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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出台意见应体现博弈精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 09:16 新京报

  就在国家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不久,6月30日东航延误,造成乘客滞留机场8小时,对于补偿300元和东航的强硬态度,159名乘客中仍有人表示不满,打算诉诸法律讨回公道。

  尽管针对民航总局公布的指导意见,东航、国航、南航等六家航空公司公布了《旅客服务承诺》,但是仍然有意回避航班延误的具体赔偿标准。航班延误之后能够获得3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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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应该说已经是乘客作为消费者经过斗争取得的一个胜利,但是,乘客为什么仍然不满?具体原因大概有三:

  一是航空公司对于航班延误原因含糊其辞,漠视和侵犯了乘客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违背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航班延误解释,告知乘客是机械故障,一会儿说油太满,一会儿说油太少,前后不一。由于信息不对称,航班延误的真正原因乘客无从判断。

  二是航班延误属于运输合同违约,本应双方协商赔偿金额,但是航空公司沿袭了计划经济下的习惯和垄断作风,漠视乘客的索赔权,单方规定补偿金额,无视乘客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对等地位,剥夺乘客参与索赔的协商博弈权利。

  三是乘客因航班延误造成乘客的损失该谁埋单?现在,航空公司进行的是所谓“补偿”,因为机械故障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构成免责理由,因此东航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乘客的损失。至于赔偿范围,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有乘客提出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期待利益的索赔,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航班延误,目前还没有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对于是否构成延误及其赔偿,在诉讼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裁量认定。通行的做法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别承诺。在我国,由于民意的推动,虽然民航总局出台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但由于在出台该意见的过程中没有举行有消费者参与的听证会,致使其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但是,对于航班延误纠纷,并不是没有专门规定就无法可依,事实上,即使没有民航总局的指导意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就足够解决此类纠纷了。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代表乘客与航空公司交涉、谈判。乘客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得到救济,通过集团诉讼的办法进行索赔。

  所以,希望航空公司认真对待合同,学会和养成平等地对待合同双方的契约精神,在所有航班延误事件中,放下高高在上的架子,真正平等地坐下来与乘客谈判,协商。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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