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国字号",国酒茅台不行而中国李宁行?

2019-12-09 17:50:38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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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问 王茜

  从2001年9月初次提交“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算起,茅台集团对“国酒”商标已经苦苦追求了18年之久,但始终未能如愿。今年6月茅台集团董事长李保芳宣布,“国酒茅台”商标将于6月30日起停用,这标志着茅台集团正式放弃“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

  李保芳近日在一次会议上聊到了此事,他说“在消费越发多元、理性、成熟的今天,茅台的品牌力量不应也不能靠‘国酒’的加持,而要尊重并契合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认同与接受”。

  其实在商品市场,“国字号”的使用并不少见,例如李宁品牌于2018年推出的时尚运动产品系列 “中国李宁”、“中國李寧”,当下就风头正盛。那么,都是“国字号”,为何“中国李宁”行而“国酒茅台”不行?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李宁方面使用“中国李宁”或“中國李寧”没有法律风险,因为该品牌主要的商标保护是“李宁”两个字,所以有人用了李宁就侵犯了他们的在先商标权。至于李宁公司在宣传中要加上“中国”,虽然“中国李宁”或者“李宁中国”都没有办法注册商标,但这也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以并不违法。

  他进一步比较指出, “茅台是想把‘国酒茅台’注册成了商标,商标局批准这样一个注册是和商标法[1]冲突的。李宁使用这样一个标识也没有申请商标,所以没有问题。”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王建良律师认为,“中國李寧”或“中国李宁”中的“中國”或“中国”在此处可以被主张为产品产地,并不是商标性使用。李宁品牌自身的市场影响力较大,“中國李寧”或“中国李宁”一般对消费者不会购成混淆。虽然这一使用存在法律风险,但是风险不大。

  而“国酒茅台”中的“国酒”二字是形容词,表述的是产品质量而非属地,容易引发消费者混淆,因而会引起大家争议 。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潘莹律师对上述律师观点表示同意,她指出,“中国李宁”若不是以注册商标的方式存在的,而是指“中国的李宁”,则法律风险较低。

  注:

  [1]《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第二部分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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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国酒茅台 李宁 李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