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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民族主义”将兴 技术强国路线图分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10:53 《互联网周刊》

  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谈论技术标准,而不是从特殊角度,如安全角度来谈论技术标准,我们从近期的发展中得出的一条重要经验是,要重视技术标准的联盟策略与利益协调问题。

  美国研究者认为,中国正在采取试探性手段来挑战现有的体系标准,“中国不可能独自完成这种挑战,在支持标准战略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外国的参与举足轻重,并且标准制定的过程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这种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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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化背景之下,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涉及与跨国公司的利益协调

  “标准问题不仅反映了中外竞争的现实,还反映了以下事实:中国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竞争的重要舞台;许多中国公司实际上对国际技术领先者制定的标准更感兴趣,而非国家设立的标准;标准政治很可能会日益错综复杂,并会涉及方方面面,而非一分为二式的截然分明”。

  在WAPI问题上,美国研究者已经意识到,除了中美博弈外,涉及的利益远较此复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涉及的国际跨国企业之间的利益矛盾。这才是他们所说的“中国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竞争的重要舞台”的含义。

  事实上,像德州仪器(TI)在WAPI问题上,与英特尔就存在利益矛盾。因为英特尔的迅驰芯片捆绑无线网络功能,对于芯片厂家来说,将构成一种排它性的排斥。于是一些跨国公司,出于他们自身的利益,支持中国实施WAPI。

  在TD-SCDMA问题上西门子与中国的合作,在LINUX问题上中日韩三方的合作,都表明,在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上,有可能形成一种国际“统一战线”式的战略联盟。国际性的技术联盟对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的成败,将产生明显的助推作用。

  另一方面,中国的企业,也有可能在全球化过程中,与外国跨国企业的利益取得一致,这种一致点大于与本国企业合作可能带来的利益。因此,美国人发现有可能从内部瓦解中国自主的技术标准体系:“许多中国公司实际上对国际技术领先者制定的标准更感兴趣,而非国家设立的标准”。

  这就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合作机会的把握与统一战线的利用。

  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全球化条件下,跨国公司在信息技术领域合纵连横的特点,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争取对我国有利的战略合作条件,从而在技术标准竞争中取得主动。

  事实上,无线IP网络技术远非当年GSM产业中仅有3至4家国外公司的高度垄断及他们作为一个利益紧密共同体的不可博弈性,如无线局域网芯片商目前全球就多达50余家。只要我们有建立技术联盟的意识,合作伙伴是不难寻求的。

  二是利益相关者的协调。

  当我们在TD-SCDMA的问题上做出立场改变时,我们不光要想到大唐电信,还要考虑西门子的利益。没有西门子的战略合作,我们在3G国际标准上打破国外垄断的努力,就会增加一分困难。但到了我们与美国人的谈判中,承诺让中国电信运营商自由选择3G标准时,不知事先是否与西门子商量过。

  当我们推迟WAPI实施时,是否考虑了国际合作者和联盟者的利益呢?德州仪器事后否认支持中国WAPI标准,即使如此,他们在美国政客眼中,还是成了“叛徒”。围绕德州仪器周围,显然形成了一种氛围,谁与中国结成统一战线,谁就是美国人的“叛徒”。在这种压力之下,将来国际跨国企业即使想与中国合作,也不得不掂量一下成本。

  在我国现有体制下,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涉及部门利益协调

  1、部门利益协调的重要性。

  在韩国成功坚持WIPI标准的过程中,电信部门之间的合作,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SK电信发誓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在其全部手机中采用WIPI 1.2版标准。KTF和LG电信也表示在今年内全面采用WIPI平台。其中,KTF公司有650万用户正在使用基于BREW标准的手机,采用WIPI肯定会增加他们的成本,但韩国人显然分清了问题的主次,在大局上取得了共识。

  2、我国部门分割体制易受攻击。

  三网融合、3C融合,一直是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一个方向。但受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的部门分割体制的影响,电子制造部门、通信运营部门、科技部门、标准部门等,对于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实施,存在协调问题。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当然有责任协调三网、3C,提出相关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标准。作为一个电子设备相关标准,WAPI的出台自然与电子制造部门的指导有着直接的关系;而电信运营部门本来对设备标准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状态,但当涉及到他们的利益时,例如WAPI有可能成为一种进入门槛、或增加运营商成本时,可能会产生本部门的利益考虑。而科技部门对于标准研发、产品部门对于产品……,从部门角度,也都会各有侧重地考虑问题。

  美国研究者发现:“中国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是制定标准的权威机构,但其他各方在实际的标准制定过程和技术战略的应用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参与者应该是信息产业部(MII)以及其他与高科技相关的中央各部委及国务院科室。这些部门下设了许多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标准、协调及决定标准制定的研发活动。”

  当各方利益一致或有较好的协调时,跨国企业会接受中国提出的技术标准。例如TD-SCDMA,美国企业虽然不高兴,但被迫接受国际标准这个事实。只有当TD-SCDMA实施遇到问题时,才会提出其它要求。而如果不同部门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跨国公司就具有了影响我国政府不同部门采取决策的活动空间。在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问题上,中国的WAPI与韩国的WIPI之间,一个显而易见的不同是:韩国的电信运营商支持国家标准,而中国的电信运营商对国家标准持暧昧、实际是不支持的态度。韩国能够成功坚持WIPI标准,一个重要原因,是连与美方关系密切的电信运营商,都与政府保持一致,而中国不同。这一点很快被美国人发现了。

  在USITO围绕WAPI的院外活动中,他们在其机密文件中,明确指示要采取一种针对中国政府部门的分化策略:“我们必须努力在中国建立一个更广泛组织的合作关系,它应该与电信标准有关,是更加广阔和透明的标准过程,而无论这个过程是802.11i(美国行业标准)或单独的中国式过程。”

  小结

  从历史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在技术标准问题上,每当我们的部门意见一致,并且有强大的国际伙伴合作时,进展就顺利;否则进展就不顺利。

  由此我们得出几点结论:

  第一,由于中国处于从信息大国向信息强国转变的初阶阶段,技术实力有限,除非在涉及安全等特殊技术问题上,其他方面应尽可能采取广泛的国际合作,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跨国企业之间,寻求有技术实力的国际力量进行合作,分化国际垄断势力,使自主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减少阻力,为此需要建立开放的国际合作,同时注意保持在标准制订、实施和市场化不同阶段中利益的充分协调。

  第二,我国政府跨部门的高层协调及部门间的协调一致,是坚持自主技术标准体系的必要前提。在美国联邦调查局(在思科诉华为案例中)、USITO(在WAPI案例中)越来越深地介入或企图介入我国政府内部决策时,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加强政府自身协调,消除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已成为提高我国技术标准战略竞争力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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