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指京东擅用杨洋肖像违法 律师:并无确切证据

2017-11-08 15:26:26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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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法问】工作室 王茜

  双十一在即,苏宁和京东却因明星肖像权问题先交上了手。

  事件伊始,是杨洋方面称京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含有杨洋肖像的图片,以双十一促销为主题进行宣传推广。杨洋方面称其代言的苏宁云商系与京东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行业,京东不仅侵权,还对杨洋与合作品牌的关系造成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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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小狗电器发布声明,解释称杨洋系小狗电器品牌代言人,此事系小狗电器使用杨洋肖像参与京东促销活动,公司将调整图片设计。而京东对此的回应是“误会”,“在商家素材的审核中不够严谨严格”,对杨洋表示歉意。

  但一波未平,一波再起。杨洋、京东和小狗电器的“三角关系”还未厘清,苏宁又站了出来。

  当日晚间,苏宁发布声明称,京东在宣传中弱化杨洋本身代言品牌的形象,极易混淆消费者,认为杨洋系代言京东品牌或活动,涉嫌故意混淆公众认知,扰乱市场之正常经营秩序,是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

  对于此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建良律师对【法问】表示,他认为苏宁对京东的违法指责并无确切证据。

  他进一步分析了三种情况,“首先是法律关系的问题。苏宁聘请杨洋作为品牌代言人,双方有代言合同,系苏宁利用明星知名度提高品牌知名度。

  在本案中,如果京东没有和杨洋签署代言合同,或京东没有利用杨洋知名度宣传自己品牌,京东不构成侵权。如果是京东平台的商户与杨洋签署了委托代言,而且经过合法授权在京东平台使用(杨洋肖像),那么,京东和厂商都不构成侵权;

  第二个情况是,小狗电器如果和杨洋签署合同,要视合同约定有无排除条款,即是否有不能在京东平台使用(肖像)的条款,如果有,则是小狗电器违约,与京东无关。京东作为运营平台,没有义务对此进行检查,但是小狗电器有义务核查在哪些平台不能使用杨洋肖像;

  第三个情况是,苏宁应该核查公司与杨洋的授权合同,看看授权范围,如果是杨洋与京东有签署合同,则是杨洋违约,不是京东违约(注:杨洋方面声明与京东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商业合作或授权)。

  就目前涉事广告而言,如果是京东设计(广告),那么京东存在问题;如果是小狗电器设计的,则与京东无关(注:小狗电器声称涉事广告系小狗电器使用杨洋肖像参与京东促销活动的宣传素材)。”

  王建良律师认为,“在现有的资料基础上来分析,如果仅是小狗电器使用杨洋肖像,我个人认为与京东无关。另外,对苏宁来讲,可能(京东)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更多是它与品牌代言人的关系。”

  备注[1]:今年11月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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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杨洋 京东 苏宁 小狗电器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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