纯指望银行的自律是不行的。”沈阳特派办说。 据悉,财政部虽然已经颁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但截至目前,无论是外部监管,还是银行内部稽核,都没有完整的监管办法。 呆账核销监督检查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呆账核销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呆账损失责任认定标准,呆账损失责任追究等制度还没有建立或健全起来。由于上级行缺乏对下级行呆账核销的日常监督,所以,下级行可以高枕无忧地申报核呆,且不用承担责任。 审计署沈阳特派办还从银行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方面分析了造假原因: 商业银行要改制,要上市,首先要消化不良贷款。而核呆是卸包袱的重要途径,因此,就有了不择手段的弄虚作假。 考核指标、考核机制不合理被认为是银行造假的内部动力。比如,交通银行锦州分行连年亏损,而总行在对下辖行的考核办法中规定:“综合评分连续两年低于80分且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行,给予黄牌警告。确实扭亏无望的,坚决予以撤并。” 专家认为,上级行的要求确实使下辖行为了完成指标任务,虚报谎报,最终导致个别银行问题成堆,积重难返。 沈阳特派办认为,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的违法行为,不仅暴露出当地法院、工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管理问题,更暴露出执法者的地方保护主义、属地思想。 (记者 刘世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