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多大能力承受经营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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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 05:21 中国青年报 | |||||||||
刘以宾 福州一家中外合作企业,最近将福州市政府告上了仲裁庭,请求标的为9亿多元人民币。理由是政府没能履行承诺,让外商损失数亿元投资(见7月13日《中国青年报》)。 7年前,福州市政府以出让咽喉要道的收费站收费权招商引资,白纸黑字的郑重承诺
这9亿多元如何赔,如今让市政府很头疼。 该项目是一个商业性合作项目。任何商业投资,决策时的核心目标都是获取投资回报。外商自有商人的思维逻辑和管理风格,以及利润实现的计划进度表。但是,政府并无资格充任“市场主体”、不适宜经商做生意自不待言,即使从经营管理“能力”上说,也有很多无法突破的局限。 任何商业投资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市场风险。所以现在追究当初市政府的决策是否有失误,并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值得人们思考的是:当市政府拍板上马某个市场经营性项目时,是否具备与项目规模相应的市场风险承担能力。 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从取得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那一天起,在法律上、市场规则上就已确定了其必须具备的应对风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标准。而且,这种能力需经常性地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一旦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乃至血本无归,最终结局是依法破产。 问题在于:政府一旦充当商业经营者,他究竟有多大的应对市场风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表面看,政府手中拥有雄厚的财政资金,掌握着许多重要资源,例如土地等等。但财政资金乃纳税人贡献,只能用于全体公民受益的支出;土地等资源乃国家所有,它实质上亦属于全体人民。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手中“一无所有”,真正拥有的只能是政府形象、政府信誉,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大众服务的义务。 政府即使要使用财政资金,要动用重要资源,也应时刻想到这些都不属于自己。因此一要依法,二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政府永远不可能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那样:风险由老板承担,想怎样拍板就怎样拍板。更何况,企业可以依法破产,而一级地方政府,将如何“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