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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明确分业监管责任 应对混业金融挑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07:58 21世纪经济报道

  6月28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机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本来,“分工”早在三家机构设立之初就已经相对明确了,这就是《备忘录》第四、第五和第六条分别列举三家机构监管的范围。“合作”则缘起于《备忘录》第七、第八和第九条所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和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即为了应对正在兴起的金融混业经营和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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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3年以来,中国在金融改革和立法中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原则,但是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趋势,中国金融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不可避免地成为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的现实选择和拓展方向。正是这类金融创新活动为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活力,所以监管层明确给予支持。

  《备忘录》第八条提到两类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第一类由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设立,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平安保险的平安集团、中信公司的中信控股等。第二类则是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德隆、新希望等企业集团都设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投资金融机构不受限制,由于新的《商业银行法》为银行业投资非银行金融业务留下了空间,而正在修订的《证券法》也拟考虑为证券业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留下空间。而且,股份制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也都希望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利用现有营业网点和人才优势,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拓展业务空间,提供综合服务,以提高自身的效率和竞争力。可以预料,这两类金融控股公司还将获得进一步的快速发展。

  因此,《备忘录》第一项主要贡献就是明确了三家机构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须知,最有可能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之处的就是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金融监管以机构监管为主,金融立法也是按机构分别立法,而金融控股公司涉足银行、证券、保险中至少两类以上的业务和机构,却没有专门《金融控股公司法》予以规范,因此可能出现监管真空。而根据央行三定方案和《银监法》相关规定,则又可能导致央行和银监会重复监管。这次《备忘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内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集团则实行混业(综合)经营但按主营业务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这就明确了三家监管机构分工与合作的责任,避免了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但是挑战依然存在。尤其是对于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政策、标准和方式”,《备忘录》只是初步地提到要“认真研究”,但究竟应该如何监管尚不得要领。事实上,正是这类金融控股集团可能引发巨大的风险。比如集团往往更多考虑实业本身对资金需求的便利而不顾及投资者的回报要求,下属银行受集团指挥进行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可能威胁存款的安全,下属券商包装濒临破产的子公司上市可能欺骗公众投资者,将贷款、证券和保单捆绑销售可能损害客户利益等等。应该加强对这类金融控股集团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动、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和风险集中度交易、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或道德风险。

  《备忘录》另一项主要贡献则是建立起了信息的收集、交流与共享机制。三家机构通过委托收集方式共享他方监管对象的信息和数据,通过“经常联系机制”和定期“联席会议机制”交流监管机构的处罚信息和工作动态,通过“会签”方式协调彼此的监管政策等,都有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

  不过,《备忘录》笼统提到有关数据和报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实际上,有关监管对象的任何信息和数据应该如何公布、公布到何种程度、通过何种媒介公布等等都应该是监管的内容之一。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有理由要求,监管机构能够在原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的强制性的披露完整、真实信息和数据的义务,以达到《备忘录》主张的“规则透明”的原则。

  《备忘录》的签署无疑将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然而,这还只是三家监管者之间的一种协调与合作机制。当前中国金融监管面临最困难的问题是监管者的问责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应该建立像追究行政领导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那样的追究监管者“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责任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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