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草案”的白璧微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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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 08:05 新京报 | |||||||||
几年前遇到一位性情直率的老同志,开口就教训我:“曹思源,你不要骄傲,你虽然是现行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但是这部破产法现在要修改了。” 我笑曰:“你知道是谁提出要修改破产法么?就是我。” 经过十年磨砺,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一、适用范围,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种类型的企业。 二、破产原因,由三元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改为两元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三、破产清算组的组成由行政方式改为市场方式,设立管理人制度。 四、濒临破产企业的和解整顿,改为重整程序。 五、强化职工权益保障。新企业破产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集思广益,避免偏差。 在我看来,新破产法草案白璧微瑕,有个硬伤。此伤若不消除,一旦付诸实施,可能功亏一篑,使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全面落空,因而值得细细道来。 众所周知,破产法的第一要义在于依法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破产财产往往是十分有限的,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如果某些债权人非法多得,其他债权人必然少得,甚至一无所得,其合法权益便无法保护。因此,所有债权无一例外,都必须依法申报,并按照严格程序,对债权的种类、金额进行审查核实。否则,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债权人,往往都有夸大自己的债权、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倾向。 而新破产法草案却规定:在申报债权时,劳动债权(即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无须申报即可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予以公示。 这就是说,劳动债权说多少就是多少,既无须申报,更无须审查其真伪、多寡,一公布就生效。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毫无保障,只好干瞪眼! 这绝不是天方夜谭,而是社会常识。有道是:“各为其主”。不同的利益主体分配有限的破产财产的情况时,必然是:“你多了,我就少了;你少拿,我就多得”。在这种此消彼长的利益格局中,如果法律居然赋予某一方拥有无须申报、不受审核、自己说了算的特权,这一方不把破产财产吃干榨尽才怪哩! 我们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在破产咨询业务实践中就曾发现过此类案例:2000年5月4日某破产企业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宣读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夸大了劳动债权的数额,使其他债权人的分配额为零。我们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在调查研究、掌握真凭实据的基础上据理力争,最后才使分配方案作了改变。 我们当时据理力争的“理”,就是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十五条关于债权必须申报、必须接受债权人会议审查的规定。如果按新破产法草案来修改现行破产法,把合理的规定改掉,换上劳动债权自说自话、自定自分、自得自享的特权,法理就颠倒了,破产法就不成其为破产法了。企业一旦宣告破产,立即成为职工的“战利品”,必然会鼓励假破产,使之风起云涌;而贷款银行等债权人合法权益无保障,必然破坏社会信用,导致金融秩序和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譬如说,在新破产法草案诱导之下,劳动债权最大化、其他债权几乎为零的情况下,破产企业干部职工就有权将独吞的破产财产用于重新办厂。于是乎,东方红机械厂破产了,太阳升机械厂诞生了,新厂就办在老地方。一切不变———地址不变、人员不变、厂房不变、机器设备不变,惟一变了的就是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人的钱统统不用还了。这不就诱导出一幅“依法犯罪图”来了吗? 立法切忌片面性。列宁曾经告诉我们:“只要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新破产法草案虽然有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善良愿望,但授之以不受审核的特权,则会侵犯全社会(包括非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危害大局。对此,不可不三思啊! □曹思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