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考试舞弊? 走出科举式考试正义的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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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 11:30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刘海波 世上各国莫不有考试,不惟中国独有,但是,在考试中发生了舞弊,在有些地方,不过意味着某个组织(如大学)内部管理出了疏漏,或者是出现了民事纠纷,甚至是不涉及法律的个人诚信问题;但在中国,考试舞弊特别是全国性大考中的舞弊其严重性怎么说都不过分,以前封建社会科场舞弊案要诛杀大臣,现在河南濮阳等地高考舞弊就引起了最高当局的
历史上,中国社会是等级森严的,但等级之间却可能有一定的流动性(尽管很狭窄),不同阶层并不因出身而凝固,这是中国社会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的重要原因。 中国历史上有一种形式上接近公平的精英选拔体制,在中国出人头地的机会很大程度上是由科举式的正义来分配的,科举式正义的思想和实践弥漫于整个社会。政治权力虽然垄断了财富、地位、官职、荣誉等一切人类向往的事物,但却以形式公平的客观标准为依据进行分配,考试的分数或名次就是这种分配的依据。自然,在这种情况下,考试规则实际上是宪法程序,如果破坏全国性大考,其性质可想而知。 即使到了现在,我国的考试也远不是私人的公司要找一个合格的雇员、个别的大学要找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学生那么简单。例如,当今的名校学生和研究生身份本身包含着巨大的额外好处。额外好处的形成,主要是投考者努力的结果,但不可否认,国家权力有意和无意的介入,也使得考试成功者能够获得优惠。这些优惠可以包括毕业后成为国有单位人员的工作机会;拥有大城市特别是京、深、沪的城市户口等;对大学本身而言乃是国家的重点扶持和垄断地位的保证。 如果其他制度环境不改变,考试的形式公平性和考试成功后的巨大好处,可能是我国维持某种社会公平最重要的途径,对此的任何破坏,都意味着动了平民中年轻精英分子的奶酪,破坏了他们对社会公正的预期,为政者当然要特加谨慎。 过去,我国考试是政体层面的制度。考试承担了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承担了维持政体稳定的功能。有人陶醉于科举式正义,甚至要扩大它的范围,对上文说的考试舞弊其对策无非是严刑峻法以遏制。 问题也许并不这么简单,必须要分析科举制度的全局性后果。就好比,无人否认澳门和拉斯维加斯是富裕的地方,但是绝不可能有全局性的澳门或拉斯维加斯经济发展模式。考试形式的公平不能掩藏这其中的资源的巨大耗费,以及获取者行动的寻租性特征。有些民族精英将大量的精力用于不创造价值而取得财富和地位。如何走出科举式正义的困境,而又使大批人才迅速成长,乃是制度设计者们要深思熟虑的问题。眼下愈演愈烈的考试舞弊,则再次昭示着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