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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落入代理人手中 国有资产是谁的资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09:15 新京报

  一起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造假核销巨额贷款事件,使中国交通银行辽宁锦州分行成为这次审计风暴中的“枪眼”之一。一些本可以收回的银行贷款,在银行和当地法院的灵活运作下,成了呆账、死账。这些披上“不良贷款”外衣的2.21亿元国有资产,一夜之间竟成了“蛀虫”们的囊中之物。(《南方都市报》6月26日)

  缺乏监督、疏于管理、法律不完善、政府“经济人”的内在冲动等等,这些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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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来解释贪污腐败下的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掠夺国家财产的行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只有“无主”的财产才可能出现这种状况。

  银行,是以国家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国有资产的运作中的,而人民法院,也是国家或者政府的代理人。它们作为国家财产的经营者和守护神,在此案中却最终都背叛了它们的底线。在这里,对国有资产的瓜分竟然成了“业内”的一个公开文本,这种公开的背后是国有资产产权的不清晰。既然财产还不知道属于谁,那么当然谁都可以捞一把,这在某些人眼中是一种“原始取得”。在产权还没有很好界定的情况下,用哲学家霍布斯的话来说,就是产生“契约交易”以前的那种自然状态:“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以此来描述银行与法院“联手”的掠夺行为,有着深刻的含义。

  我们知道,在我们的国有财产权界定中,一方面,国有资产在经济运行中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它通过国家代理人的行为而参与市场博弈;另一方面,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却属于抽象的全民所有,“全民”作为一个目标函数不一样的“虚拟”个体集合,在现实中完全缺乏可操作性。这种法律上的文本一旦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脱节,法律规则很快就会被行业内的潜规则所代替。国有资产的二重性使得资本无法人格化,实际控制权几乎全部落入了代理人的手中。产权的模糊性正是产权虚位的表现,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缺席,必然导致现行的这种特殊“委托-代理”制。结果不但使控制权旁落,而且还产生现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代理危机。

  贪污腐败并不是偶然的,腐败自然也有其发生的土壤和空间。而现在的这种造假以肥私、用伪造的法律文书核销“不良贷款”、侵吞国家财产的腐败行为,国有资产产权不明就是其发育的土壤和成长的空间。这些贷出去的款项,假如是由一个“确定人格”的人来代表,它又怎能不加强控制,而轻易让资产公开流失。由此而知,要从源头上杜绝国家财产的流失,就应该消除国有资产产权的二重性,促进财产所有者由虚拟性向实在性转化,从而实现资本人格化,并确立劳动者财产权利的宪法地位。我们期待,当被询问到这些资产属于谁时,能够清晰地界定出其国有资产的代表人,而不是一句含糊的“全民”。只有这样,企业才有活力,经济才能增长,人民的财产才能有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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