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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年:历史的和前瞻的对待“原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11:14 《东方企业家》杂志

  文/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和金融学教授 许小年

  “原罪”问题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我们应以发展的和改革的眼光来对待这一问题,解决“原罪”问题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最好的办法是不再纠缠所谓原罪问题

  产权保护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一直讨论的问题,到今年年初,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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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修正案,将保护私有产权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产权保护写入宪法并不意味着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所有产权保护的问题就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产权保护的工作不仅是在立法上,更多的是要在执法过程中加以贯彻执行,要解决一系列的具体问题以落实对产权的保护。

  民营资本的“原罪”问题

  在私人产权保护方面,我们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所谓民营资本的原罪。因为谈到产权保护,人们都强调保护合法产权,而不能保护那些通过非法手段积累起来的财富。如何看待“不干净”的资产?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的话,在民营资本的产权保护方面,就永远存在着一个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和一个巨大的法理障碍。

  在我看来,原罪的提法是感情和道德判断多于理性分析,到底什么是原罪,至今没有看到一个准确的定义。根据我个人的理解,人们谈到原罪时,隐含的意义有两条,一是不符合现有法律,企业家的财富积累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第二是积累财富的手段违背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这个理解是否可以作为原罪的定义,我不能确定,但在讨论问题的时候总要先有一个定义。讨论是不同观点的交锋,然而对不同观点的判断需要一个共同的基点,这个基点就是定义。

  如果这两条关于原罪的定义成立的话,我们接下去就应该注意到经济发展和法律之间的动态关系,就应该在这个动态关系的背景中考察财富积累的原罪问题。具体来讲,现有法律是对现有或者原有生产方式的承认和保护,法律是对现状的反映和对现状的保护,法律不可能预见将来,不可能超前地涵盖和适应未来的生产方式。这就决定了新的生产方式出现时,不可避免地要冲击已有法律,不可避免地要突破已有法律框架的束缚。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做?答案是不言自明的:修改现有法律以适应新生产方式的需要,促进新生产方式的发展。如果从这样一个动态过程来看我国的民营经济,是否可以将民营资本、民营企业视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冲击了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现有法律体系?倘若回答是肯定的,我们就应该检查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看它们在哪些方面已不适应新的生产方式的需要,探讨如何做出修正和调整,而不是倒过来追究所谓民营资本的原罪。

  改革史上的“原罪”

  中国的农村改革是新生产方式突破原有法律框架的典型案例。1978年,安徽凤阳县的小岗生产队20名社员私下订立了大包干分田到户合同,为什么要分田到户?因为再不分田到户可能就会有人饿死了。在人民公社的体制内,生产效率低下,农民辛辛苦苦忙了一年,连基本口粮都保证不了。于是在队长的带领下,20名社员私下订了一个合同——包产到户。毫无疑问,他们的做法在当时违反了所有的法律和政策。如同所有的新型生产方式,中国的农村改革是在一个非常艰难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幸运的是,在小岗村的包产到户被披露出来后,作为安徽省委书记的万里同志,并没有根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追究这些社员的“原罪”,而是采取了积极支持的态度,说只要老百姓有饭吃,能增产就是最大的政治。万里还及时将这一情况报告了当时主持中央工作的邓小平同志。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接见外宾的讲话中肯定了安徽的农村改革。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转批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93年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正式被写入宪法。从1978年安徽小岗村农民的包产到户开始,至包产到户正式写入宪法,成为合法的生产方式,中间十几年过去了。如果当时追究安徽农民违法经营的原罪,我们还会有今天中国农村的繁荣吗?

  社会公正与“原罪”

  也许有人会争辩说,法律除了代表现有的生产方式,还体现了人类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法律中起码有一部分是跨越经济发展阶段的,是任何生产方式都不能违背的。这一说法可以成立,但我们又会因此陷入社会公正和经济理性的矛盾之中。以国有资产的积累为例,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改变中国在过去几百年间积贫积弱的状况,保证国家的独立和免遭列强的侵犯,中国必须迅速实现工业化。而要实现工业化又必须进行资本积累,我们选择了通过国家进行资本积累的方式。在一个农业大国里积累资本,惟一的途径是剥夺农民,国家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获取进行大规模工业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显然,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但迅速实现工业化是当时国家和民族最为紧迫的任务,社会公正不得不让位于经济理性。

  毋庸讳言,民营资本的积累过程中不乏违反社会公正的作法,然而正如同我们不应追究国有资产的“原罪”一样,在民营资本的问题上,理性的思考比感性的说法将更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不仅对民营资本,对所有形态的资本积累都应该从历史的角度以动态发展的眼光予以考察。在各种形态的资本积累过程中,几乎都有和当时法律以及当时的社会观念相冲突的地方,我们不能因为存在这些冲突就认为这些资产的积累带有“原罪”的性质,否定这些资产的积累。“原罪”说从研究的角度来讲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会影响对产权的有效保护,阻碍经济的发展。

  “处理遗留问题为的是向前看”

  应该看到,民营经济是在早期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产生的,经过艰苦的努力,不断发展壮大,今天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中最重要的一支力量,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主力。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是民营部门的继续扩张,以及国有经济通过改革和民营化继续缩小。在这个大背景下,我们必须以历史的眼光,从经济发展的整体出发看待民营资本的积累,而不应再纠缠所谓的原罪问题。就具体措施而言,社会上现在提出来的两个方案,都可以给予认真考虑,一个是大赦,另一个是过期免予追究。

  无论大赦还是过期免予追究,都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也就是防止赦免的预期引发将来的违规、违法活动。为此必须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守法的自觉性,建立起新的、有效的游戏规则。以一向为人们所诟病的税收问题为例,为了提高税收的可执行性和纳税的自觉性,有必要进行由纳税人和税收部门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税制改革,遵循已定的“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在平衡纳税人意愿与能力和政府财政需求的基础上,经过人大和政协的充分讨论,调整税法和税率。税制改革不是单纯的国家财政收入的问题,而和产权保护有密切的关系,需要社会各界密切合作,共同努力,予以解决。

  在这里我们想再一次引用邓小平同志所讲的话:“处理遗留问题为的是向前看”。我们建议不再纠缠“原罪”问题,为的是中国经济的发展,为使中国经济中最有效率的民营部门获得足够的投资和创新的动力。中华民族是一个道德观念强烈的民族,有时甚至强到了压制理性的地步;我们的民族同时又是一个智慧的民族,产生了邓小平那样的伟大的现实主义者。相信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人民和政府能够再一次展现其大智大勇,以历史的和前瞻的眼光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吴现广整理)

  (本期《东方企业家》刊出的文章未经许小年教授本人审阅,请以确认后的版本(本文)为准,在此谨向许小年教授表示道歉,本刊对前文可能产生的误解承担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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