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收入不等于剥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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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 07:02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 高春颀 在近日召开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出版座谈暨学术研讨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济学教授蔡继明提出要全面地把握中共十六大所确立的按贡献分配的思想,把非劳动收入和剥削区分开来,把剥削与私有制区分开来,从理论上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传统剥削理论是非公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蔡继明指出,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消除了政治和法律上的障碍。但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仍然比较普遍地面临着“三难”(登记创业难、融资难、诉讼难)和“六乱”(乱审批、乱许可、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困扰,与国有企业甚至外资企业相比,在土地征用、人才引进、信息获取、户籍管理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恐私、怕私、惧私”的传统观念还深深扎根于人们的头脑中。 蔡继明认为是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仔细分析便不难得知,人们之所以痛恨和诅咒私有制,并不在于私有制本身,而在于人们赋予私有制的一个似乎是与生俱有的属性———剥削。按照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剥削就成了孪生兄弟。人们痛恨剥削,渴望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而要消灭剥削,就必须消灭私有制这一产生剥削的根源。这就不难理解,在现实中,为什么我们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总是要强调对其要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为什么在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三个有利于”的同时,总是不忘记提醒人们私有制体现着剥削关系;为什么当允许私营企业家加入共产党时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中共十六大所确立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已经原则上扫清了上述理论障碍,是蔡继明提出上述观点的理论依据。他提出非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不等于剥削。根据马克思的理解,剥削是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琼·罗宾逊则认为,剥削是垄断厂商获取的劳动边际成本与劳动边际收益产品或边际产值之间的差额。从上述不同定义中,我们抽象出剥削的一般定义:所谓剥削,就是在利用(开发)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 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是以各种生产要素(包括非劳动要素)都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为前提的。我们知道,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的创造,这是不言而喻的,所谓“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但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物质财富总是采取相应的社会形式,而作为分配对象的财富,也只能是社会财富。根据内容和形式相统一的辩证法,参与物质财富创造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样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 在商品经济中,财富的社会形式就是价值。而所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各自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相一致,就不存在剥削关系。更确切地说,根据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所获得的非劳动收入,不应被视为剥削收入。 不仅如此,由于剥削从一般意义上说,不过是对他人生产要素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无偿占有,所以,严格地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恰恰是对剥削关系的否定。这也就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私有财产,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反过来,只有像十六大报告所强调的,既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又要保护私有财产,才能真正贯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因为,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根据非劳动要素的贡献所得到的合理收入,而作为大多数非劳动收入源泉的非劳动要素,都属于私有财产。所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与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保护私有财产,在逻辑上是完全一致的。 剥削与私有制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蔡继明分析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仍然可能存在,但是不能一概认为凡是私营企业或私有经济就一定会存在剥削。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如果按照市场价格付给工人工资,工人对劳动所得感到满意,就不能说他在遭受剥削。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存有剥削,但这种剥削不一定是私有制造成的。 既然承认非公有制目前仍然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就应该大力发展它。另一方面,既然确定剥削是对他人生产要素的贡献无偿占有,就应该坚决予以取缔,至少在目前,我们已没有任何理由再继续允许剥削存在。要坚决反对剥削,要利用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各种手段对剥削加以限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取缔。无偿占有他人的成果毕竟是不合理的,尽管它在历史上曾经对生产力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从而其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今天没有必要以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国家更不能允许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来换取经济发展。我们现在完全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报酬。 对于上述严格定义的剥削,无论它存在于何种所有制经济中,都不能采取容忍,而应该坚决取缔;无论是公有制成员还是私营业主,都必须放弃剥削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而消灭剥削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纲领,也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所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